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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曙东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0(4):86-90
我国立法上对不同种类的仲裁栽决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条件,对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原则上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体性审查,对国内仲裁裁决则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审查。这种内外有别的立法体例存在一系列弊端,有必要统一仲裁裁决执行条件,完善以“公共政策”为重心的纠偏机制,理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关系,并建立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栽决的预先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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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托已从单一的财产管理功能转向了融通资金为主的多重功能.相应地,受托人义务的重心也发生了变化.如此背景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数起典型案例可见,营业信托纠纷的审判呈现出如下逻辑:首先,最大限度地认可信托合同的效力;其次,考察信托机构的受托人义务是否妥善履行,认可信托机构为刚性兑付所作的努力;最后,依据受托人义务的履行情况研判其责任,尽到受托人义务的信托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在还原国际民商事交往本质、实质合理解决法律争议的基本要求下,属人法历经了统一、分离、逐步融合的阶段,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连接点之选择亦逐步趋同。《法律适用法》对经常居所地连接点的采用正是顺应这一国际浪潮的体现,亦构成我国属人法历史进程的重要变革,而在立法上协调相应冲突、在实践中完善配套制度才能实现惯常居所的本土化改造并确保其生命力的持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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