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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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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对醉酒驾驶处罚日趋严格,因为大部分交通事故与驾车者饮酒过多有关。为了解决这一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伤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美国加强和采取了一些新的法律措施。制定法律加强制裁为统一目前美国各州关于许可饮酒年龄,1984年6月28日美国制定《禁止未满21岁者饮酒法》,并于198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美国交通运输部官员说,年轻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饮酒开车;在饮酒开车造成的事故中,十几岁的人所占的比例达到25%以上。该法通过前,全国只有23个州禁止未满21岁者购买酒类。现在要求本法施行之日,凡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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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是研究精神正常的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理论。本文尝试以该理论分析急性酒中毒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醉酒所致精神障碍与本身所患精神疾病不同,醉酒行为是自陷行为,行为人醉酒前精神正常,能够控制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能够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醉酒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原因引起的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应评定有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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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已逐渐引起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关注。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 病理性醉酒,又称病理性酒精中毒,病态性醉酒,是很少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指小量饮酒后因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一种酒精中毒状态。病俚性醉酒完全不同于生理醉酒,它只会发生于极少数人身上,往往是某些平时不饮酒或很少饮酒的人,在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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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与驾驶员血中酒精含量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与饮酒驾车血中酒精含量关系及其法医学意义,为预防、控制道路交通事故提供重要依据。方法对2005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血酒精鉴定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性研究。结果饮酒驾车以男性为主,女性饮酒驾车出现醉酒驾车的比例与男性无差别。市区驾驶员醉酒驾车高于郊区。驾驶员BAC<20mg/100mL肇事导致死亡的比例高于饮酒驾车肇事组(BAC20 ̄79mg/100ML),而BAC≥80mg/100mL则低于饮酒驾车肇事组。结论应降低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BAC标准,以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肇事死亡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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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饮酒、纵酒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醉酒客人自身遭受损害,或导致他人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纠纷颇多,故应确立主人对饮酒客人的两项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饮酒客人安全的义务和保障醉酒客人不致害他人的义务,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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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食品、药品可能造成"酒驾"的传言,有记者买来蛋黄派、藿香正气水等进行测试,实验发现,吃两个蛋黄派就可达到"酒驾"标准,而喝几口藿香正气水后,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血液271毫克。如此看来,不喝酒也可能"酒驾"。此外,也有人饮酒后转天早上检测仍属醉酒状态。于是,网上酒精检测仪热销。但警方说,警用酒精检测仪不对市民出售,网售酒精检测仪灵敏度多有偏差,市民可能会被误导,关键还是杜绝酒后驾车。笔者认为,仅宣传杜绝酒后驾车是不够的,任何法律(包括犯罪行为界定标准)都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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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拥有99个县市区经济并不发达的江西省,一年多时间内有60多位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后实名开设"民生博客",开创了全国少有的官员集体网络问政之风.不少民生博客开得有声有色,但也有一部分不尽如人意:有的是"空壳博客",里面几乎没有东西,对百姓反映的问题也无回应;有的是"官文博客",没有自己原创博文,全是某某会议上的讲话稿、致辞等;有的是赶时髦的"应景跟风博客",虎头蛇尾,长时间不打理,有的半年不更新.这些博客引起了网友不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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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醉酒驾驶行为在刑法教义学中被认为是抽象危险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抽象危险犯的证明可以违反证据裁判主义。审判机关只有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之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根据血液酒精浓度的科学测试原理,血检测试结果只是行为人是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据之一,还应当借助化学测试、酒后身体平衡能力测试、个体酒精实验等多种测试方法证明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将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拦停时的血检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唯一依据,既不符合"疑罪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也违背证据科学的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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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后,"醉驾第一人"、"官员醉驾"、"名人醉驾"等消息被不断曝于媒体。一年来,"醉驾入刑"这一话题一直不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醉驾入刑"在司法处理中的问题、困境也逐渐浮出水面。笔者所在的检察机关公诉了北京首例查获醉酒驾驶案和高晓松、刘惠等一批引发关注的醉驾案,现就醉驾处理中部分有争议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谈一些看法,以求教大方,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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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经公布的诸多官员落马案例来看,官员违反纪律被查后用作"挡箭牌"的借口花样翻新,不胜枚举,有的甚至让人哭笑不得.犯了错误、出了问题不仅不感到羞愧,还要找借口百般推脱、抵赖,这一行为本身为大众所不齿,其背后的错误心态更值得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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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需依赖于“但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醉驾入罪是否需要情节恶劣醉酒,包括事实意义上的醉酒和规范意义上的醉酒,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醉酒是规范意义上的醉酒,而不是事实意义上的醉酒,不以行为人事实上限于酩酊状态为必要,而是指行为人的饮酒量达到法定标准,也就是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域值。饮酒之后,人的精神状态亢奋,生理反应与危险判断能力均会有所降低,但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却常常自信甚至于过度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使得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升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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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网络上流传着很多党政官员的特色语言,网友称之为"雷人语言".讲话者都曾是握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如今他们有的已因言论不当被撤职或免职,有的已被绳之以法,当然,更多的还是在职官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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