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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近年来死刑制度的存废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止的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死刑已采取严格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的态度,我国大部分学者也认为死刑应当废除,只是在现阶段中国不能废除死刑。本文认为我国的死刑制度在现阶段能够废除,并阐述了我国死刑制度应当立即废除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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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一旦实施就不可以挽回,世界各国对死刑的适用都采用了十分谨慎的态度,一些国家甚至废除了死刑。目前,废除死刑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我们应慎重的适用死刑,因此,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它的收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死刑,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本文主要从死刑存在及限制死刑的必要性、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必要性以及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弊端几个方面来论述限制并慎重的处理死刑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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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早提出了废除死刑的思想之后,西方刑法学家,思想家便开始围绕死刑展开了长达200余年,至今仍无休止的死刑存废之争,而在东方,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在理论界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而在民间,废除死刑的观点却惹来了一片反对之声,本文旨在从民众的法律意识,中国的法律传统与刑罚功能的实现等角度来试分析民意对于废除死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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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原因,死刑随着人类文明的出现而存在已有几千年,自然也有其存在的原因。然而随着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市,引出了一场死刑存废之争,由此也使得法学界对死刑的价值问题进行了不断的研究与讨论,形成了一些的观点、理论。本文从死刑的价值内容入手,来分析保留死刑或者废除死刑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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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倡导废除死刑200多年来,在对待公民生命权的态度上,国际社会已经不再单纯强调生命权的重要性与平等性,开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逐渐加以限制,直至最终废除死刑的适用,这些理念充分体现了国际公约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在这种精神的影响下,一些国家逐步废除了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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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死刑的人士常常将唐玄宗747年发布的敕令视为中国历史上废除死刑的最早记载.但不幸的是,全面的历史考察发现,尽管绞刑和枭首两种主要的死刑方式曾被暂时废除,但死刑仍旧通过其他方式得以延续.尽管在今天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看来,公元747年敕令并不是废除死刑的先驱,但该敕令仍值得关注,因为它本身反映了很早就产生的,具有原生性和典型中国特色的死刑废除论.汉武帝在公元前167年曾做出过一系列法律改革,终于在经历了几百年的进步、倒退与重复之后彻底废除了肉刑.中华文明实际上是最早根据人道主义原则来评价刑罚的正当性的,并决定那些被视为残酷的惩罚应当由国家加以废除.欧洲是在启蒙时期出现了宏大的法律改革并于18世纪晚期获得了成功,而中国在此很早之前就已经经历了法律进步主义的各种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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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潮流,据统计,截止2005年,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还有2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但也有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我国便是其中之一。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虽然死刑并未废除,但是,我国仍然有独具特色的用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本文将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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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人权运动对死刑的态度产生了骤然巨变,废除死刑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有人主张废除,有人主张保留,也有人主张限制。在本文看来,死刑应当废除,从法的精神出发,就不应当设置死刑。本文将在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对一些国家废而又复的现象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死刑废而又并不必然说明死刑应该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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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当今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均将故意杀人罪适用于死刑.但在废除死刑的国际大环境下,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通过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只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最终适用率并不高.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于中国推进司法改革,有效保护人权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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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人类历史,死刑作为惩罚手段,其存在的历史远比国家悠远。而自16世纪首次出现关于废除盗窃罪死刑的观点后,有关死刑存与废的争论已持续数百年之久。除理论上的争论外,在司法实践中,废除死刑已成必然趋势,而目前许多国家业已彻底废除死刑或减少其执行。而我国,由于各方条件尚未成熟,死刑的彻底废除尚待时机,且须循序渐进。作为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其死刑的废除从效益上而言,正面效益比负面效益大。从这一角度而言,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势在必行。对此,有必要对经济犯罪死刑的效益做一番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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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法律文化透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存废与法律文化息息相关 ,古代世界各国普遍使用死刑 ,源于古代对法律工具论的社会主流意识和杀人抵命的法律文化的认同。尔后 ,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死刑废除态度上的迥然不同 ,主要是法律文化的差别 ,西方国家形成了一种“天赋人权”、保障人权 ,生命权不可剥夺的法律文化 ,因此走上废除死刑之路 ,相反 ,中国却仍然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法律文化形态 ,强调重刑的镇压作用 ,死刑继续为社会所重视 ,而且愈后愈残酷。因此 ,要在中国最终废除死刑 ,必须建构新的法律文化 ,也只有在新的法律文化形成之日 ,才是中国死刑最后废除之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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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今世界上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关于其"存"与"废"的问题,早已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争议,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有之,主张保留死刑的学者亦有之。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当今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废除了死刑。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是必然的,合乎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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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每年死刑执行数量虽排在世界前五位,但减少和控制死刑的适用一直是其主流,特别是近年来废除死刑已成各州追求的目标。美国保留与适用死刑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死刑司法诉讼成本过高、种族成为影响死刑适用的明显不公平因素、错案频生、死刑案件量刑程序保障的弱化、各州死刑适用极不平衡。美国废除死刑的动因主要有:国际社会的压力、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以及民众对死刑态度的转变。废除死刑后消解候决死刑罪犯的途径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上诉的形式消解死刑;二是寻求死刑的替代性刑罚措施;三是充分利用法定的特赦或大赦的方式消解死刑犯的中止执行,进而变为死刑的终止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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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与死刑──以国际人权法为线索的分析兼及中国的应对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国际人权法对死刑的态度经历了由放任到限制再到废除的转变。《世界人权宣言》对死刑以沉默显示放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对死刑转向了限制;《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议定书》等对死刑明令废除。中国现行死刑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尚存较大距离,应该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尽快缩短这一距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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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已经成为现实,就目前来看,我国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各项条件。死刑的保留是与我国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从我国的政治环境来看,保留死刑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有利于维护政治环境的稳定;在经济基础方面,我们还不具有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难以承受死刑废除的代价;从民众的社会心理来看,人们还有很深的报应观念,死刑在很多人眼中仍然是正义的体现;从我国的治安状况来看,死刑在打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目前不宜立即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