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律师职业化建设一直是律师界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关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有识之士所追求的目标。如何在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律师职业化道路,决定着律师职业化建设的成败。坚持律师职业化道路,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对整个司法制度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在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律师职业化道路注定是坎坷和充满艰辛的,由于律师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弘扬自由、正义、平等的法的精神的重任,要求律师具备高度的职业化素养以及为实现法的精神的义无返顾的献身精神,承载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维护的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律师职业化道路进程中所面临的阻碍现状,从全面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角度出发,吸收借鉴国内外有关律师职业化的研究成果,试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我国律师职业化发展之路,以实现律师职业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以成就律师的优秀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塑造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相似文献   

2.
在西方,律师作为社会上最有影响的职业,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历程,才逐步形成自成体系,自为阶层的职业群体。考察律师业的发展进程,我们不难发现,当律师只是个体经营,分散作业时,其社会功能的发挥就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当律师成为一种职业群体时,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发挥。探索律师职业化的规律,研究律师职业化的方向,推动律师职业化的进程,这是我国当前律师业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一、律师职业化的一般特征律师职业化是指律师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外而形成自成一体的以向社会提…  相似文献   

3.
刘方 《中国司法》2014,(5):27-30
正如果我们总是把中国律师制度看作是当代市场经济化条件下的产物,那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律师行业应当是社会法治化条件下的宠儿,是社会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标杆。笔者为了提醒人们重新认识和审视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行业,也促使社会对中国律师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介绍性的方式,从历史和现实的两个角度对我国律师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释,其目的是希望能够引起全社会对律师工作的了解和重视。  相似文献   

4.
方达 《法治研究》2011,(1):104-107
本文实证分析了现代律师制度的演变、旧中国律师的任职资格及管理制度:现代律师制度发端于清末,成型于民国;旧中国的律师有比较严格、基本完备的任职资格;律师由法院管理是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一个特征。同时讨论了浙江最早的律师公会和律师联合会情况。  相似文献   

5.
律师性质是律师制度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律师的定位问题在转型期日益凸显。关于律师的性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从新中国专门规定律师制度的法律的三次变化中可以发现,律师的性质必须与法官、检察官的性质相区别,律师的性质是由法律规定的,在不同时期是不断变化的,而且最终取决于不同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律师的性质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职业属性的混合,具有法定性、政治性、服务性、委托性、执业性和自律性等特点。《律师法2008》对转型期律师的定位,有利于发挥律师业对中国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6.
律师服务业与市场经济一脉相承,律师文化关乎律师业的职业生命。挖掘律师职业文化的逻辑内涵、抽象律师职业文化的精神特质、建构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直接关系到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职业走向、职业价值和职业命运,不可等闲视之。无论中国有关律师职业制度定位的具体涵义怎麽变迁,也不论这些立法制度定位的优劣如何,基于律师职业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服务主体与法律专业技术组织的特殊地位,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作为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文化认同,均突出表现着公共服务性、专业竞争性、职业驰名性、市场稀缺性和政治边缘性持质。  相似文献   

7.
战后的日本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司法制度的变革引发了律师职业主义的变化。自新律师法通过以后,改革一直围绕着律师职业化问题进行,律师制度的变革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与其它国家不同的职业特征及相应的理念,但市场又不断给律师职业行为带来新的问题和不可避免的矛盾,为克服市场营利主义给律师服务造成的障碍,坚持与高扬职业主义精神成为变革之要义。  相似文献   

8.
★一、律师职业化及其敌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当时立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所“谓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两个重要涵义:第一,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案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与当事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履行公职,执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构成了我国公益事业的一部分。第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在编人员。也…  相似文献   

9.
骆轩 《中国律师》2004,(7):8-12
今年,律师制度在中国已经恢复了25年。在过去的25年里,“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深入人心,曾经遭受非议的律师行业,也逐渐为社会所了解。在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过程中,是北京最早成立的律师协会、最早实行律师机构组织形式改革、最早对律师行业实行“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0.
贺卫方 《中国律师》2002,(10):30-30
春天里,在《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先生的安排下,我到广东佛山和广州两地为当地的律师们作了两场题为“法律职业化的阴云与曙光”的演讲。出席演讲会的律师数量之多、他们表现出的强烈的学术热情和家国关怀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广东是伍廷芳的故乡,也是当代律师业最为发达的地区。在那里,我仿佛听得到中国律师迈向职业化的坚定的脚步声。  相似文献   

