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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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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国际投资法律争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共同规定。本文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专设(ad hoc)仲裁庭和"投资争端国际解决中心"仲裁程序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结合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就修订和完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际仲裁庭管辖权条款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
森普拉能源公司撤销案凸显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订立自裁决条款的重要性,引起了投资者、东道国政府及学者对双边投资协定中自裁决条款的关注。自裁决条款经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而获得广泛认同,其目的在于强调和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由于自裁决条款的定性与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这种特殊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因此我国在签订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和修改旧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不应忽视自裁决条款,更不应放弃这一条款赋予的条约权利,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订立自裁决条款并充分利用其赋予东道国的主权权利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相似文献   

3.
2013年10月21日至25日,第十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在美国华盛顿举行,这是中美双方自今年7月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商定进入实质性谈判后举行的首轮谈判。从2008年开始,中美之间已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此前的九轮谈判中,中美双方已完成了核心议题,并就双方各自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和技术性磋商。双边谈判为两国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对推动两国外商投资、开放市场、增强对两国投资者的保护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尤其对2012年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经济体的中国而言,同与美国在内的其他经济体缔结投资协定,确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框架,从而切实提升中国投资者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对外投资,意义极为重大。今年11月,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正式开启,鉴于此前入世时的谈判经验,中美谈判进展对中欧投资协定亦有相当的参照性。本期特选取中远香港集团张力行、黎军的稿件,分析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和美国投资保护协定计划,解读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实质性谈判的焦点。  相似文献   

4.
沈伟 《法学研究》2015,(4):184-208
与双边投资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爆炸式增长形成鲜明对比,国际投资保护领域的多边协定相对而言谈判进展缓慢并且较少受到关注.亚洲地区最近的多边投资协定,当属《东盟—中国投资协议》及《中日韩三方协定》.本文以中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议为研究对象,考察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全面保护与安全、征收以及资本转移等主要实体保护标准的演进.《东盟—中国投资协议》与《中日韩三方协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实体保护标准,越发显示出更为自由的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这将有利于促进投资、改善投资相关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加强投资领域的多边合作,最终推动整个亚太地区的区域投资协定的签署以及投资法律体系的自由化和多边化发展.  相似文献   

5.
浅析近年来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若干特点及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现已签署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超过120个,仅次于德国位居世界第二。近期缔结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提高了外资的待遇标准,相对细化了间接征收和征收补偿的标准,规定了伞形条款,并全面接受ICSID仲裁管辖。尽管这有助于提高对外资的保护水平,但某些条款存在的问题为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埋下了隐患。  相似文献   

