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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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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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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抗辩权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邹国华保证人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期限内,因出现保证人暂不承担、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事由,保证人因此暂不代为、不代为或不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抗辩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一种权利。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相似文献   

3.
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邓世燕 《中国律师》2003,(10):35-36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享有的债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清偿,其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在债务人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却不能免除,其仍有义务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于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因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赋予了保证人在一定条件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成…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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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且未获清偿前,对债权人拒绝清偿的权利。历史上自罗马法规定保证人对债权人得主张顺序利益以来,现代各国立法大都普遍地确认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早期的保证担保中,保证人并不享有这种权利。当时遇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可径向保证人请求清偿。由于在这种担保方式下,保证人的责任过重,不利发挥保证担保对信  相似文献   

8.
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在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经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责任的确认和一些问题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教又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保证一般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的经济合同关系;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也是被保证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解决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及其承担问题,就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对上述保证所涉及的三种法律关系及其相互关系作出科学分析。  相似文献   

9.
我国《担保法》第一次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出了规定,即《担保法》第17条2款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规定是对一般保证人的保护措施。那么,一般保证人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一、先诉抗辩权及其特点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在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物的担保。在主合同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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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right of discussion),也称“先诉利益”或“顺序利益”(benefit of discussion)。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在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对于维护一般保证人的权益极为重要,由于担保法对该项权利的规定极为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理解和操作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一些疑点予以分析,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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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问答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一男士打来电话,称他借给朋友6万元人民币,当时有一担保人,现债务到期没有偿还,问: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必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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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担保法》第20条的适用范围我国《担保法》第20条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据此,当主债务上附有抗辩权时,保证人就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然而该条未提及当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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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人的担保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作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看来,保证人为他人作保是有一定风险的,但如果仅因有风险就将为他人作保视为陷阱,也有些偏颇,不利于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问题不在作不作保,而在于如何作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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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保证制度的宗旨是促进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对保证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固然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显出它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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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证的债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否越过主债务人而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是设立保证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学者认为,保证人应一律对主债务的不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有的学者则主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未提及对先诉抗辩权作何限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同时对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作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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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无效保证的过错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从属性合同,它要求保证人担保主债务人正确履行义务。当主债务人不能正确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要承担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的责任,它见于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简称为有效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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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债权人诉讼请求部分或完全不能成立的事实及理由。保证人主张抗辩事由的目的在于,通过提出对抗债权人诉讼请求的证据或理由,减免、延缓或不予承担保证责任。抗辩是对债权人诉讼请求的反驳,保证人可以在承认债权人所主张的保证事实的前提下,对该事实的法律性质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提出相反的证据,否认该事实的存在,证明债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一般来说,保证人有权主张兰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因为保证债务是替代性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是代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因而,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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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日渐增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保证方面的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诸如:保证人是代为履行还是负赔偿责任;保证人或主债务人应由谁先承担责任;违约金、利息等是否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在被保证合同履行期限内或届满后债权人又与主债务人达成延期履行债务协议的,保证人还负不负保证责任,简言之,即保证责任的性质、范围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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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保证人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使保证人越发的不敢再签订保证他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如何在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注意防止自我替他人履行债务的风险,这就涉及到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被保证的主债务还依然存在,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责任的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担保法中数次规定了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这二…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91,(10)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5条和《民法通则》第89条有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与之相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仍不尽完善。例如,保证企业破产保证的合同效力,保证企业解散、关闭或被撤销保证的责任承担以及保证人下落不明,死亡保证责任的确定等等,是人民法院审理有保证人保证的一些经济合同案件等所需正确确认和处理的问题。一、保证企业破产时保证责任的承担作为保证人的企业破产,被保证的当事人又不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就产生了保证合同是否仍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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