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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一以物抵债协议型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一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3.
刘云生  吴昭军 《求实》2016,(9):78-87
我国农村土地因区域差异、城乡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地租差异形成了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多元化特征,各类土地基于资源禀赋差异必然会导致农民与集体选择不同的主体经营形式。就地域差异而论,经济发达地区如深圳、南海、湛江、上海等地农村集体土地多采用股份公司形式进行市场化经营;广大中、西部除少数城郊结合部和较为发达地区采用股份公司形式外,其他多采用股份合作社形式。虽然土地股份制改革各类数据激增,但仍需直面客观因素影响下的行为特征:出资比例低、出资额度小;农民偏好选择土地出租,不愿选择土地权利入股;入股者多寻求"保底",要求确保土地的最低收益并通过实物或货币方式支付;股份制改革实践中的集体性违法在全国已成常态。  相似文献   
4.
5.
权利之功能在于保障人之自由,权利为意志的自由,以实证角度出发,权利主要包含利益与法律之力两种因素。请求权本质上系法律之力,不存在被侵犯之可能。请求权实乃相对法律关系的抽象与提取,基于基础权利而生。请求权为基础权利内在的法律之力的外化,旨在维护权利所含利益。请求权成为基础权利向诉权过渡的中介,体现了私法对个人自由的极大关怀与对意思自治的追求。  相似文献   
6.
吴昭军 《当代法学》2023,(1):95-107
农民集体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享有经营管理权,其与农民集体之间不是代表关系,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法定信托关系,即其应以农民集体成员受益为目的,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无须也没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区分公法上的管理与私法上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是私权,来自于集体所有权上的法定信托关系,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该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受集体所有权权能和信托关系的双重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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