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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思考——比较、反思与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元锋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2(2)
本文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立法概况入手,采用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行政法视角剖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困境,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确立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建立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和不公开审查制度;构建反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2.
中美政府之信息公开制度在基本理念、立法模式、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救济手段等方面,均有各自特点,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相对比较稳定、完善。以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为比较对象,有利于启迪研究者发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作用和不足。 相似文献
3.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5,(6)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政务信息管理的核心,是现代政府的法定义务,是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从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和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比较,可看出中美两国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程序、保密审查机制以及救济手段等六个维度各有的特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4.
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世界政治潮流所趋,也是我国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完善,还存在诸多问题。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有:推动中国政治民主进程,真正完善政府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完善行政及司法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5.
肖卫兵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4):47-50
国家安全例外是信息公开法公开例外的一种。国家安全例外可以细分为国家安全、国家防卫、国际关系和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国家安全例外的保护机制有损害测试、公共利益测试、部长否决权制度、存在与否机制等。我国应在未来的信息公开法中对国家安全例外进行立法,通过严格界定国家安全,引入损害测试、公共利益测试和存在与否机制来对国家安全例外进行周到保护,并同时实现信息公开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6.
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以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免受侵害,以及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和补救,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关注的重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升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缺乏严密的法律体系和完整的制度支撑,积极探究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有效路径,成为当前我们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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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效的制约与充分的激励是法律制度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实践中,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尚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其失衡主要体现在权利结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救济途径四个方面。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失衡走向平衡,就必须变革公共选择机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确立公开推定原则、保障公众参与、完善监督救济、健全权力平衡制度,从而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制约机制与充分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9.
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具有有限的可诉性,应从程序上保障第三方救济的权利。被告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举证应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对于信息不存在的证明,原告应该提供信息存在的初步线索。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可以借鉴美国的"秘密审查模式",进行不公开单方审理。对于不予公开信息的司法认定,应基于法益判断进行利益衡量,以使申请人权利与第三方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保密权等权利达到相对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监察工作信息是监察权力运行的载体,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则是监察工作全领域、全口径、全流程的外化表现,在法治轨道上构建科学合理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对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必要保障。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承载了知情权与监督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制度载体,以党规与国法作为制度运行的规范依据,充分体现了该项制度所具有的法律属性,需通过制定《监察委员会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规制。应科学界定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范围,完善主动公开方式,建立依申请公开方式,同时对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机制进行构设,以增强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黄维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
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为主题,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重点进行了介绍,从行政法视角剖析了其制度特点,并结合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得到了如下有益的启示:行政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良好衔接,注重隐私权法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协调,信息公开诉讼中特殊规则的存在,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广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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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关于信息免予公开范围的规定存在"三个安全一个稳定"的信息不确定、免予公开情形界定不明、免除公开事项具备了无限扩大的可能、缺少对政府讨论过程信息和执法性信息的排除等问题。对此,我国政府信息免予公开范围需要确立"推定公开"原则并限制和说明"三个安全一个稳定"信息,界定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情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效力,增加对"讨论过程信息"和"执法性信息"免予公开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行政主体具有对信息进行分类的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两个阶段。这是由行政职责、行政效率、权力分工三方面的理论基础决定的,同时还具有防止行政主体滥用例外规则、保持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中立地位、保证行政主体行使信息权力的完整性等重要价值。违反信息分类义务,行政主体将承担行政责任、败诉的风险,严重的还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运作规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外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都被视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行政法中一个全新的领域,其对我国传统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适用性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尤其是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规则、申请规则、审理规则和复议决定等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7.
张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6):64-68
信息公开是实现权力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民众知情权的基本保障,是媒体自由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构成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美国、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均通过立法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目前规范信息公开的法规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民众观念及法律规范方面,中国信息公开都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公开问题,从多方面完善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8.
公开与保密的平衡:美国政务公开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聂辰席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6):68-71
本文以信息公开立法相对完善的美国为研究对象,回顾了美国政务公开立法的历程,探讨了政治因素、社会需求对公开与保密之平衡的影响,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梳理了美国法律关于行政信息公开与保密平衡的制度设计,最终探究制度设计背后的宪政基础,从中获致对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立法的若干启示. 相似文献
19.
包兴荣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2,(6)
信息公开是推进政府信息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信息公开不够是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 ,以推动政府信息化 ,提高我国的信息化水平。 相似文献
20.
《行政论坛》2015,(6):56-63
指标体系一般包括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被视为"世界难题"。基于"事先可推导事后可检验"的科学逻辑,依据既定的指标体系,利用31个省级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绩效评价的结构数据,运用典型相关分析法,对指标评分标准进行检验发现,保密审查制度、人员机构设置和主动公开等指标表现为负向影响,说明这些指标评分标准失真,不足以衡量政府相应工作的实绩。这一发现提供了完善指标体系,尤其是指标评分标准的技术路径。因为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政府工作重心发生改变,从技术角度,实现评价体系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平衡,可保持评价指标及结构稳定,指标评分标准动态调整,这一策略同样适用于其他的同类评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