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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陈承美 《政法学刊》2006,23(2):24-27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7月制定了《不动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的组织架构分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信托,即信托制SPV。《条例》借鉴美国REIT设计了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同时结合《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设计了不动产资产信托制度。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成熟,引进不动产证券化是市场发展的必然,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部分经验做法。  相似文献   

2.
伍治良 《法学》2006,(11):107-114
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关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公示为成立要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承担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双重功能,以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分两步走:依债权转让程序实现拟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对有效转让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予以信托登记。  相似文献   

3.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程序通过保障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其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转让,二是对有效转让的证券化资产予以财产登记。这离不开完备的财产登记制度。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要求不动产登记安全、低成本和便捷,而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存制度又存有较多缺陷,本文试探讨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系统,增加物权公示公信力,方便资产流转、提高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4.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程序通过保障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其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转让,二是对有效转让的证券化资产予以财产登记。这离不开完备的财产登记制度。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要求不动产登记安全、低成本和便捷,而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存制度又存有较多缺陷,本文试探讨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系统,增加物权公示公信力,方便资产流转、提高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5.
特定目的信托是资产证券化架构模式之财产制度安排,亦为信托法律关系。当前,我国学界对特定目的信托的性质缺乏正确解读,无人论及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原则。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须贯彻区分原则,区分信托合同与信托关系;同时必须以信托合同有效成立且拟证券化的资产发生信托移转为条件。我国“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违背特定目的信托设立之区分原则。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原则在我国之贯彻,远期目标是单独立法,近期则为加强监管。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资产证券化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但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才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仍然属于一项金融创新业务。通过建立特殊目的信托(SPT)来设计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本丈主要研究信托模式下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7.
投资抵押与证券交易市场的结合,使抵押权成为金融交易的客体;成为融资的手段和化解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现代社会,投资抵押的证券化呈现出了由单一型的抵押资产证券化发展到组合型的抵押资产的证券化。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导火索恰恰是以银行次级抵押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俗称"有毒资产")所构成的投资抵押资产基础上的担保债权凭证。我国在未来极有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之一。为使金融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建议我国尽快出台金融资产证券化法的单行法,并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投资抵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表外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信用增级中,是由发起人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而外部信用增级中承担资产支持债券风险的是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内外信用增级的效果如同表内模式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双重追索权”,而没有把所有的风险出售给投资者.传统采用表外模式资产证券化的国家还借鉴表内模式的法律机制来实现安全价值,如以“巴塞尔协议Ⅲ”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代表的对流动性监管、风险自留和信用评级等的安全监管,以及美国颁布的《资产担保债券政策声明》《最佳实践准则》对源于欧洲的表内双担保债券等表内证券发行的鼓励.而传统流行表内模式资产证券化的国家也借鉴表外模式法律机制来实现效率价值,如德国的Pfandbrief债券、西班牙的Spanish cédulas债券以及源于英国的整体业务证券化发行时采用特设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破产隔离.这些表内和表外模式法律机制的互鉴实现了资产证券化表内和表外模式的融合.  相似文献   

9.
朱宏文  王健 《法治研究》2009,(12):28-32
国际上通行的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和特殊目的信托模式.中国在试点阶段采用的是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然而,在欧美和亚洲等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在实践中是一种更为常用的模式。当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发展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就会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情况来看,特殊目的公司有着相当的特殊性,因此专门就特殊目的公司制定特别的法律是一种更为有效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伍治良 《现代法学》2007,29(2):157-162
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存在两大误区:实践中要求受托人须支付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对价;理论上主张特定目的信托架构是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的受让人和受益证券的发行人。正确的认识和做法应为:根据信托移转的目的和特定目的信托的功能,受托人无须支付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的对价;特定目的信托是否具有受让人兼发行人之主体地位,应区分事实论与价值论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高速公路融资的个案为范例,探讨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与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具体融资中的技术差异,着重是要说明资金信托在融资过程申面临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并由此反思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与融资地位。  相似文献   

12.
本文主要从宏观层面对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进行研究,提出在美国法上不动产投资信托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信托或者非法人组织所获得的一种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本文又分析了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制度来源、组织形式、消极属性和类型.本文相应地从如何定位,采纳何种组织形式,是否保持消极属性以及类型等方面就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13.
特殊目的信托(SPT)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载体,其立法主要反映在专门化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信托法文件中。本文在对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特殊目的信托法律架构的比较介绍中,探讨我国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选择SPT的可行性。同时指出,当条件成熟时,必将采用双轨制,即引入特殊目的公司,以更好地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迫切性问题。  相似文献   

14.
本文拟根据资产证券化原理及信托理论,提出以信贷债权设立SPT的融资模式,重点讨论在该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5.
版权信托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促使新兴版权资本运营模式的兴起.相比较版权证券化、版权运营、版权委托等运营模式,版权信托有其独特的优势.我国信托法也已经明确了版权信托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版权信托的运营模式、权利范围、生效要件等重要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以为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版权信托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从美国次贷危机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蔓延,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在确认资产证券化的安全价值并强化风险隔离机制的同时,需要关注资产证券化立法自身缺陷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7.
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窦竹君 《河北法学》2003,21(1):115-120
通过对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进行梳理和比较 ,发现作为金融创新工具的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其法律规制涉及物权、证券、公司或合伙、破产、信托、合同等许多方面 ,是众多具体法律制度的有机组合。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立 ,实际是对涉及证券化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阐释和应用 ,完善与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是构建证券化法律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证券化的民法原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涛  樊静 《中国法学》2002,(5):94-101
不动产证券化主要是指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发达国家对此已有成功的实践 ,在我国也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发达国家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上提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民法原理主要表现在三种合同关系中 :一是住房抵押贷款债权的转让合同 ;二是证券买卖合同 ;三是证券投资信托合同  相似文献   

19.
在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中,音乐版权证券化是仅次于电影作品证券化的第二大知识产权证券化品种,推行音乐版权证券化可以增强艺术家的变现能力,使艺术家摆脱对唱片公司的依赖。但是,在音乐版权证券化的过程中也会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如版权纠纷、发起人规定过于严格和特殊目的信托破产隔离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当下,我国推行音乐版权证券化的主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只要对相关法律稍作修改,就可以消除我国音乐版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障碍,缓解我国音乐产业的融资困境,促进音乐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相似文献   

20.
国际信托准据法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牙条约不问是生前信托还是遗嘱信托,也不问信托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信托的有效性、信托事务、补充解释等方面都承认设定人指定的准据法。在未指定准据法时适用与该信托有最密切关系法。与此相对,美国国际私法中,传统的做法是遵循先细分单位法律关系,然后依据单一的固定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后来逐步扩大到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在当事人未指定准据法的情况下则适用最密切关系法。英国、德国法中的情况也与此类似。本文在比较英美德三国国际私法中信托准据法规定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有关信托及其准据法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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