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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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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影响之下 ,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自由地与其律师进行信息交流以获取合法的法律意见 ,英国证据法规定了律师特权规则。作为一项具体的证据规则 ,英国证据法中的律师特权具有丰富的内容 ,包括特权的适用范围、除外规定、延续性、放弃以及第二位证据等。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 ,借鉴英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律师特权规则 ,对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齐树洁  黄斌 《法学论坛》2002,17(5):93-101
在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影响之下,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自由地与其律师进行信息交流以获取合法的法律意见,英国证据法规定了律师特权规则.作为一项具体的证据规则,英国证据法中的律师特权具有丰富的内容,包括特权的适用范围、除外规定、延续性、放弃以及第二位证据等.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借鉴英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律师特权规则,对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第40届大会于2012年10月14日至10月19日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议题涉及13个专题,包括船舶司法出售、《鹿特丹规则》、国际救助公约、《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亚洲造船业、跨境破产、南北极法律问题、海事仲裁、海上保险、船员公平待遇、海盗、近岸石油开发活动、CMI的未来活动.在整理CMI第40届大会(北京)集中讨论的议题及会议情况的基础上,就国际海事立法的最新动态和热点问题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4.
任何司法制度都是与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紧密相连而且受政治制度直接影响的。香港政府实施的司法制度,包括法理、法律的援用,法院设置及其审判活动以至检控、陪审、律师和司法行政等方面,不论形式与内容均仿照英国的模式加上殖民地的特点。香港政府一八四三年建立第一所管辖刑事和海事的法院,翌年成立最高法院,发展到现在已建有一系列的普通法院和准司法性质的审裁法庭,与此适应的还有一套检控、律政系统。下面着重对香港法院的设置和几项主要的司法制度和原则,对照英国的情况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5.
方杰 《比较法研究》2013,(2):110-116
从目前国际冲突公约和世界上主要国家冲突法立法看,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冲突规则,已经获得普遍认可。尽管目前我国国内不乏对与该冲突规则对应的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研究,但始终没有揭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真实情况。本文对产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始资料进行考证研究,揭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残缺和不具操作性的严重缺陷,指出了该原则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以期我们能够更准确认识和评价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6.
2005年3月15日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邀请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Nick Gaskell教授作了“英国提单法的最新发展”的学术报告会。2005年3月21日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邀请世界海事大学P.K.Mukherjee教授作了“船舶优先权”的学术讲座。2005年3月22日和2005年8月4日协会分别召开九届一次和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对2005年协会的工作、第六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的召开、协会主席变更的议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作为主席单位加入协会事宜、《中国海商法年刊》改为季刊、协会网站的改版工作、加强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以及修订协会章程等各项工作进行了…  相似文献   

7.
一、《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产生的背景及过程198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威尼斯召开了关于提单的研讨会,会议决定“在不需要可转让单据的情况下,签发提单的做法不应受到鼓励”,“应准备合并于海运单的统一规则并鼓励采用这一规则”。会议一结束,便成立了关于海运单统一规则工作小组,并于  相似文献   

8.
李世刚 《法学杂志》2016,(11):60-69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具有隐秘性和可溯及既往效力的不动产特别先取特权.比较法的经验表明,法国涉及到不动产的先取特权的数量大幅缩减;保留下来的“不动产特别先取特权”都需要登记公示才能保全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国法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不动产特别先取特权”被“特别法定抵押权”取代.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3条被修订,出现了“法定抵押权”和“先取特权”的共存,它们必须通过登记取得.鉴于先取特权给法国带来的困扰与解决之路,鉴于台湾地区民法修订的经验,针对中国实践的解决方案,应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登记公示关联,把它改造成没有隐秘性和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相似文献   

10.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限制性赔偿制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直接导致责任人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于各国国内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处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时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集中表现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冲突,因此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从三个重要的责任限制冲突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  相似文献   

11.
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重点讨论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的关系。在阐述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的法律与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的基础上 ,进一步讨论了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得出的结论是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只有那些针对当事船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的海事求才受以当事船为客体的船舶优先权的担保。  相似文献   

12.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三种 :扣船行使、卖船行使、参与分配行使。当事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船舶优先权的确认和行使具有专门管辖权。本文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特性 ,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程序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 ,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14.
中国海事法律“双轨制”,与差异性的身份立法密切相关,并衍生出海事人际法律冲突.从人际冲突法(人际私法)的理论视角研究“双规制”现象后认为:基于形势发展,可淡化主体身份要素差异的,以统一实体法消除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是为“并轨”;源于政策需要,维持身份立法差异与“分轨”现状的,应完善人际私法原则、制度与规范,以解决由此产生的人际法律冲突.中资外轮沿海捎带进出口重箱,由于捎带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不同,也存在法律适用的“分轨制”问题,应设置人际冲突规范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5.
中国涉台海事案件类比涉外案件处理。当中国为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时,公约在涉台海事案件中有直接适用之余地。国际海事公约的直接适用以该公约与国内法存在冲突或者国内法缺失相关规定为前提,当公约与国内法规定相一致时,则适用国内法。同时,应区分私法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私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能够直接适用,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其直接适用的范围以技术条款为限。当中国为非公约缔约国之时,因国际海事公约的效力及于非缔约国,因此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国际海事公约也可以适用于涉台海事案件。  相似文献   

16.
对于如何认识海难救助的性质,目前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海难救助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强制救助的形式属于行政救助,具有强制性和公法的性质;契约救助和雇佣合同救助则具有合同的性质;纯救助则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类型海难救助种类来解决海难救助法律冲突,根据它们不同的性质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目前,我国《海商法》和相关法律规范对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亟待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17.
许光耀 《时代法学》2007,5(4):100-107
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但在逻辑上有严重缺陷。它基本不考虑受致送国对于反致的态度,因而并不能体现对于外国法的尊重,也不能保障判决结果的一致性。随着反致制度的规则化、成文化,其灵活性也渐渐消失。更重要的是,只有当受致送国不接受反致时,反致才能体现人们所赋予它的优越性,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它,这一优势越来越受到削弱。由于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其所追求的目标大多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因此我国立法不必借鉴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8.
傅廷中 《法学研究》2013,(6):193-207
在海商法体系中,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两项制度。学界有人认为两项制度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亦有人认为在适用法律时若发生冲突,前者应该让位于后者。从理论上讲,两种制度的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不能混为一谈。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有消灭船舶优先权的功能。基于部门法的职能分工,没有理由以程序性规则抵消实体法的制度设计。从实践角度看,由于潜在于法律中的协调机制的作用,两种制度的价值冲突完全可以自行得到消解,所谓承认优先权人的优先地位会损害其他海事请求人的受偿机会这一问题,在客观上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19.
The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has utilised a ‘scope of business’ inquiry to delineate the boundaries of the no‐conflict rule for the company director. Such an inquiry is directed at discerning the realistic ability of the company to exploit any particular business opportunity and a strict capacity approach is eschewed, at least where the no‐conflict rule is concerned. The decision is premised on a bifurcation between the no‐conflict and no‐profit rules, suggesting that the tests to determine breach of these fiduciary rules are not necessarily the same, thus permitting a more nuanced consideration of directorial breaches.  相似文献   

20.
随着中国大陆《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于2011年1月正式实施,四地间法律效力的相互承认问题获得基本解决。至此,需要面对的便不仅仅是四地间法律规定的表面歧异问题,更应关注为具体案件确定准据法时所要面对的现实法律冲突问题。试就"两岸四地"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法律冲突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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