6.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由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调整双边投资关系的条约,自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它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纳的、保护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度。我国自1982年至1995年初,已与6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际法层面上的保护。这些条约的签订无疑对我国国际投资环境的改善,外商投资立法的国际化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条约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均值得去深入探讨。本文将对此作一尝试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在海外的投资需求日益增多、投资条件日渐成熟,加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海外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对推动我国投资者去海外抄底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东道国包括传统上通常被认为是投资环境较稳定的发达国家,频频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采取一些非常态的国家管制措施,其中部分措施已经对外国投资产生了间接征收的效果。双边投资协定作为解决双边投资争端的法律依据将极大地影响争端解决的结果。我国在制订或修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当增加双边投资协定的选择性和具体导向性,完善间接征收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技术转让,其向外国投资者提出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经历了从自愿性技术转让到强制性技术转让的发展过程。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技术转让履行要求受到了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强烈反对和指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与欧式双边投资协定未明确反对不同,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确立了明确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规则。我国与美国正在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关于技术转让履行要求规则的谈判,我国应当作如下应对:坚持在双边投资协定序言中确立促进技术转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条约地位;尽可能地通过谈判协商,弱化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的力度、限缩我国应承担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义务。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已缔结128项双边投资协定和12个自由贸易协定,为促进和保护投资以及实现投资自由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衡量投资自由化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是否将国民待遇扩展至投资准入阶段,我国目前对此仍持保留态度。由于缺少自己的投资范本和内在的统一战略,我国在缔约活动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地位。在未来,我国应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接受投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并尽快制定投资范本,同时展开条约的清理工作,协调好各个协定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董箫  吴向荣 《河北法学》2007,25(10):190-196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受我国"走出去"政策的推动,近年来我国的海外投资无论在金额上还是地域分布上均呈现方兴未艾的趋势,如何对海外投资进行有效保护随之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量存在并继续增加、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不断出现并试图对国际投资保护有关事项进行全面规范的情况下,传统的外交保护方法是否仍能在国际投资保护中发挥作用?国际投资保护中外交保护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其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护具有怎样的作用?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1.
双边投资条约与发展中国家——兼论中国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边投资条约遍及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比重最大。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努力推广其投资自由化理念,强调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护政策,推行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政策;发展中国家假定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而接受发达国家的投资策略并积极主动参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从而导致国际投资法制向发达国家预定轨道行进,发展中国家主权、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摆脱此两难局面,发展中国家应谨慎从事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与签订之工作,制定本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重构发展中国家集体力量,割断有利于发达国家投资策略的习惯国际法的形成,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与投资带来真实利益。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由于对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由于各方对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的竞合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近期ICSID有关案例的分析,辅以对伞形条款的历史分析,提出只有当合同违反是因主权行为时,伞形条款方有将合同义务提升到条约义务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王楠 《行政与法》2010,(6):108-111
2007年2月,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了香港投资者蔡叶深与秘鲁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本案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裁定认为香港永久居民可以享受中国政府1994年与秘鲁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该观点忽略了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香港永久居民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的来源,并且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原则,造成对缔约方的原意曲解。本案也间接反映出香港特区在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方面的不足。  相似文献   

14.
<正> 香港以其名义单独同外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是其签订双边条约实践的最新发展。截至1994年5月27日,香港已同13个国家进行商签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先后正式签署4个此类条约。其中,《香港政府与荷兰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和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港荷投资协定”)1992年11月19日在香港正式签署,1993年9月1日正式生效。鉴于该协定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本文拟比较双边投资条约的一般实践、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相  相似文献   

15.
沈伟 《中外法学》2012,(5):1046-1068
鉴于日益增长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和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及其与之联系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施加于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义务的重要性,合理解释和适用中国签订的为数众多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以谢业深诉秘鲁共和国案管辖权裁决所涉及的"争端"定义的范围、"涉及征收的赔偿数额"的解释、"分岔路口"条款、国内法院和华盛顿中心仲裁的相互关系、诉诸华盛顿中心仲裁的同意以及程序权利的最惠国待遇等问题为切入点,重点考察了中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此外,本文从中国最近签署的若干个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投资仲裁条款中简要分析其中核心成分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6.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2,(6):95-102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7.
罗斌 《法制与社会》2011,(21):26-29,41
随着《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逐渐认识到全球范围的多边会谈不易达成符合发达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于是试图以双边或多边的投资或贸易保护协定推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形成了TRIPs-Plus条款。本文分析了该类条款的法律特征,及在其他国家间产生的影响,旨在为我国今后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相似文献   

18.
"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的核心争议是条约适用的时际法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对该案的审理过程过于倚重形式法律推理与条约文本解释,未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要求充分考虑中国与比利时在缔结2009年双边投资协定时的立法意图。目前中国有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处于"自动续期"状态,有待签订新约予以取代。在谈判新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中国应制定内容明确的过渡条款,或纳入专门的时际法适用条款。当某一投资争端涉及新旧双边投资协定的衔接问题时,中国投资者可考虑先寻求东道国当地救济,再适时诉诸国际仲裁。  相似文献   

19.
彭岳 《河北法学》2011,29(11):146-153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通常出现于条约正文或相关议定书之中,是平衡东道国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标尺,具有显著的风险分配功能。与"非排除措施"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条款解释、审查标准两个方面。条款解释的"两阶段"理论有助于减少法的不确定性,值得肯定;在审查标准中应引入善意原则,以防止国家滥用"非排除措施"。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中应引入"非排除措施"条款,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国际投资的现状决定了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虽然存在由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协定、特定问题的多边投资协定组成的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但是全球化时代制定多边国际投资规则的趋势不可逆转 ,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去驾驭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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