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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啸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43-52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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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母亲可能遇到的最大困境是什么?不是贫穷,也不是病痛,而是怀胎10月生下孩子,却无法证明孩子是自己的。美国广播公司就报道了这样两个母亲的离奇故事。公认万无一失的DNA亲子鉴定结果站到了这两个母亲的对立面,她们遭受了种种的误解和怀疑,但她们没有放弃,并最终在医生和律师们的帮助下向世人证明,自己的确是“亿中挑一”的特例,“万无一失”对于她们而言,依然有“失”。母子基因完全不符幸福母亲突变嫌犯丽迪亚·菲切尔德或许是这世上最百口莫辩的母亲了。她不得不在法庭上证明从她身体里孕育出的两个孩子的确是她的,不得不一遍又一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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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2008年5月50日,自称“贱女孩”的双胞胎姐妹包包和阿紫,在其腾讯博客中发出一封《致海淀公安分局张伟刚局长》的信,信中举报“源源影视工作室”名为演艺公司,实为组织卖淫的场所。她们发出网络举报信后,当天便将信件打印出来,送到海淀公安分局。据报道,海淀公安分局局长张伟刚看到这封信后,十分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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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少女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涉及上海市普通高中等9所学校。本案中的这些“援交”少女,因扮演的角色不同(卖淫、介绍或强迫卖淫等),面临的法律处罚也不同。“上海少女援交案”如惊雷唤醒了我们沉睡的心,环顾国内,援交现象已经“润物细无声”地“潜伏”在我们周围。其实早在2005年,辽沈晚报记者就发表过揭示我国少女援交的纪实报道,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如今,“援交”现象在我国的现状究竟怎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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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是封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腐朽的社会现象,是剥削制度的产物。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卖淫是作为一种行业存在的,在旧中国,娼妓制度合法存在,妓院到处可见,仅据上海伪警察局一九四六年的统计,全市就有十万个妇女卖淫。这些卖淫的,大部分是在穷困中挣扎的妇女,为了生活,她们不得不用自己的肉体去换几块银元。新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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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我们无意的疏忽,或许是她们刻意的隐藏,当民众趁着黄金周尽情休闲时,一支特殊队伍却在城市的街头坚持上岗”:他们着装普通,目光却机警地扫视“第三只手”;他们身份各异,老少皆有,却个个身手敏捷。他们就是活歇在老百姓身边的民间反扒志愿者。目前在中国,几乎每个城市都有民间反扒高手,北京的苑图栋、西安的刘孝雨、郑州的聂光增,成为民众关注的人物和舆论争议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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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子、房子能带来幸福么?”英国女人疑惑。
“或许不喜欢他,可是钱很重要啊!家里人和周围的人也会觉得我嫁得好。”中国女人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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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2日,湖南省永兴县原县委书记杨文因买官卖官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消息传来,朱玉月、甘莉荣和温燕芬喜不自禁。原来,她们都曾是杨文卖官的受害者——她们的丈夫虽然都花钱买到了孜孜以求的“乌纱帽”,却把沉重的经济包袱和心理包袱留给了妻子:家里债台高筑,她们还得时刻担心丈夫为了捞本而堕落、腐败,甚至毁了原本温馨、幸福的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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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还是会提卖淫合法化。”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连续第9年建议卖淫合法化,再次引发舆论的争议碰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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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坊间岁末年初热议一令人啼笑皆非的新闻,就是一名身披派出所副所长外衣的警察,名叫江文鹏,与卖淫集团勾结坑害嫖客,从中渔利分红。参与其中并充当卖淫集团保护伞的还有巡逻大队多名警员、联防队员。这些人唯利是图,想靠“鸡”吃“鸡蛋”,但是这不干净的“鸡蛋”是不能吃的,一吃就统统进入监狱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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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政府公布了《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共有10个一级指标,其中第九个是“权益保障”。它所占的权重为8分,仅比“公用设施”与“社会服务”略高,而低于其他一级指标。或许在“权益保障”情况正常的前提下,这个权重是适当的,而在当前公民权益常常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形下,这个权重就显得有些低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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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在网络上公布卖淫信息的现象无法消除。日本神奈川县警察局以违反《约会网站规制法》为由,强化了对买春男子甚至是卖淫少女的检举揭发力度。但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警方的这种行为又与该规制法相冲突。因此,少女自己在网站上公开征集买春对象这一事态,可以说是钻了现行法律的漏洞,是警方“预料之外”的事。有权威人士指出,“法律对于这种实际情况并无相对应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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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涉案的一群犯罪嫌疑人都是花季少女,个个年轻漂亮。她们以模特行业里的"外围女"身份从事着卖淫贩毒的犯罪行径,每个人都有一段沉重且不堪回首的往事。她们的人生遭遇和扭曲的价值观令人扼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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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整治的重点,公安部门不断惩治、打击,但收效甚微,专项行动过后,性服务业又“蓬勃”发展。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对卖淫嫖娼现象进行思考。在现阶段的中国,卖淫嫖娼现象还包括以卖淫嫖娼为中心内容的其他伴生物,已经形成了不同层次、供给不同需求的颇具规模的“地下性产业”。从不同于社会常识形态的角度出发,卖淫嫖娟现象实质上走一种“灵肉分离”,人们对卖淫嫖娼的态度取决于对待灵肉分离的态度。而处在这种现象之中的“从业者”,即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是与一般的雇佣劳动者毫无异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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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