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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相似文献   

2.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研究产品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大多数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历程。随着全球经济生活的发展以及各类严格责任学说的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正。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了医疗机构侵权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侵权,第59条又明确了医疗机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解释源于将医疗机构视为产品销售者,类似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认识。而事实上,医疗机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作为销售者,其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所松动。所以,通过分析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医疗产品的实际情况等内容,提出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适用,应视医疗机构性质等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缓和。  相似文献   

5.
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骐 《中外法学》1998,(4):59-66
<正>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这个问题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问题。什么是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什么是中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法律界对此尚无明确的说法,也缺乏系统的、有说服力的研究。本文拟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中美两国的发展、什么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确立归责原则的基础与根据等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6.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的标准和依据,它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抗辩事由的确定等,在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是对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并对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7.
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该是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和作为其外化形式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的有机统一。亦即: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乃是以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为主要内容、以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范畴为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的、用以确定生产者因产品缺陷致损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相似文献   

8.
鲁晓明  郑溢鑫 《行政与法》2013,(3):124-128,F0003
与我国主流学者主张销售者承担产品严格责任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学者认为,承担产品责任对销售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美国虽从总体上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持肯定态度,但现实中施加了许多限制,而由于警示缺陷只须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责任已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严格责任的内涵。我国不加限制地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之正当性值得怀疑,需要重新反思。  相似文献   

9.
两大法系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解决,几乎涉及产品责任诉讼中其他所有问题的处理。我国民法测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对此,理论界已形成共识。但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理论界仍看法不一,有主张实行过错责任者,亦有主张实行无过错  相似文献   

10.
从世界范围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由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历程。本文认为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不是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根据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处地位的不同实行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为辅,责任主体面对消费者的替代责任的综合归责原则,但是要防止严格责任绝对化。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改进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的重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意味着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过失的客观表现,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因此其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①。  相似文献   

12.
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指投入市场流通的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中美产品责任案件在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上呈现出各自的特点,本文试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进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由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演进。我国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观点不一,现行产品质量法确立的产品质量归责原则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综合归责结构。  相似文献   

14.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在其归责原则上 ,是沿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 ,还是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抑或过错和严格兼而有之的混合责任原则 ,成为学界争论的一大焦点。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对此作全面剖析 ,并得出结论 :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只能为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5.
李剑 《当代法学》2011,(5):115-121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观点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主张销售者(对受害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文从利益衡量视角对通说观点进行了分析与批判,认为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过错责任,并进一步指出虽然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销售者和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受害人向销售者行使索赔权时,销售者可以其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相似文献   

16.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侵权法归责原则,在侵权法学界争议很大。本文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本质出发,认为其不应成为侵权法归责原则,而实质为侵权损害后果承担问题,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17.
论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完善--以法和经济学为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大洪  张剑辉 《法学评论》2004,22(3):107-112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 ,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 ,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实现社会公正的目标。我国采取的是契约担保责任、过失责任 (包括过错推定责任 )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混合归责模式 ,为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在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中 ,应把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为产品质量侵权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完善主要应着重于抗辩事由、惩罚性赔偿机制两方面。  相似文献   

18.
杨冉 《法制与社会》2011,(23):288-289
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深,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汽车产品责任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法律问题,本文从汽车产品责任一般理论出发,分析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指导产品责任归责的法律适用,构建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  相似文献   

19.
冯大纲 《法制与社会》2013,(24):287-289,291
商品责任,是指有关生产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瑕疵商品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简言之,它是在产品质量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确定侵权责任承担者和责任大小的制度。由于社会交易习惯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各国确定了不尽相同的归责原则和衡量标准,立足于台湾社会的特色,除了民法典之外,台湾颁布消保法来对商品责任进行特别规制。基于损害填补原则,商品责任的大小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为确定依据,现实损害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容易确定,但是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是否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对象,学界意见不尽一致。当存在生产者销售者恶意欺诈的情形时,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是商品责任的另一重要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20.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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