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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181-194
本文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框架,以罗尔斯的“纯粹的程序正义”为核心概念,提出程序效力的概念。本文所论程序效力是指,诉讼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经过的程序就应当发生约束力,程序主体(如诉讼中的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等)不得随意否定已经过程序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推翻重来。程序发生效力的条件是具有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以程序保障为核心特征。最后,本文还谈到程序民主与程序效力之间的关系,指出:如果没有程序民主,正当程序同样可能成为权力的工具。此时谈程序效力无异于使程序沦为另一种暴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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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是我国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手段,但该制度在司法运行中往往处于被搁置状态。当事人适格放宽和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是该制度得以建立的学理依据。由于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理论层面的分离。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上,应当抛弃司法万能论,诉诸包括非诉讼手段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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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标的被当作识别更行起诉、诉的变更与追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试金石。请求权竞合问题暴露出诉讼标的理论的短板,由此引发争论。学者们从修正诉讼标的概念开始,陆续提出诉讼标的识别、争点效、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等等,致使诉讼标的理论在内部不断地精细化,却始终围绕原初问题停留在原地,出现了理论的"内卷化"。看上去精细深邃的理论,因其过于繁复且难以自圆其说而蜕变为纯粹的书斋学问,不仅不为司法实践所青睐,也未能影响相关立法,成了没有用武之地的"屠龙术"。导致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的原因主要是研究方法上的缺陷。批判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现象,不仅对突破诉讼标的理论瓶颈有其必要性,也在一般意义上对法学研究有警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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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时代的秩序重建与法治信念——以“能动司法”为对象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呈现高风险状态。在民众中确立新的共同价值观和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规则之治是风险控制与秩序重建的两个基点。能动司法的出现回应了转型时期风险控制、秩序重建的需要,因而获得高度的政治合法性。能动应有之意包括:通过裁判确立风险社会的法治信念,重建社会共享价值体系;通过始终如一的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治理模式向规则之治转型;完善民众参与司法机制,让司法成为第一块公共领域。能动司法应当建立在对司法的本质属性与时代使命的准确把握基础上,在政治功能与审判职能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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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1):148-154
传统诉权理论是罗马法诉权概念的产物,带有明显的“法定诉讼”痕迹,对现代诉权理论产生深刘影响.本文在深入剖析现存诉权理论的误区的基础上,提出诉权人权论观点: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诉权既不是一般的实体权利,也不是一般的程序权利,而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畴。诉权是主动的,审判权是被动的;审判权对于诉权具有应答性;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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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34-47
破产程序的性质决定了破产程序的运行机理和程序规则设置。破产法律关系中没有纯粹的法律事实,按照非讼程序规制破产程序的正当性不足。破产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法律关系,且普通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不契合破产制度目标。破产制度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目的、破产案件对简便迅速裁判的强烈需求,以及破产程序“债权人自治原则+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结构,决定了略式程序法理与破产案件的正当程序要求高度匹配。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必须遵守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对破产程序裁定宜采用“异议—撤销”或“复议—更正”等即时纠错的方法进行救济。当事人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构建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破产司法审查权的监督与指导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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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瑕疵证据”及其证明力--兼及民事诉讼证据合法与非法的界线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从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问题入手,提出在民事诉讼证据合法与非法之间存在一个灰色领域"瑕疵证据".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瑕疵证据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收集证据的手段有缺陷,导致证据的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第二,因证据外观形式的缺陷而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据.本文还就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瑕疵证据证据能力的认定和瑕疵证据证明力的补强规则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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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1):25-28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异议制度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程序上的执行异议,二是把对实体审查从执行程序中剥离出去。执行异议修正案体现了程序设计运作上的审执分离要求,新的执行异议制度成为执行权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当前执行权性质讨论和“执行分权”论中出现的认识误区的检讨,指出审执分离的根本缘由是基于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和执行权运作的规律;执行权制约机制不是“分权”,而是执行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