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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经历了由政府统一规定到企业单方面规定到工资集体协商三个阶段,从2000年11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开始,工资集体协商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职工的工资由劳动关系的双方来共同来确定,这种方式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从现阶段来看,在大多数企业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仍然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金融危机期间各企业降薪、欠薪甚至逃薪的问题不断发生,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数量激增,引起了政府和企业对此问题的重视。因此,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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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利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其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已成为趋势。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尽管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初见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规范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并实现劳动者意思参与,可以尝试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规章集体谈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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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中政府责任担当的合法性依据何在,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和内容,边界在哪里,运作原则是什么,这一系列法理追问在当下国内学术研讨中尚未得到充分回应。从本体意义上讲,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分化、冲突与平衡,为政府责任担当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内在属性上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表现出来的集体缔约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与此相对应的政府责任便具有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的双重内容;从契约自由的历史演进来看,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结果的集体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对普通劳动合同完成否定之否定后的产物,政府的介入在二次否定中发挥了必要的创新功能,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契约自由的法权要求范围内;从实现路径上看,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担当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有为与无为、目的与手段、成本与效益、刚性与弹性的二元架构中具体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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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已被实践证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种工资决定机制.我国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并被一些潜在的未被制度所承认的社会规范所替代,即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被潜规则化了.潜规则可能因其结果的不可预期性和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作为潜规则的社会期范在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大众认可并替代制度规范又从侧面反映出制度本身的某种缺失.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制定制度时随时保持对潜规则化的挚惕,保持制度的旺盛生命力;在制度设计时应考虑经济效益而非单纯的道德效益和理想状态;在制度条文中把握准确的法律语言;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加强立法自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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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166-178
德国立法者历经一个世纪,将个体自治下“资方单独制定”的劳动规则打造为集体自治下“劳资共同制定”的企业职能部门协议。与德国法相同,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沿革亦呈现了由个体自治向集体自治发展的轨迹。现阶段,《劳动合同法》第4 条虽将规章制度定位为个体自治层面调整劳动条件的制度,但“平等协商确定”又体现出规章制度向集体自治层面调整机制发展的可能。此“模棱两可”的立法引发了“资方单决”还是“劳资共决”的无尽纷争。为此,我国立法者将来应借鉴德国成熟的立法经验,在严格区分个体自治和集体自治这两种劳动条件调整机制的基础上,选定集体自治立法模式,围绕制定程序、调整内容和法律效力,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缜密的制度设计,方能使其在集体自治层面切实平衡劳资利益,既可便于资方借助劳方集体同意取代个别同意来统一制定变更劳动条件,也可确保劳方通过集体自治重建平等地位来有效防御资方单独制定规章制度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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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诉讼中协商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于上世纪70年代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了协商制度,但该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仅仅以非正式的形式存在。近年来,德国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加强对非正式协商制度的规制,使协商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2009年8月,关于协商制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正式通过。本文从德国协商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结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及联邦议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最新立法修正案,阐释协商制度在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运作模式及相关程序性规定,并从功能比较的视角出发,比较了德国的协商制度与美国的辨诉交易,以期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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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增长和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民营企业职工在经济收入增长的同时,合法权益也受到侵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快户籍改革步伐、大力发展社会保险,是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和实现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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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美、日三国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吴英姿一、法国集体争议处理制度法国劳动法典第二篇专门规定集体争议及其处理制度,即集体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调停、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一)自愿协商。集体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应根据集体协议(协定或议定书),或关于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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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灵活有效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机制已在浙江省推行了十多年,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认真回顾与总结浙江在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方面的实践经验,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对策,对于加快浙江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制建设的进程,有效调整浙江现代企业劳动关系,构建和谐浙江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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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对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所延伸的工资构成制度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工资的重要依据,其优点是简单,其弊端是逻辑上存有缺陷,其结果是工资成为约定的名义工资、劳动者权益受损及用人单位行为脱法。工资立法应当明确工资的法律定义,在观念上从工资由工资、奖金、绩效、补贴等组成的工资总额构成转换为工资定义的形式要素和工资内容的逻辑结构,实现对价观念与具体认定标准的统一;在制度上实现工资与非工资的区分,为厘清经济补偿基数、最低工资、社保工资基数、税基工资等提供规范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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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美国威斯康辛州集体谈判权的预算修正法案的核心内容是限制公共部门工会在工资、养老和医疗等方面进行集体谈判的范围。工会在反对这一法案的博弈中之所以失败,主要是因为原来的通过集体谈判决定的公共部门雇员的工资保险福利水平,与其他部门相比的确出现了失衡。从威斯康辛州的立法博弈中能够得出三点启示:公共部门工资福利水平的确定应恪守平衡原则;我国公共部门员工工资福利水平的确定短期内不应推行集体谈判;"依法规范和决定"是确定我国公共部门员工工资福利标准、减少社会争议的最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