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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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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8年第3期《谈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性质》一文提出,民法通则第52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与第35条的精神“有所冲突”,并认为合伙性质的联营(接即第52紊所规定的联营)在连带责任方面“应按照第35条之规定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第35条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而第52条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谓“合伙性质的联营”的一种规定。在应否承担及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法律上对个人合伙和  相似文献   

2.
民事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的设定,将各债务人的责任扩张至其他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连带责任已在合伙、雇佣、担保、联营等各种法律关系中被广泛运用,并且具有继续拓展的趋势。我国(民法通则师其他一些民事法规或司法解释也对连带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坦是,应当看到,我国民法关于连带责任的理论研究还不够系统、成熟。一、连带责任在合伙关系中的适用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审判实践表明,大量的合伙纠纷都是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解散时对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产生歧议而引起的,本文试就此类纠纷中两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关于债务承担比例的确定问题如何确定合伙人债务承担比例是合伙中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有人认为只要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分担条款的一律适用按出资比例为债务承担比例的规定。我认为,这种理解在理论上很难站得住脚,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并将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如何理解这一条款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消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条款所指的“连带责任消灭”是指合伙人相互之间的连带责任消灭,对债权人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依然存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实质上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后,…  相似文献   

5.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但仍使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审理企业对外债务合同纠纷时,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既然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将合伙企业虚假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延用独资企业证照,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否则交易安全得不到保护,相关法律规制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目的将会落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一种较新的合伙形式,类似于英美法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主要为了解决各类专业人士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矛盾、以及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等等。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被初步确立,在2007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被再次确认。  相似文献   

7.
退伙人与合伙债务责任的承担胡启忠退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问题,是合伙债务承担的一个特殊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民法通则没作直接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作f一些规...  相似文献   

8.
论表见合伙     
表见合伙是表见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理论基础为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因信赖表见合伙人为真正的合伙人而与之行为的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对于表见合伙,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均未规定,出现此类问题时,实践中常引用表见代理的原理来处理,而不能使表见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达成既保护交易安全又公平分担责任的结果.本文通过阐述国外表见合伙制度的内容以期能对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王伟伟 《法人》2006,(10):16-17
有限合伙人并不积极的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但是如果他们确有这样的意愿,在法律上是不是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呢? 2006年8月27日,《合伙企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部新合伙企业法的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制度为投资人开创了新的投资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相似文献   

10.
(一)所谓合伙的连带责任,就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分别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加重的责任方式,责任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不仅要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清偿,而且要为他人所承担的责任份额作部分或全部的清偿.因此,  相似文献   

11.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合伙组织形式,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责任的概述来分析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及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和条件,进而分析有限合伙人该如何承担其债务而引述的"有限责任"的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12.
刘惟佳 《中国律师》2000,(11):63-64
一、按份共有:明确合作所产权关系的基本思路现有律师机构,无论是国资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各有其独具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1996年第42号、第45号令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在产权关系上,如果说合伙所是按份共有,那么,合作所就一…  相似文献   

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似文献   

14.
船舶个人合伙经营中止后尚未清算,部分合伙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有关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有关共有物处分的规定,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合伙人在个人合伙清算前能否分割部分合伙财产问题未作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害人先行返还卖船款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至于合伙清算事宜则可留待另案处理。  相似文献   

15.
英美法中的表见合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表见合伙的概念 所谓表见合伙,是指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又称“不可撤销的合伙”,该某人为表见合伙人,他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表见合伙制度是英美法系确立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美国《1890年合伙法》及美国《统一合伙法》都对表见合伙作出了规定。由于历史渊源的原因,英、美合伙法在内容和体例上基本相同,对表见合伙的规定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16.
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我国各类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更为平等的生存机制、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企业组织形态为特征的新的企业立法模式已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正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并将成为规范和引导合伙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致使合伙企业的某些方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一、关于有限合伙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一般合伙人负责该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合伙的经营活动,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相似文献   

17.
连带责任有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责任,但该种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显得较为混乱。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大多规定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很少规定、甚至没有规定如何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不可避免的给连带责任的运用带来的一定的困难.也不可避免的要产生一定的混乱。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直接规定什么是连带责任,但一般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1)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  相似文献   

18.
鉴于有限责任合伙存在对债权人保护不周以及合伙人的财产能力不能达到债权人的"合理期待"这两个"软肋",同时也是出于保持其合伙本质属性的考虑,美国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都规定了对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限制,该限制主要体现在各州的法律要求合伙人对下列情况产生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合同债务、合伙人自身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合伙人直接监督和控制的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合伙人参与的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以及合伙人知道或注意到但未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的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等。这些对我国特殊普通合伙立法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合同有效是保证人承担  相似文献   

20.
论合伙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比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合伙人的债务包括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比例是合伙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在论述中用“单独财产”指合伙人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以与“合伙财产”对称;“单独债务”、“单独债权人”等术语的使用也有此意。另外,本文只限于普通合伙。 一、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合伙解散后,合伙人应依法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然后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严格意义上说,“返还出资和分配剩余财产”不属于标题中清偿合伙债务的范围。)对此,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规定简略,英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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