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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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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单位和个人控告检举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移送的;党委、人大、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移送的;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渎检部门自己发现的。  相似文献   

2.
龚海华 《法制与社会》2011,(21):139-140
在办案机关立案调查前,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建议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本文对坦白和自首进行对比,阐述了在职务犯罪中坦白与自首的具体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3.
自首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身交付国家追诉,在属性上应归结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权利的行使当可以部分行使,也可以放弃,由此,“部分自首说”应该提倡。  相似文献   

4.
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以实例解读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两规”期间自首的认定、如实供述和赃款赃物上缴对自首的影响以及单位自首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交待其罪行能否被视为自首,是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对此,应根据自首的构成要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来认定其是否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6.
犯罪嫌疑人在“两规”期间如实供述纪检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后经证实检察机关立案时掌握的贪污贿赂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检察机关掌握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导致检察机关将原认定罪名变更为与之犯罪事实重叠的新罪名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7.
“以自首论“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更好地体现自首从宽的刑事政策,新刑法对我国的自首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一般自首的同时,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本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修改解决了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司法界经常面对的棘手问题。但是,由于“以自首论”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与一般自首的主体身份不同,又可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适用。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分歧争议较大。为此,笔者试从“以自…  相似文献   

8.
罗熙  蔡晨程 《政法学刊》2007,24(3):28-31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上都将犯罪嫌疑人在党的纪检部门采取“双规”措施期间的如实交待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双规”期间的如实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判断的标准应是其交待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只有严格区分“双规”期间交待的不同情形,才能准确做出自首认定。  相似文献   

9.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中除交待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在信用社门前抢夺一妇女的金项链事实以外,还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曾掌握的多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否认了抢夺和敲许勒索的犯罪事实。上述情况,可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对于敲许勒索这一事实是自首。笔者认为,不认定自首为宜,其原因是:第一、我国《刑法》关于自首制度旨在鼓励犯罪的人悔过自新。而上述情况,只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初慑于法律的威严,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敲许勒索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李某对以…  相似文献   

10.
一、自首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修订后的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这对自首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依据该规定的精神,自首包括下列构成要件:(一)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  相似文献   

11.
一、余罪自首的概念余罪自首,即特殊情形的自首,也可称之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的情形。余罪自首有以下三个特征:(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只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成立余罪自首。可见,余罪自首适用对象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刑且刑期未满的已决犯。(二)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三)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二、如何正确理解余罪自首所谓余罪,目前“两高”尚未…  相似文献   

12.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的案件是由纪委查处以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对于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有实际意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的定义。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审查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对照自首的定义,纪委移交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能成立特殊自首。对于纪委移送的…  相似文献   

13.
在王敏(化名)被押回的那一天,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刘爱军有一个强烈的愿望,“见见她”,他想见见这个他跟同事们用了七年时间从境外劝回的犯罪嫌疑人长什么样子。  相似文献   

14.
刘绪高 《律师世界》2002,(12):29-31
“余罪自首”,是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情况。“余罪自首”亦称为准自首,这是大多数学者之共识。但将余罪自首称为“特别自首”的观点颇值商榷。这是因为,我国刑法除在总则部分规定一般自首(余罪自首只是一般自首的特殊形式)外,还在刑法分则中第164条第3款、390条第2款、392条第2款计3个条款规定特别自首情形。假若将刑法67条第2款称之为“特别自首”,势必要么忽略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之存在…  相似文献   

15.
刑法策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c”这一条款对修订前的条款作了重要的增补,特别是第二款规定更是原刑法所没有的,它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坦白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笔者简称为:坦白以自首论),可以适用自首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笔者…  相似文献   

16.
实践证明,除了主动自首者以外,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之初都不愿意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原因在于或多或少地存在抗拒心理。因此,反贪侦查讯问必须首先从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入手。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常常产生不同认识,本文针对这些情况,实例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18.
最近,一位当律师的同学给我讲述了一个由他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一个乞丐被发现死在地下通道,路人报案后警方尸检发现系钝器击打头部失血过多致死。由于死者的身份无从知晓,公安局发出了认领尸体的通告和凶手通缉令。不日,另一个乞丐来自首,说他在地下通道打死了个乞丐。命案这么快告破,办案人员非常高兴,立刻录了口供,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说自己从小乞讨没有名字,  相似文献   

19.
杨云 《检察风云》2013,(8):72-73
"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是一种自伤,被害人是一种他伤,那么闸北区检察院希望通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双重保护原则,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救赎,使被害人得到救助,让他们不再受困于偶然的迷失。"穿过一个狭窄、破败、昏暗的楼梯,闸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走进刘梅的家。看到眼前的一切,他们心里有点不好受,这家人的日子确实不好过。斑驳的墙,好在  相似文献   

20.
近日,一场关于某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自首情节的辩论在福建省南安市检察院的局域网上悄然展开。参加辩论的不仅有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也有后勤保障部门的人员。参加辩论者结合案例从理论的层面对自己所提的观点进行有深度、有广度的分析论证。不同的观点针锋相对。讨论气氛热烈。该院检察长陈世炎表示,今后将借助网络平台,让更多的干警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这样做既可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又可以带动该院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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