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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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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2.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我国与东盟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影响双方交流与合作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冲突也日益增多,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律趋同化的潮流下,中国与东盟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建立选择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的路径;在实践中遵循从国家间到区域间双边协议,再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具体变迁路径。当前我们应从双边知识产权协调机构的建立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方面的创新来强化这一正确的路径依赖。  相似文献   

3.
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进程已经全面启动,但具体的合作机制或制度性安排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现中国-东盟国家间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关键,在于建立以政治高层的战略对话为引领,以协调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为核心,以特别审查机制和执法合作机制为保障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4.
东盟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一体化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一流 《知识产权》2009,19(4):90-94
随着中国企业进军东盟市场步伐加快,知识产权很可能成为将来的一大挑战.根据目前东盟各国知识产权法制一体化的趋势,如果中国企业和政府准备不足,很有可能面对短期内知识产权纠纷激增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政府至少要做努力融入东盟知识产权体系、构建预警维权机制、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准备.  相似文献   

5.
“一带一路”倡议目前所涵盖的69个国家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境.面对现有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和新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趋势的挑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冲破牢笼,寻求具有“一带一路”特色的、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然而“一带一路”是否要构建、如何构建独有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要面对的难题.本文在分析现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趋势,对“一带一路”各国构建新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设想.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抢占制高点、增强竞争力的利器,而利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实现对本国利益的保护也成为发达国家有效手段之一。2009年3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通过了“中国-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执行的相关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尽管美国的大部分主张被驳回,但有必要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先例制度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为研究应对策略、提高应对能力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李勤 《法制与社会》2013,(12):37-38
2009年1月26日,历时近2年的"美国向WTO诉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终于产生了专家组报告,在中美双方都不决定上诉之后尘埃落定。自中美两国开展贸易以来,双方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经历了二十多年,对中美两国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美国对中国的高压政策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进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仍需要从立法和执法层面不断改善。  相似文献   

8.
美国投资协定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定义范畴,使得知识产权能够获得与其他类型投资一样的保护待遇,将东道国采取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措施与间接征收挂钩,为美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拓展了一条间接保护路径.美国投资协定确立的投者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东道国国内法院争端解决机制之外为投资者投供一条知识产权救济的新路径.相较与《TRIPS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美国投资条约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现了一种超TRIPS标准.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美国多次向中国发起知识产权争端,严重损害了两国的经贸关系.本文指出为了摆脱美国的知识产权控制,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应尽快实施适合本国需要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NAFTA第十一章建立的ISDM和CEPA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对两区域贸易协定中关于投资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定和建立的机制进行简略比较。提出CEPA构建争端解决机制时需要借鉴ISDM的模式,并需完善细化其具体规定,以便能适应CEPA促进双方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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