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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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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贺小勇 《现代法学》2008,30(2):126-132
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以寻求解决。这是DSB受理的第一起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问题所引发的争端。本案的争议核心是如何解释作为"刑事门槛"的《TRIPS协定》第61条所规定的"商业规模"。通过DSB解释实践,可以看出,"商业规模"的解释主权应属各成员所有,但解释边界受《TRIPS协定》第61条相关条件的限制,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机制符合《TRIPS协定》,没有必要继续下降"刑事门槛"。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施压应由单纯要求"降低刑事门槛"转变为"如何在降低正版产品的价格情况下加大对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2.
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实质看,是将此类争端解决进一步推向国际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投资气候,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东道国关于外资的管理、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都可能产生挑战并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设计与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时,应注意在国家主权的行使与投资者权利保护二者间达到平衡;应积极推动此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妥善解决各种实体与程序问题,维护投资东道国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当地争端解决制度,尽可能地促使投资争端在当地解决。  相似文献   

3.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在海外的投资需求日益增多、投资条件日渐成熟,加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海外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对推动我国投资者去海外抄底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东道国包括传统上通常被认为是投资环境较稳定的发达国家,频频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采取一些非常态的国家管制措施,其中部分措施已经对外国投资产生了间接征收的效果。双边投资协定作为解决双边投资争端的法律依据将极大地影响争端解决的结果。我国在制订或修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当增加双边投资协定的选择性和具体导向性,完善间接征收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和其他仲裁形式一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管辖权也必须建立在双方协议仲裁的基础上。东道国和投资者同意仲裁是建立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前提要件。实践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协议、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投资者所在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其他多边国际协定表示其对仲裁解决争端的同意。本文试从国际投资的角度对投资者和东道国对提交仲裁的同意的表现形式、范围、程序要件以及对同意的解释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  相似文献   

6.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2,(6):95-102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沈伟 《比较法研究》2024,(2):191-208
国际投资法的传统范式是在资本输出国的推动下向着投资自由化方向发展,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同时忽视东道国对外资的规制权,形成了向外国投资者倾斜的结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资本输出增长显著,发达国家也受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件的困扰,东道国规制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自由化为特征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在地缘政治背景下更加陷入困境,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固有平衡被打破,矛盾愈显突出。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陷入正当性危机的同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投资目标内向化、嵌入企业社会责任、扩张安全例外等方式,实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益和东道国经济主权利益之间的结构性转向(re-orientation)。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混同,促使我国在双边投资协定升级的基础上,探索高标准的投资者保护与灵活的东道国规制并重的新结构进路。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由于对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由于各方对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的竞合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近期ICSID有关案例的分析,辅以对伞形条款的历史分析,提出只有当合同违反是因主权行为时,伞形条款方有将合同义务提升到条约义务的效果。  相似文献   

9.
投资条约仲裁是高度法律化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是克服合同国际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母国外交保护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不足的产物.ICSID公约较好地平衡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法律化,而且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接受.现代投资条约与ICSID公约仲裁机制的结合导致了从投资合同仲裁到投资条约仲裁的大转型,...  相似文献   

