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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以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Z1)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 ,是实现党的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江泽民同志 2 0 0 0年 6月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深刻分析了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并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如何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文件和江泽民同志讲话的精神 ,是目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紧迫的政治任务。一 .立足全局 ,充分认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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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以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6):5-11
恶法非法论是自然法学派的一项著名的理论。自古希腊至近当代,自然法学家始终坚定地认为,法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实在法如果违背自然法的要求,就是恶法,而恶法不是法律。恶法非法论从法哲学的高度论证了人民拥有反抗暴政的权力,是一种激进的、革命的理论。公民反抗恶法的基本方式是公民不服从,它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群体性抗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改变或废除所反对的法律。任何一个正义的社会,都应该承认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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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社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历史时期,同时,也是新生的人民政权摧毁旧法制、创建新法制的重要历史时期。回首五十年代的法制历程,总是令人感慨万千!成就的辉煌与道路的曲折,希望与遗憾,喜悦与痛苦,都那么令人难以置信地交织于这一短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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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地对待历史遗留问题———“郑加银诉郑爱琴房屋确权纠纷案”研讨综述●丁以升胡琴“郑加银诉郑爱琴房屋确权纠纷案”(本案案情参见《讼屋到底应判给谁———对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剖析》,载《法学》1997第6期)几经周折,在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产生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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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下)--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的问题 ,就是公民的守法理由问题 ,这是西方法哲学界长期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就此提出了各不相同的学说 ,其中 ,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等。讨论公民的守法理由 ,必然涉及到公民有无服从恶法的义务问题。对此 ,西方学者发展出一套名曰“公民不服从”的理论 ,它标识着公民守法的限度。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对西方法学界的上述理论进行介绍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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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以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6):5-10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这两种陪审制度的主旨都在于吸收普通民众参与诉讼,从而将“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领域,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二者之间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形成,与两大法系各自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7.
丁以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6):5-13
在当代西方法学界,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态势.三大法学派彼此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学术争论,但同时也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在此基础上,法学一体化运动应运而生.这场运动的主旨是努力促进三大法学派之间的理论融合,从而建立一个统一法学.法学一体化运动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但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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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院作为“社会纠纷裁判中心”,是专司纠纷裁判功能的组织机构。在功能设定上,我国法院存在着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一方面法院承担着大量的非裁判性功能;另一方面,许多应该由法院承担的纠纷裁判功能事实上并没有归入法院。因此,应该借鉴现代西方国家法院功能的定位,理性地界定和建构我国法院的纠纷裁判功能。其一,应进行法院功能的“净化”,把非裁判性功能从法院的功能范围中剥离出去;其二,应进行法院功能的扩充,把非纠纷裁判主体拥有的纠纷裁判权统一划归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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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主体为什么选择违法行为?如何制止主体选择违法行为?对此,经济学的回答可谓令人耳目一新。经济学恪守“经济人”的信念,认为理性的主体都是利益最大化追求者,他们在作出一定的行为之前,总要对各种可选的行为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进行预测和比较,从中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主体选择违法行为,就象主体选择职业一样,关键在于有利可图。因此,要制止主体选择违法行为,就必须对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调节,使主体得不偿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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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宁波市纪委在全国率先设立廉政账户,一度引起有关方面的赞赏,并在其他地区被迅速推广;最近,福建省纪委宣布撤销廉政账户,又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喝彩。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廉政账户的设立与撤销,都不值得称道。因为,当初设立廉政账户,忽视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现在撤销廉政账户,又忽视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正确的选择应是尽快通过立法,将廉政账户纳入法制的轨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