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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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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等成员利益分配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擅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的逻辑障碍。通过立法完善成员资格标准时,应以在本集体内生产、生活的状态和对本集体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作为基本依据,淡化户口对于认定成员资格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立法的建议方案.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是分配农村集体财产的前提,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已经成为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面临的共同难题。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分析,探究成员资格认定出现困境的原因,结合目前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决定土地补偿款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本文试图阐述超生子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所享有的合法性权益,并浅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图厘清超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5.
目前,随着海南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而且这些案件中的纠纷焦点往往凸现一个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核心问题。目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海南省也没有这样的具体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只提到属于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参加土地补偿款分配,但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问题却没有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问题到现在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也给法院断案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就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做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6.
引言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和集体所有土地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补偿款的分配与其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密切关联,这更是现阶段国情下的产物。因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征用补偿款只能在集体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对农民获得补偿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体农民常会因彼此之间谁真正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谁才有权享有村集体分配的土地补偿款问题起争执,进而引发补偿款权属纠纷。本文以花都区人民法院2005—2008年所审理的补偿款权属纠纷为研究蓝本,试图通过分析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与土地补偿款权属之间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相关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春香 《法学杂志》2016,(11):45-50
近年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大量征收,村委会对巨额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款应该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但是如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急需立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对于当事人请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自己权利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纠纷为由予以立案,并将村委会列为被告;还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同时完善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  相似文献   

8.
李磊 《法制与社会》2011,(31):33-34
在统筹城乡的大背景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工业化的发展,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此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相继承认了集体成员的成员权,这对保护农民的利益、构建农村和谐稳定的局面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拟以城市化为视角,对完善成员权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涉“外嫁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纠纷案件往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对以村民自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判开展检察监督时,应重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高度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发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作用,准确适用民事检察复查制度,切实保护“外嫁女”等妇女权益。  相似文献   

10.
韩松  段程旭 《河北法学》2024,(2):79-100
农村集体成员持有的本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股份,其本质是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决定的集体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股份化,并非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股份化。其股份有偿退出的含义是退出参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权依据的股份,并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的退出,也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退出。既没有必要对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严格禁止,也没有必要夸大对外转让的作用、强调必须允许对外转让。是否允许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应当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用以份额或者股份形式量化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以及所采用的成员收益分配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可以选择采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收购的方式而不采用转让的方式,或者对转让与收购的适用的条件和顺序作出规定。不应以取得替代性的社会保障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退出的条件并设置审批程序,应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交易的基础上,设定股权的变更登记程序与注销登记程序,对股份的退出进行公示。  相似文献   

11.
叶松林 《法制与社会》2014,(10):214-215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关乎由此身份给成员们带来的相关直接土地权益的获取,特别是在城镇化高速进展的今天,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农村土体征收利益分配就直接依赖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本文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研究了民族地区社会土壤的特殊性,并分析了在城镇化时期如何结合民族地区社会土壤、国家相关法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相关法理确认原则和确认方式,对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做出了相关法社会学的探讨和设想。  相似文献   

12.
管洪彦 《政法论丛》2012,(5):117-122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农民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立法缺失、经济利益驱动、传统思想影响等因素的交汇作用,促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利用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做法。在制定法存在漏洞的特定情境下,通过村规民约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认定是不得已之选择。民事司法过程中首先应该尊重村规民约,但是也需要对村规民约进行必要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规则赋予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3.
韩松 《法商研究》2021,38(5):144-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其内涵确定,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14.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吴兴国 《法学杂志》2006,27(2):91-94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除了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外,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以及是否与集体组织有特殊的约定等多种因素考虑是否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本文在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民法原理出发,对集体组织成员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5.
陈晋 《法治研究》2014,(3):57-63
通过对我国近5年100例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裁判进行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农村集体在分配征地补偿收益时侵害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司法判决通过肯定上述群体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纠纷频发的根源在于集体成员资格标准的立法缺位,综合考察户籍、经常居住地和以农地为生存保障作为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已经逐渐成为司法判决的主流意见。  相似文献   

16.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有关拆迁补偿、村民待遇等涉农纠纷大幅度增长。从近年涉农纠纷的诉讼情况来看,村集体收益分配中产生的纠纷更是呈爆炸式增长,占到了涉农案件的80%左右。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表现为村民资格的认定问题,实质为是否具有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问题,直接关系村民切身利益。本文拟在分析农村村民资格认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村民资格认定与丧失的思路。  相似文献   

17.
吴昭军 《当代法学》2023,(1):95-107
农民集体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享有经营管理权,其与农民集体之间不是代表关系,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法定信托关系,即其应以农民集体成员受益为目的,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无须也没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区分公法上的管理与私法上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是私权,来自于集体所有权上的法定信托关系,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该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受集体所有权权能和信托关系的双重约束。  相似文献   

18.
肖立梅 《法学杂志》2012,33(4):52-56
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农户直接影响到了该权利的利益归属以及存续过程中的权利变更。结合我国农村历史发展状况和现行法律的立法目的,应该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权利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权利具有成员权的属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农户只是家庭承包中的形式主体。  相似文献   

19.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及其保障所有集体成员受益之本质的背离,应配套设计无集体土地股权之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保障措施。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组织载体集体股份合作社,不是对农民集体的法人改造,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续造,并已异变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故宜修改《物权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还应慎用“农龄股”,并将非本集体成员继受之股权设计为类别股。  相似文献   

20.
农村集体财产纠纷解决模式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和解、信访等方式,这些解决模式于实务中各有利弊,纠纷当事人往往从自己利益角度出发进行选择。然而,为了切实地保护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利益,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纠纷由行政机关解决不妥,应由法院作为民事纠纷直接受理;土地征收标准纠纷不应以行政方式解决且产生终决性效力,应界定为民事纠纷,赋予法院享有此类纠纷的最终决定权;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纠纷应明确引发纠纷的集体财产分配方案属于一种特殊法律行为类型,法院应受理此类纠纷。同时,现行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弊端甚多,应将其纳入《仲裁法》的仲裁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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