11.
保障法官素质的标准和方法:法官资格考核与培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法官素质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如何使我国法官成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精英 ,不仅是一个实践问题 ,而且是一个涉及到根本宪政体制的理论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 ,提议中的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不仅会对提高法官素质产生积极影响 ,而且会对一些宪政制度的方面 ,特别是司法改革 ,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但考试制度的改革这只是保障法官素质的基本措施之一。从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开始 ,各种考核法官的方法都应当跟上 ,必要和经常性的法官培训制度应当逐步健全 ,严格和公开的法官任命制度也必须建立。  相似文献   

12.
司法考试报考资格拓宽至在校本科生,给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但仍应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双重属性,而教育方案上,应当将绝大多数法学主干课程提前至大四之前,精简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通识课等任选课,提高实践课的比重,增设专门法学方法课程,扩大课堂信息量,推行案例教学和双师同堂教育,并配备一支既懂理论、又通实务的高素质的综合性教师队伍。  相似文献   

13.
统一司法考试二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意义在于养成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之间内在共同性和职业共同体的意识及其统一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为实现这一制度的预期效果 ,司法考试的内容应重基本的法律理论与技术 ,并且有相当难度 ;报考者最低应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考试方法既经济可行又能科学检测应考者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应用能力 ;而且有必要建立考试之后的司法研修制度。  相似文献   

14.
关于建立我国司法考试及训练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多数有良好法治秩序的国家都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培养和选拔所需职业法律家的。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虽然已将国家司法考试写入立法 ,但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还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应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资格 ;报考者应有坚定的信念、大学教育背景和良好品行 ;考试程式及内容设计应能全面检测报考者的文化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业能力。  相似文献   

15.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介入侦查阶段,是现实需要,也有充分的理论根 据,但实际状况不尽如人意。如介入会见难;以“有碍侦查”、“国家秘密”而阻滞律师 介入;存在辩护风险,等等。因此必须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单独会见权、讯 问在场权,以及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研究,确保律师辩护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的特点 ,使得不动产抵押的法律关系变得异常复杂 ,因此 ,对于不动产抵押标的的范围 ,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的抵押 ,均有必要加强研究 ,并关注不动产抵押担保登记程序和律师参与抵押活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关于生育权基本问题的争议很大,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权属主体和权能更是众说纷纭。生育权应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属人格权范畴。自然人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男女生育权并非同等,它们在权能和内容上存在差异。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受到限制,是相对的选择权。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具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此外,女性生育权还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有待完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需加修改。  相似文献   

18.
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时,发生鉴定错误在所难免.诉讼当事人因司法鉴定错误发生损害,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时,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主张损害赔偿不仅存在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更存在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发生请求权基础竞合.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应以司法鉴定错误得到确认为前提.受司法既判力的约束,只能在对原案件事实的审理程序中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程序上受到严格限制,并以此决定其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9.
韩国的法学教育及律师资格考试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国最近开设的法科大学院和即将实施的新的律师选拔、培养制度是韩国法律界的一大革新。在大陆法系色彩强烈的韩国法律体系里,能否成功地建立起美国式的法学院制度和律师选拔制度备受关注。尤其是韩国的法学教育以及司法改革制度,是在没有充分的协商和准备的基础上出台的,从一开始就存在很多争议,因此需要设计相应的补充方案。  相似文献   

20.
姜茂坤 《行政与法》2007,(9):104-108
国家司法考试已经五年了,虽然司法考试在"适当调整、不断完善,"但从总体而言,司法考试的调整和完善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本着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思路以及司法考试的意义和价值所在,依据现行的法律、规章规定,司法考试应当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考试经验。严格执行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突出考查法律职业能力,增加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项训练和考核,遴选出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较高的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以及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强烈的法律公正意识的法律职业人员,从而促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法履行职责,最终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