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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睿智和能力。司法理性是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以及实践理性的统一。法官在司法裁判时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彰显司法理性的过程。因此通过法律推理促进理性司法,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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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颁布对经济法司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民法典》背景下,经济法司法的发展进路主要有三条:独立经济法诉讼、实质理性司法和经济法思维的“嵌入”。独立经济法诉讼是指以公益诉讼作为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它是形式理性司法的体现,实质理性的经济法不需要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公益诉讼也并非经济法所独有。实质理性司法与经济法的特质相契合,符合“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趋势,但与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司法机制并不融洽,只能是一种“理想图景”。经济法思维的“嵌入”是经济法司法发展进路的理性选择,它在尊重当下司法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法官经济法思维的建构,在经济法司法的运行过程中渗透和内化经济法思维,从而有效沟通形式理性司法和实质理性司法,并逐渐推进经济法司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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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学者看来,韦伯关于司法理性化的研究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向度上都是可质疑的。在实践向度上,现代司法不是韦伯所说的纯粹的形式理性司法;在理论向度上,韦伯的整体理性观在根本上受限于其“自我指涉”的困境,这使得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表现出其整体理性观的内在统一性。基于对中美两国现代司法实践的分析,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展现和解释现代司法中多元理性共存的格局。“中庸理性”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知识传统的、整体式的、能够有效整合与重塑韦伯整体理性观的“二阶观察”框架。基于“中庸理性”,韦伯的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和实用理性概念在现代司法视阈下可以得到重塑和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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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于裁判结果预测,我们更应关注司法人工智能的辅助说理能力。司法人工智能定位于裁判说理的辅助地位,在于算法的解释技术难以满足司法公开的要求,推理过程难以对接庭审的复杂辩论,推理的方法也难以改造成司法推理的方式,以上局限决定了司法人工智能难以独立完成针对裁判结果的说理任务。人机间更合适的定位应当是由法官承担说理责任,机器予以全面辅助。人工智能的辅助价值体现在为结论寻求充分的理由,集中于提升文书写作的水准。生成式大模型等新技术的出现,提升了司法人工智能辅助说理的能力,技术实现的方法具体包括实体方面提供更为充分的大小前提素材,形式方面提供文书写作的规范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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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定罪本身就是推理的过程。那么,严格遵守正确的逻辑思维规律对每一个司法人员都至关重要。但是,正确的逻辑思维规律并非那么容易掌握,反而易犯逻辑思维错误。确证偏见正是一种主导论证且容易犯错的人类习惯思维,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冤假错案恰是由于确证偏见这种不当思维所致。基于必须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苛求,司法实践中的确证偏见值得广大同仁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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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21-31
人工智能既能提供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实践工具,也能为更清晰、严密地呈现司法裁判活
动提供新分析工具。面对挑战,司法裁判理论的回应是多层面的:一方面,司法裁判在性质上应为通过
对话在多种可能之案件版本和规范性假设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另一方面,司法推理的过程也应被重构,
表现为“裁判程序的标准化与模式重构”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理性化”两方面。但基于规则逻辑来运
作人工智能方法也有其限度,它无法自行应对案件评价和法政策考量的任务,因而无法完全取代人类
裁判者。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影响方式和范围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学研究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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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待可能性意义需要通过司法实现。作为"超规范事由"的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不可避免地与司法所应坚守的形式理性发生冲突。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应更多关注和破解其司法适用的难题。在坚守形式理性的同时也应正视形式理性的局限性,而反映实质理性的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形式理性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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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使纠纷的解决摆脱了主观任意和偶然随意的弊端,强调裁判的理由说明和正当性证明,使法律成为捍卫和平与公正的最佳选择。“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推理增强了判决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可以为法律问题提供健全的、经过充分论证的答案,因而成为法治区别与人治的根本标志之一。”①法律推理作为人类理性活动的一种形式,它必须遵守理性思维的一般形式规律。但是,法律推理又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必须切实地关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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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佘祥林案的检讨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而非演绎理性,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是职业理性而非世俗理性,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过程的非理性,集中表现为以演绎理性代替归纳理性、以实质理性优位形式理性、以世俗理性牵制职业理性,这是佘祥林式冤案之必然性所在。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倡导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思维,在法律理性中整肃司法秩序,是杜绝佘祥林式冤案的根本出路,也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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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
通过分析当代中国司法过程中应用比较法素材的具体数量、分布等数据,可以展示出司法推理过程中运用比较法的具体方式和机理,以及比较法素材通过法律解释的过程以"法理"形式进入司法的过程。以英美法"禁止反言"的司法应用为例加以探讨,可以发现,尽管中国司法对比较法的应用隐藏在立法中心主义的深潭之中,但却体现了司法在全球化时代的平衡和革新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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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性之核心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安排往往通过证据制度来体现.因此,对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研究,可以展示司法能动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从多角度明确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能动性的特征与司法被动性的特征并存而且统一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司法能动性必将推动社会经济的变革和法律文明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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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1):84-99
通过分析当代中国司法过程中应用比较法素材的具体数量、分布等数据,可以展示出司法推理过程中运用比较法的具体方式和机理,以及比较法素材通过法律解释的过程以“法理”形式进入司法的过程。以英美法“禁止反言”的司法应用为例加以探讨,可以发现,尽管中国司法对比较法的应用隐藏在立法中心主义的深潭之中,但却体现了司法在全球化时代的平衡和革新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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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的规定虽然有其理论基础,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并且从司法实践上看,随着行政诉讼争议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却缺少一些理性的、清晰的、可供司法操作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针对此问题本文首先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内容入手,接着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价值基础进行了论证,最后提出用价值衡量的方法来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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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推理过程的基本矛盾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把司法与人类理性的推理活动联系起来,曾经是司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标志着人类已脱离了神明栽判、决斗这些代表蒙昧时代的裁判方式。自近代以来,司法推理又成为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它不仅与主观裁量、罪刑擅断相对立,而且还具有与政治决策、道德评价风格迥异的“方法论的自治性”,①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法治的重要途径。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如何通过案件的高质量审理保障司法公正已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因此,对司法推理的性质、基本矛盾及其克服途径进行探讨无疑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司法推理的性质 严格意义上的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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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正当性与权力合法性的角度检视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实践,可以看到,尽管新时期司法民主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实践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是如何有效地建立起中国司法的权威,但是它还需要解决好司法为民、便民的问题.因而,必须明确,中国司法民主的理论建构与司法实践必须在坚持法治与司法职业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确保社会大众能够理性、有效、适度地参与司法,以便于提高参与司法的便利性,扩大司法的参与性,增强司法的透明性,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同时,要坚持司法的法治原则,秉持依法司法的宗旨,遵循司法的程序性、专业性与规律性,通过程序的开放,贯彻司法的责任原则,理性、适度地参与司法活动.唯有此,才能够形成合力与合作,确保司法民主意涵的真正落实,推动司法权威的建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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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领域 ,司法的精英化和大众化两种现象同时并存。它们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 ,并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撑。司法的精英化代表着司法的“职业理性” ,而司法的大众化则体现了“大众理性”在司法中的作用。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空间 ,是相反相成、相互补充的。建国以后 ,我国的司法走的是平民化、大众化的道路 ;与此同时 ,又硬性推行一套别具特色的陪审制度。这是对司法的运作原理和陪审制度的法理缺乏理性认知的结果。中国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是走职业化、精英化之路。在基本实现这一目标之后 ,则应该为司法的大众化设定一定的运作空间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