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附加刑中没有开除的规定。因此,今后开除军籍不应再作为军事法院判案的附加刑。但为了纯洁巩固部队,在行政上仍可作为处理特殊问题的一种办法,严格控制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2.
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点的死刑执行制度。该项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体系完整,制度完备,功能明确,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防止错杀无辜的一项完善的司法制度,其合理“内核”可为完善现代死刑执行程序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3.
关于复保险,在保险实践中比较常见,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在理论界,对于什么是复保险,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复保险的期限以及复保险的效力等问题,认识上也很模糊,争议也比较大。就我国《保险法》来说,关于复保险的规定仅见于第41条一个条文,其规定的简单粗疏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复杂的各种样态的复保险问题。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罚金作为附加刑的一种既可以附加于主刑使用,作为主刑的补充;也可以独立于主刑使用,作为惩治一些适用主刑过重的轻微刑事犯罪的刑罚手段。本文仅就个人浅见对罚金刑及其法律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引起司法界同仁对罚金刑相关制度的重视,同时尽快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5.
复保险法律问题研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复保险派生于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 (PrincipleofIndemnity) ,是损失填补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从复保险的立法意旨出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复保险的界定并不全面 ,还欠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及保险期间发生交叉或重合两个要件。对于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应限于具有损失填补性质的险种 ,而非任一险种均可适用。我国立法虽然规定了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但由于对违反此义务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缺乏相应的规定 ,使之形同具文。最后 ,对复保险的法律效力 ,应区分善意与恶意而分别规制 ,使恶意复保险归于无效 ,对善意复保险则宜采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问题尤为关注,多数同志较为一致地认为,我国应高度重视使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对于是否将罚金刑提高为主刑,罚金刑应扩大至多大范围,存在着不同意见, 有很多同志主张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也有很多同志主张罚金刑仍应保留为附加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一)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提高其地位是发展的必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附加适用。由于人们的刑罚观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仍然是只注重剥夺自由、生命的惩罚而忽视剥夺一定金钱的惩罚,甚至将罚金刑不看作是刑罚,好似一旦判处了罚金刑就等于放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7.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种规定只明确了附加刑与主刑之间采取相加执行(或称并科)规则,并没有明确数附加刑之间如何进行合并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对数附加刑执行的规定,对司法习惯影响不大,但引发了两点争论:第一,数有期剥夺政治权利刑合并应否继续实行限制加重?第二,没收全部财产刑和罚金刑的执行应否继续实行吸收?本文认为,对数有期剥夺政治权利刑合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较为合理,即主张继续沿用司法习惯做法实行限制加重;对数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应解释为按照先执行罚金刑而后执行没收财产刑的顺序分别执行,基调是相加执行,关键是明确分别执行的顺序:先执行罚金刑,后执行没收财产刑。  相似文献   

8.
开除军籍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它具有三方面的属性。一是行政处分性。中央军委1984年1月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今》规定处分项目中有开除军籍。总政治部1979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开除军籍的使用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开除军籍不应再作为军事法院判案的附加刑。但为了纯洁巩固部队,在行政上仍可作为处理特殊问题的一种办法,严格控制使用。”二是刑事处罚性。从承办主体看,总政治部通知中规定:“开除军籍的具体手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由原判军事法院承办;不判刑的反、坏分子,由军以上政治机关的保卫  相似文献   

9.
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部门往往只关注或研究刑罚主刑的法律监督状况,而忽视了同样大量发生的附加刑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使得附加刑执行监督一直游走在法律监督的边缘,甚至在很多地方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本文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出发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状,提出附加刑执行领域专门法律监督的不足以及对如何完善提出了明确的思路。  相似文献   

11.
论罚金刑的适用史振国罚金,是一种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罚中既可以单独使用,又可以和其他刑种合并使用。罚金作为一种刑罚,其运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长期的审判实践证...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罚金作为附加刑的一种既可以附加于主刑使用,作为主刑的补充;也可以独立于主刑使用,作为惩治一些适用主刑过重的轻微刑事犯罪的刑罚手段。本文仅就个人浅见对罚金刑及其法律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引起司法界同仁对罚金刑相关制度的重视,同时尽快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一、罚金刑的立法现状我国刑法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组成。死刑受到限制,自由刑无处不设置,财产刑和资格刑作为附加刑处于附属地位。刑法总则第29条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但同时又规定可以独立适用,并在分则中具体规定。设罚金刑的共Zo个条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判处罚金的14条,处五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的6条。可单处罚金的5条,并处的8条,单处或并处的7条。分布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0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条,侵犯财产罪7条。1988年1月ZI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走私罪…  相似文献   

14.
史亮 《法制与社会》2011,(31):263-264
因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上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希望通过对立法追根溯源,分析法定刑起点设置,以受贿金额作为论罪标准,附加刑的设置,关于死刑的规定等若干问题,分析学术界的主要争议,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梁鹏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5):102-112
我国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保险人滥用同意权阻碍保险合同复效,宽松的可保主义模式能够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是否符合复效要求应当采取理性保险人标准。复效合同性质上应为原合同与新告知内容的特殊组合,对新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新告知内容的抗辩应自复效之时起算,而自杀免责期的起算则应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起算。在宽松的可保主义制度下,自动复效阶段的复效时点为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时,可保复效阶段,保险合同复效的时点因情况不同各有差异。  相似文献   

16.
试论对贪污贿赂犯罪惩以罚金刑蒋宪平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罚金被规定为附加刑。司法实践表明,罚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型的刑罚,对于惩治和预防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具有明显而有效的作用。然而,在...  相似文献   

17.
上诉不加刑司法解释的漏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诉法中的具体表述,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对上诉不加刑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对共同犯罪,特别是第(五)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8.
杨阳  张芸 《法制与社会》2011,(29):254-255
减轻处罚是我国刑罚裁量中从宽处罚的一种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在具体的适用中,在很多方面存在争议,例如减轻处罚的幅度究竞是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还是根据我国刑罚中的格来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否及于附加刑,是否能够减为附加刑,能否由刑罚处罚减轻至行政处罚等。本文拟从立法目的,可行性,刑法的体系解释等角度来分析减轻处罚,以期对这些问题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19.
所有教科书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量刑情节中的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作了具体解释。说明了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而减轻处罚则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但是,有这掸一个问题,即如果法定刑最低刑是附加刑怎么办?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这三种刑罚是没有轻重之分的。它们不象主刑是依轻重次序被规定在刑法中。刑法第156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该条  相似文献   

20.
法国政府为惩治与震慑有组织犯罪而在立法上做了大量的储备,不仅从实体法上,而且从程序法上也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防治。对有组织犯罪,不仅规定了基础刑,同时也规定有附加刑,可以对所有恐怖主义分子或不计国籍专门对外国人员适用。1992年刑事法典的制定也拓展了对相关犯罪与主体的刑罚效力,生态恐怖犯罪与法人刑事责任追究是其中两个重要的特别部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