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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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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2.
李勇 《中国律师》2007,(8):76-78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中较具特色的制度,其受偿顺序的规定直接决定了何种海事请求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以及不同海事请求受偿位次的先后,对于保障特定海事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谈起,进而比较了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相关国际立法。在此基础上,引出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并根据其逻辑含义,一一进行分析。最后,在比较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出其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赋予海事请求人与责任人的两项特殊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以及第十一章对此分别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在对这些法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考察过程中,不难发现,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基本要素均是海事请求,但是两者所涉及的海事请求的项目、行使方式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有应当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一、第5条的适用范围交通部1993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5条的规定如下:“同一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第3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及交通部《规定》第3条和第4条,可知第5条的适用范围仅应为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一方为300总吨以上且不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的船舶,另一方为不满300总吨及从事沿海运输…  相似文献   

6.
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相似文献   

7.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建构下的船员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现行的海商法制度建构下,船员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工资与福利请求被置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首位,但是,在海商法制定当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对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船员工资与福利请求的规定应如何适用,则存在诸多模糊之处,故必须在理论上加以澄清,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相似文献   

8.
论错误扣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障海事请求权的实现,法院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请求人船舶扣押权,以为其海事请求获得担保。在我国,这种权利是指海事请求人申请法院扣留与债权发生有关的当事船舶或责任人拥有的其他船舶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实践中,随着扣船案件的增多,错误扣船现象时有发生。然而,关于错误扣船的性质及其责任,在法律上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在《统一有关扣押海运船舶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9.
我国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8)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不仅为学界所公认,且有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为证,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的规定却寥寥无几。在未来《海商法》修改时应完善规定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因其所保护的对象特殊,故完全否定其物上代位性有违优先权立法之宗旨,但为发展船舶融资和繁荣航运业之政策考虑,且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保持一致,应否定船舶优先权对船舶保险赔偿之物上代位效力,而对其他船舶变形物之物上代位应予肯定。规定船舶留置权物上代位性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我国殊为必要,且与我国物权立法相一致。船舶抵押权物上代位性虽已有规定,但失之简单,应全面、明确地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0.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别法上的担保物权,是立法对特定债权人的保护。在我国,这种特定社会群体即是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海事请求权人。国家究竟出于何种政策的考虑在众多海事请求权人中选择这些权利主体,赋予其甚至优越于船舶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地位?本文试对此进行初步探讨,即简要分析我国各船舶优先权项目存在的公共政策基础。  相似文献   

11.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三种 :扣船行使、卖船行使、参与分配行使。当事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船舶优先权的确认和行使具有专门管辖权。本文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特性 ,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程序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 ,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Maritime liens在国内没有统一的中文译名,“海事特权”一词更能揭示其本质。各国关于哪些债权受海事特权担保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冲突尤为显著,但目前尚没有广为接受的实体公约和统一的冲突规则。美国的典型判例所揭示的冲突规则与英国固守的传统规则相比更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这对受英国传统规则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37条第4款的完善无益是一种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3.
中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创新与完善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海事强制令为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独有的海事保全制度。作为一种制度的借鉴和移植 ,在保障海事诉讼程序推进的同时亦存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本文实证剖析了海事强制令制度的缺憾 ,并对海事强制令制度司法程序的完善阐述了拙见。  相似文献   

14.
讨论修订《海商法》需要厘清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以《海商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入点,重点讨论海商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性质,希望能够促进和激发中国海商法界就海商法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为将来修订《海商法》提供更多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5.
傅廷中 《法学研究》2013,(6):193-207
在海商法体系中,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两项制度。学界有人认为两项制度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亦有人认为在适用法律时若发生冲突,前者应该让位于后者。从理论上讲,两种制度的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不能混为一谈。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有消灭船舶优先权的功能。基于部门法的职能分工,没有理由以程序性规则抵消实体法的制度设计。从实践角度看,由于潜在于法律中的协调机制的作用,两种制度的价值冲突完全可以自行得到消解,所谓承认优先权人的优先地位会损害其他海事请求人的受偿机会这一问题,在客观上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16.
“泰坦尼克”案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华 《现代法学》2005,27(4):189-193
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内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应仅仅适用法院地法,同时还需要适用国际条约、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同时,中国《海商法》的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年是我国《海商法》实施十周年 ,值此机会 ,作者分析了海商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并总结了国际和国外立法中的相关经验。在分析我国海事立法现状的基础上 ,从几个不同的侧面 ,论证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实行双轨制给海运司法实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并论述了统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重大意义以及解决海运立法双轨制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修改应重视民商法基本理念的指导价值,借鉴最新民商事立法的成果,克服海商法自体性的缺陷,协调《海商法》与民商基本法相关制度的设置,在民商法体系内形成一个概念协调、逻辑自洽、制度和谐的有机法律整体,以实现水上货物运输制度的统一、船货双方权利义务的衡平、海运单证制度以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在完善《海商法》特有制度的同时,兼顾国际化,坚持本土化的基本原则,使《海商法》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19.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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