10.
国际能源投资是国际投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世界能源理事会发布的报告称,仅2013年上半全球能源项目投资就达到了342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总量近50%。而国际能源投资中的征收是东道国以其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合法收益被东道国吞噬,从而增加在东道国能源投资的不确定性甚至引起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摩擦。本文以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投资国的外交保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以及其他国际仲裁等方面出发,分析国际能源投资中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1.
王彦志 《当代法学》2021,35(2):44-5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主导、中国积极推动、ASEAN其他亚太重要伙伴国积极参与达成的超大规模自由贸易协定.RCEP投资章节体现并推进了兼顾投资保护、促进、自由化、便利化和东道国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的高水平、平衡化的全球发展趋势.RCEP投资章节具有诸多亚洲特色,主要包括:审慎节制的投资保护条款、渐进务实的投资准入自由化条款、具体细化的投资促进与便利化条款、以例外条款为主的东道国规制权和社会条款、灵活包容的发展条款、暂时搁置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RCEP投资章节存在若干不足,主要包括:过度限制了公平公正待遇、可能过度限制了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缺失了合作性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条款、搁置了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增加了国际投资法的复杂性.RCEP投资章节将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2007年,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向WTO提起申诉,美国三项指控中最重要的指控即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门槛过高,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其主要法律依据为WTO的TRIPS协议第61条。本文使用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争端时惯用的"条约法解释规则方法"和"综合审查原则方法",模拟站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角度,详细考查TRIPS第61条的上下文、TRIPS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中外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历史区别、中外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体系的区别,以及中外对"构成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和盗版"刑法规定的区别,得出如下结论: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虽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并没有违反TRIPS协议第6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黄瑶  徐里莎 《知识产权》2004,14(2):57-61
一、引言:不合理的TRIPS专利保护制度 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TRIPS协定或TRIPS),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医药产品,有关的规定包含在该协定第5节(第27条至第34条)之中.譬如,根据其第27条第1项的规定,TRIPS下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了既保护专利的产品又保护专利的方法.而且,无论药品是进口还是当地生产都应被授予专利权.又如,其第33条对专利的保护规定了最低20年的保护期,这就有效地授予了医药公司对其专利药品的垄断权.  相似文献   

14.
1997年底,WTO通过其争瑞解决机制处理了第一件知识产权案件。该案源于美国对印度未履行TRIPS第70.8条和第70.9条义务的指控。不到一年,WTO对该案作出了最终裁决,判定美国胜诉,认定印度没有满足TRIPS对医药和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的要求。在对该案的裁决过程中,WTO充分表明了其迅速而有效地实施TRIPS的坚强决心。该案无论对制药业或生物技术领域的企业、投资商,还是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积极争取加入WTO之时,能够深入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运作和TRIPS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5.
迄今为止,中国投资者诉东道国的五起投资仲裁案表明,中国数量庞大的投资保护协定 并不能为中国海外投资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如何通过投资保护协定有效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机 制是中国面临的特殊难题。既有投资协定中的旧规定与新形势严重错位,其中投资者身份、间接征收 和投资仲裁范围不明确的条款构成中国投资者获取法律保护的重要障碍,也是投资协定重构的主要 对象。在政策选择上,可通过增强中国国企投资者保护、完善间接征收制度和投资仲裁范围条款等方 式,构建符合中国利益格局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6.
李凤琴 《政法论丛》2010,(1):100-106
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已经给人权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在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中,仲裁庭对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可以行使管辖权。人权规则也已经被仲裁庭适用于界定间接征收、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等问题。当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的人权保障措施时,东道国可能会援引国际人权义务抗辩投资者的主张,此时,仲裁庭应当适当考虑东道国的人权义务,而不是任由投资规则践踏人权规则。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仲裁案件不断涌现,过分倾向于投资者保护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饱受批评,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国际投资协定制度改革,包括增加新条款以重新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权利义务。本文探讨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有必要增设一般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允许东道国为实现保护如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等目标而豁免投资保护义务,以确保国际投资协定与国家公共政策之间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8.
《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19.
张光 《法学论坛》2016,(4):61-68
目前,间接征收问题已成为各国在外资领域实施环境措施的现实难题.在大多数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并未支持东道国环境措施,而是认为东道国环境措施对外资构成了间接征收.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环境措施与间接征收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蕴涵着东道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力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义务之间的冲突.在投资条约序言中增加环境保护目标、确立“兼采效果与目的”标准、规定间接征收例外条款和构建适度约束仲裁自由裁量权的机制等举措有助于实现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保护与外资保护的适度平衡.  相似文献   

20.
张昕宇 《政法学刊》2010,27(1):75-78
CAFTA《投资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投资仲裁制度,构成了该自由贸易区内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核心部分。本文重点分析了CAFTA的投资仲裁规则的特点及其法理依据,认为该规则将为私人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提供制度保障,势必极大推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自由化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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