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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网络参与平台的不断开发更新,网络言论成为公民参与网络的重要形式并显现出极度繁荣的状态。但与之相伴随的却是网络言论发展中如"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网络谣言"等诸多隐忧。面对这一情况,公民主要从实现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对网络言论持欢迎态度,而公权力则基于"维稳"的需要对网络言论的态度显现出忧虑。应以能否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实现和保护为标准,衡量和评价网络言论中存在的问题。应清晰认识到网络言论发展的不可避免和不可遏制,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界定法权,恰当处理好网络言论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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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秉持"秩序至上主义"的逻辑,存在对违法构成"三要件"的背离,在部分案件中对网络谣言和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面向未来,法院可通过对上述违法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合理平衡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价值的冲突。在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涉及"公共言论"的网络谣言以"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涉及"私人言论"的网络谣言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将"公共秩序"解释为以"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公共场所秩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方面,对于涉及公共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采用"实质恶意"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对于涉及私人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参照刑法上"故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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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避免司法受到庭外言论的不当影响,世界主要国家对传统媒体的司法报道行为均有所规制。律师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单方发表庭外言论成为新现象。对于新媒体时代中的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除了对媒体的规制外,重点还是对律师本身的言论的规制。律师不应通过新媒体就未决案件发表单方庭外言论。在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对策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司法"禁言令"制度,并加强网络空间的干预。要加强律师惩戒制度,遏制律师利用新媒体操作社会舆论影响审判的行为。谨慎发表庭外言论应是律师的一项重要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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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批评性言论所引起的政府机构名誉问题,主要是一个公法性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公法方面的规定来代替在私法上赋予政府机构名誉权的做法.免除针对政府机构的批评性言论侵害名誉的民事责任,并不是说这种言论可以免除一切法律责任.在这一问题上,法律可以惩罚那些对现存秩序已经造成或极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故意捏造的失实言论和侮辱性言辞,余者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更多的言论"去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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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杂志的言论栏目"想说就说"颇具特色,该栏目中的不少言论犀利、透彻,读之令人耳目一新,有酣畅淋漓之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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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办理网络言论案件适用刑法问题的司法解释,引发了媒介舆论的广泛热议,赞同者多,部分质疑则主要针对网民举报与批评监督行为担忧"过度执法"、"用法过猛",可能导致滥用权力打压批评言论、"权力伤害"合法化。无论是否认可该舆论意见,都可以理解。一方面,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与拥有行使该自由权利的实际能力必须相称,少数网民忽视自身的这种实际能力而一味地主张网络言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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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2013年,我国政府结合运动式治理、立法活动和舆论工作对网络言论进行了全方位的治理。互联网的急速发展为中国带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公共言论平台,促进了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带动了中国的法治发展。2013年的互联网言论治理的三部分内容都与公共言论密切相关。其中,"两高"所发布的《网络诽谤解释》着力于对公共言论进行刑事规制,包括对诽谤官员的刑事规制和对政治言论的刑事规制,但是其中的一些做法虚化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监督权。公民监督权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进一步理解公共言论的法治内涵,落实公民监督权,是我们对公共言论进行合理规制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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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离不开宪法视角,解释宪法需要考虑文本、结构和历史。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既相像又有所不同。美国宪法文本没有规定言论自由应承担的宪法义务,但由最高法院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我国宪法文本规定了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美国采用"不得立法"模式,禁止立法剥夺,法院可直接援引宪法;我国采用"经由立法"模式,先将宪法言论自由具体化为法律,然后法院援引法律。美国宪法属于"差别保护",公共言论的保护优于私人言论;我国宪法承认这一区分,但具体化为法律后消除了这一区分。中美两国宪法均承认人民主权,这为我国言论自由条款的重新解释提供了可能。民法和刑法有关言论的规定应予以重新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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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8,(4)
在网络时代,传统媒体环境下的规范和约束机制已不再适用,判断表达者是否恰当地行使了表达权需要探索、寻求新的机制,尤其是针对来自非媒体机构或非媒体职业人士的言论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性内容。以美国的"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Snopes、Politi Fact和The Fact Checker为样本,对网络环境下表达权行使界限问题的研究发现:尽管表达自由仍然是重要的价值,但过去的标准、机制已经不再适应急剧变化的新的网络环境;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的出现,为规范言论表达重新确认了"事实"的尺度,为治理谣言、假新闻泛滥的网络空间,保护网络表达自由找到了折衷方案。这对我国规范网络言论以及舆情治理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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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是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所说的一句话,是用来反对政府对政治言论、宗教信仰、道德文化、思维方式等方面的限制,这句话有其特定的含义,其中的"行为"也与我们经常所理解的"行为"不同,主要的不同表现在:前者不包括政治言论、宗教信仰、道德文化、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单纯表现,即使在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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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既包括口头言论的犯罪,也包括书面言论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包括皇权、国家安全、官文书管理、封建官德、农民的经济权、人身权.唐律规定的官吏言论犯罪中,有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也有用刑轻重的差异."疏议"对于官吏言论犯罪的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既对相关律条中的字、词、句子作了解释,也对犯罪的主体、主观与客观等要件作了解释,还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了说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唐律中有关官吏犯罪的规定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实施,还有一些案例流传至今,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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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商业言论的宪法地位--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言论一般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而提议进行商业交易的言论。关于商业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从上个世纪4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相关判例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大致上经历了从绝对排除到绝对保护再到中等保护的转变。至今,商业言论已经被纳入言论自由的范围,但其受保护的程度仍然弱于政治性言论。商业言论对于市场经济运作和言论自由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商业言论宪法保护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