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5篇
  免费   1篇
法律   26篇
  2020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4篇
  2009年   1篇
  2007年   1篇
  2006年   1篇
  2005年   1篇
  2000年   4篇
  1999年   2篇
  1996年   1篇
  1995年   1篇
  1993年   2篇
  1991年   1篇
  1990年   2篇
  198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加多宝方在17年的被许可使用期间独力打造出了"王老吉"品牌的巨大"后发商誉"。在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的前后,加多宝方将"王老吉"品牌"后发商誉"移植至其"加多宝"品牌上的相关行为正当合法,不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凉茶装潢由于"后发使用显著性"形成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其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归属其打造者加多宝方。  相似文献   
2.
一位理工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到某研究所不到二年就完成了一项重要发明创造。由于缺乏专利基础知识,他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披露了这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然后再去申请专利。自然,这项发明创造因丧失了新颖性,而不能批准专利权。一位毕业留校不久的大学生代表学校和某工厂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他特意在合同中写上了“成果归双方共有”的条款。研制开发出该成果后,工厂组织生产并获利丰厚,他代表学校前去要求分享利润  相似文献   
3.
面对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并立的法律制度和职务与非职务有时盘根错节、藤牵枝连、扑朔迷离、错综繁复而“剪不断、理还乱”的现实情况,笔者尝试提出除了纯职务和纯非职务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外,有没有可能存在着一种亦有职务成份同时亦有非职务成份,即职务与职务共有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有没有一些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究其归属应该是由个人和单位根据他们在完成该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的过程中的各自实际贡献大小而“论功行赏”、按份共有?如果将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喻作白色,将非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喻作黑色,那么,在百分之一百的纯白色和百分之一百的纯黑色之间,是否存在着黑白交融,色彩叠合的灰色地带?有没有可能从理论到实践出现由白到黑的逐步呈现浅灰、中灰到深灰的过渡区域?“职务与非职务共有”观点的提倡者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中国陶鑫良中国是世界的中国,中国不去参与世界,中国会缠足不前;世界没有中国参与,世界会残缺不全。由于高技术的发展;世界似乎正在越变越小。交通和通讯的现代化与超现代化的进步已经使我们居住的这颗星球几乎缩小成为一个村庄,有人称之为“地球...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研究所与上海某无线电厂订立了一份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作为转让标的技术成果是“家用空气负离子发生器”,合同约定了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酬金支付方式,入门费共3万元,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在合同生效后即付,第二期在研究所向无线电厂交付技术图纸及样机后即付,提成支付按产品销售额1%支付,提成年限为五年;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  相似文献   
6.
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应当适用“法定许可”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针对在我国网上传播作品能否适用“法定许可”这一问题 ,目前叠合着三方面的背景因素 :一方面 ,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惯例要求传播他人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传播他人作品可以适用“法定许可” ,即只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不必事先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 ;再一方面 ,为调制、衔接“授权许可”的国际惯例和“法定许可”的国内法律规定两者之冲突 ,当年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阴影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 ,形成了“内外有别…  相似文献   
7.
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适用探讨(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四、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适用“法定许可”无悖衔接当前国际惯例 有一种观点担忧:“因为网络是有国际性的,中国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外国作品同样也得适用,这就意味着我国对外国作品在网上保护的倒退,这是行不通的。”这一种担忧不无道理,面对这开放的、强权的、趋同的当代世界,面对这以TRIPS协议等为基准的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低水平线,面对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勾勒  相似文献   
8.
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之单字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汉字字体包括印刷字体具有抽象的风格特征故不具可复制性,从而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汉字印刷字体字库包括其数字化的软件字体字库因不具独创性,依法不能构成美术作品包括汇编美术作品。  相似文献   
9.
商业广告宣传中的字体使用,例如宝洁将“飘柔”两倩体字用于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的使用,不属于字体字库的“整体使用”,也与字体字库软件的使用无关,其实就是对字体单字之字形的使用。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字体单字之字形应视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  相似文献   
10.
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适用探讨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一、对我国网上作品传播适用“法定许可”的综合思考 网上作品传播是否适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即在网上传播作品能否只需向著作权人交钱付费而不必先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这不仅是一个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的学术问题,也是一个如箭在弦、迫在燃眉的实务问题。这不仅是一个因应网络环境、顺乎国际趋势的战略问题,也是一个争取发展空间、维护我国利益的策略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