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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6 毫秒
1.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  相似文献   

2.
作者与著作权人之异同施建新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上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这种合同即《图书出版合同》。我们在订立《图书出版合同》时,首先要确定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即谁是合格的合同签订人(后者才是合格主体)。通常认...  相似文献   

3.
一、引子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6条规定的同为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湖南作者戴某在向国内多家出版社投寄书稿未得答复后,即凭借该规定从2007年初开始先后将多家出版社诉至各地法院,由此引发“投稿门”事件。  相似文献   

4.
<正> 图书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根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出版合同,对某一作品享有的独家出版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相似文献   

5.
董炳和 《知识产权》1999,9(1):31-32
一、我国法律对专有出版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专有出版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的相关条款中,其中最主要的是著作权法第30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 著作权法第30条是关于专有出版权的集中规定,共有两款,第一款的内容为: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这一款规定首先确认了出版者对由著作权人交付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同时规定了出版者享有专有…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  相似文献   

7.
图书出版合同(修改说明)1992年1月24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为规范出版行业内作者与出版社的法律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实践,著作权人和出版社对《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又提了一些新的要求。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根据实践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标准样式做了修改和补充:第一条,增加了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图书专有使用权可选择的出版发行范围和可选择文种的内容。第二条,增加了根据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中得含有反动。淫秽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规定。第三条、…  相似文献   

8.
一、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他人不得出版该图书。”关于专有出版权的内容 ,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也予以明确的说明 ,“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 ,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受法律保护。”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 ,出版社所享有此项权利是有严格限制的 ,第一 ,出版社…  相似文献   

9.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  相似文献   

10.
根据2 0 0 1年1 0月2 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30 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  相似文献   

11.
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应当适用“法定许可”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针对在我国网上传播作品能否适用“法定许可”这一问题 ,目前叠合着三方面的背景因素 :一方面 ,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惯例要求传播他人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传播他人作品可以适用“法定许可” ,即只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不必事先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 ;再一方面 ,为调制、衔接“授权许可”的国际惯例和“法定许可”的国内法律规定两者之冲突 ,当年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阴影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 ,形成了“内外有别…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就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以法律规定方式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以法律规定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项权利亦属于民事权利,但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这种财产权的实现紧紧地依赖于“使用权”的实现, 即只有著作权人或受许可使用人使用了作品,才使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了实际意义。本文试图对该项财产权的实现途径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13.
谈“适当引用”与抄袭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适当引用”是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对著作权限制的合理使用行为之一。它不需要取得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抄袭则是著作权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侵权行为,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还  相似文献   

14.
按照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于2014年11月起施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80-300元。按照这一规定,著作中的每个字一般值8分至3角。然而现实社会中却出现了书中的字被算成一字千元的情况,只是这个钱不是挣到的,而是要赔出去的。作家张义就遇到了出书被索赔,而且一字千金的事。2018年10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这起特殊的悬赏广告纠纷显示,作家出书反赔钱,源于新书出版后的一则悬赏广告……。  相似文献   

15.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目前仅有报社、杂志社可以成为法定许可的作品转载者,网络媒体则排除在外.向作者支付报酬是转载作品的报刊社援引法定许可免除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报刊社应尽的法定义务.报刊社应当自转载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作者支付报酬,在作者或者作者地址不明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转付.转载作品的报刊社,没有履行其付酬义务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韦之 《知识产权》2002,12(4):37-39
《著作权法》第43条在该法过去的10余年实践中备受瞩目。2001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第35条对这一条文做了实质性改动。本文试对该条修改前后出现的问题略作论述,请同仁斧正。①一、修法难点1.《著作权法》原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17.
张慧霞 《中国法律》2007,(2):39-40,107-108
期待已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终于在2006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18.
医疗机构在使用微信进行信息推送时,存在未经授权,不注明作者及出处,转载、引用或随意改动他人原创文字资料和图片素材等侵权行为,为医院品牌传播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在实际应用时,应注意所有转载、引用必须注明作者和出处;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还应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符合"法定许可"且不涉及首刊载体"专有使用"授权的转载,可以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但仍需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19.
论著作权法上的出版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版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一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其性质属于邻接权。它不同于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 ,出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一项合同权利 ;也不同于制版权 ,后者是针对无著作权或著作权期满的作品而言 ,不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出版者权是出版者在出版作品过程中对其自身所投入的创造性劳动产生的邻接著作的权利 ,其内容不含装帧设计 ,仅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一、专有出版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者根据出版合同而享有的,由著作权人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在合同有效期和约定地区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其交付的某一作品的专有权。日本学者称之为“受让出版权”,认为它是出版者根据合同由著作权所有者暂时转让而得以使用的出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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