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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础,而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选举组织、选区划分、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查、竞争性、选民的利益动机等方面存在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制,如成立固定的选举委员会,改变目前的选区划分办法,改进提名推荐工作,增设代表资格审查,引入竞争机制,强化选举与选民之间的利益联系,逐步扩大直选范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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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宪法法律和各地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操作手册,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县级人大常委会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市部署,提出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并报经同级党委批转;通过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任命本级和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发布选举工作开始、结束时间及选举日的公告;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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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0月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启动以来,颍上县采取多种措施,着力打好选举工作基础,注重选举操作过程,力求取得选举工作实效,通过强化培训选举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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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选举法第九条规定可知,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主要职责是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期、确定公布候选人、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由于选举法并没有对选举委员会任期做出明确规定,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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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于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近年来,随着选民民主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加之选民流动人口数量增多,特别是家族、宗派势力介入,拉票、贿选现象更加复杂隐蔽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选举,造成换届选举工作面宽量大难度加大.如果选区各种情况复杂,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再不及时进行补充任命,在选举当天,也可能会出现选举混乱的局面,最严重的也可能导致选举失败,重新选举不但难度加大,也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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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机制的若干思考--为纪念人大制度50周年而作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人民代表是代表机关的主体 ,代表的产生是人大制度的逻辑起点 ,因而代表的选举产生机制构成人大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完善人大制度首先应当关注代表选举产生机制的完善。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机制存在着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缺陷 ,表现在 :不具有中立色彩的选举组织对候选人的确定及选举过程的不适当的操控 ;宪法和选举法长期将直接选举停留在较底层次 ,没有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意识的觉醒而相应提高 ;选举主体的选举意识普遍淡薄、知情权缺位及被动式选举行为 ;被选举主体的利益和动机的错位、不纯现象与代表的政治职务严重不符。针对这些问题 ,文章提出了完善代表选举产生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是完善现行代表的选举程序 ,包括改进和健全现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适当推行与扩大界别选举制、改革代表名额分配办法、区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环节 ;二是适时扩大直接选举的层面 ,直至最终实现全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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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完善选举制度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随着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意识、参政热情不断提高,选举工作的焦点从能否实现选举权转移到怎样更好地实现选举权上来了。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际进程已向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对我国基层政权选举的若干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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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6):5-14
村民选举政治生态是农村政治生态的一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微观系统,由作为选举主体的村民以及选举规则、风气、导向等基本要素构成。当前村民选举政治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态度呈现积极与消极的两极化现象,其负面影响超出选举本身,不利于基层民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社会政治信任的建立等。选举规则的缺陷和缺失致使选举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不力,追究违法行为存在操作难题。不良风气催生和加剧贿选、暗箱操作、暴力化等各种选举乱象,制约村民自治的发展。乡镇党政等上级组织在指导选举中导向偏失,削弱了选举规则的效力并恶化选举风气,挫伤村民选举的积极性。治理村民选举政治生态,需要放到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进程中去考量。以法治思维为导向,培养和强化村民的主体意识,是治理选举政治生态的核心支撑;完善农村选举的法律制度,是治理选举政治生态的法治基础;加强执法执纪监督,扶正祛邪,是治理选举政治生态的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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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否需要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问题,《选举法》未作规定.而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选举委员会又是《选举法》明确规定主持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专门机构,因此,报批或不报批这一方案均无违法之嫌.但笔者倾向于不报批,考虑有四:
首先,选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现状亟待扭转.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的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有的地方代表换届选举全过程竟连一次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都没开过,其法定职责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越俎代包地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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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泗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以来,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对全县土地整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县政府及国土部门以监督为动力,大力整治“空壳村”,提高复垦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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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披露:在湖南省岳阳市不久前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惟一的市长候选人在市长选举中落选,“50个小时后”,仍是这位落选者再次被作为惟一的市长候选人在市长另行选举中当选。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一府两院”领导人包括主要领导人的候选人在选举中落选而另行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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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受人大常委会领导”这个层面来看,虽然选举法并未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要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基于人大常委会对选委会负有领导和工作指导之责任的这一实际情况,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选委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还是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