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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有时指一种合同关系,有时指一种共同经营组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法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组织,一是由公民(自然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组织。前者为法人的合伙型联营,后者为公民的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  相似文献   

2.
《合伙企业法》确立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合伙形式《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用了专节6个条文(第30条——第35条)规定了个人合伙,又在第三章法人中以联营的名义规定了法人合伙,即合伙型联营(第52条)和合同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9,(11)
《民法通则》规定的联营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产物。企业经济联合对调整经济、改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加快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有关联营的政策和法律还不够完备,致使联营纠纷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在为数较多的半紧密型联营中显得更为突出。半紧密型联营(有的亦叫合伙型联营)是一种古老的经济组织形式,早在罗马法时就有关于合伙的规定。但是早期合伙,主要是个人合伙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由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发展为法人之间的合伙,从而促进了合伙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合伙为民事主体之立法态度判断 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在我国历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总体来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为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之争,即探讨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二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之争.即在承认合伙是民事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合伙是否具有与自然人、法人相并列的独立的主体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将法人合伙以联营的称谓规定在法人一章。对此种立法方式.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合伙不是民事主体.而只是公民或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特殊形…  相似文献   

5.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联合经营。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其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打破地区、部门间封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联营体。《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对新出现的联营体已显得过于宽范,笔者就几种比较特殊的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混合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混合联营体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是指联营体中包含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联营形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联营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于这种联营组织中不同性质联营体的民事行为主…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52条规定,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以共同出资为基础,共同经营组成的新的非法人性质的合伙企业。目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这种组织形式在许多地方大量涌现。但是其还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及债务清偿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表面化和不系统的阶段。因而客观上造成了经济交往中债务纠纷不断增多,也影响了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所以本文就合伙型联营的债务形成,债务承担的原则以及在正常和出现破产的情况下债务清偿等问题进行一点探讨。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横向经济联合的推进,联营形式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联营在我国已大量涌现.但是,这种联营形式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8.
1986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把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民法通则》,根据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三种联营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承担责任时形式也各不相同。一、法人型联营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5l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法人式联营是指参加联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保留各自法人的前提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营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  相似文献   

9.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恢复和发展,个人合伙也随之恢复和发展起来了。据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仅上海市就有个人合伙一千五百五十多个。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个人合伙像个体经济一样,能够弥补公有经济难以生产经营的某些为人民和社会所需要的项目,对于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必要的,是民事流转中一项法律制度。为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个人合伙,指导个人合伙的发展,维护合伙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专设了“个人合伙”一节,这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  相似文献   

10.
关于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观点的评价兼谈民法主体理论的重构●蒋大兴我国《民法通则》按合伙人身份的不同,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联营)两种形式,并分别作了专门规定。由此,不但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中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分法法则,而且在民法学界引...  相似文献   

11.
以家庭工业为核心的“温州经济格局”,涌现了大量的个人合伙这种共同经营体。如温州市鹿城区工商登记个体户有13679个,其中有三分之一是采取个人合伙的经营方式,直接作为合伙登记的有218个。还有不少合伙经营,没有经工商登记。个人合伙这种形式之所以较受个体劳动者欢迎,是因为财产属个人所有,利润基本分了,积累不多,规模较小,调头较灵活。但是个人合伙一  相似文献   

12.
合伙企业对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债务不适用破产偿还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共同经营方式。较之独资经营,合伙便于聚集资金,分担风险,增强竞争能力;与公司法人相比,合伙又具有设立简单,经营开支少,商业信誉比较可靠的优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已成为一种经济合作形式。为适应这种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应运而生,它解决了在此之前有关合伙的立法零散、单薄,不够完善的问题。此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把合伙划分为个人合伙、私营合伙企业和联营(…  相似文献   

13.
关于联营的两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联营成员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联营成员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从《民法通则》来看,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独资经营与合伙经营在《民法通则》中并役有被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全部外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涉外企业。私营企业能否作为法人设立,《民法通则》无明  相似文献   

14.
法人型联营与合伙型联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析别:首先,从联营章程上析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不管是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都必须有联营章程。所以,如果联营各方在联营时有章程,并如实记载有关事项,则根据章程即可判断其联营方式。如根据联营成员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承担连带责任看联营是否有独立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看,联营是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组织机构的产生形式和职权、决策程序等看联营的机构是否独立完整,联营机构的负责人有否具备法人  相似文献   

15.
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它只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共同经营方式,起源于家族共有。在罗马法中,合伙已经作为一种相当成熟的个人联合体由法律固定下来。法国民法典用专章更为详尽地规定了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的产生的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从家族共有发展为企业主的联合,用以扩大经营规模,适应竞争和增加利润顺需要。  相似文献   

17.
《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8年第3期《谈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性质》一文提出,民法通则第52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与第35条的精神“有所冲突”,并认为合伙性质的联营(接即第52紊所规定的联营)在连带责任方面“应按照第35条之规定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第35条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而第52条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谓“合伙性质的联营”的一种规定。在应否承担及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法律上对个人合伙和  相似文献   

18.
《法学》1991,(1)
1.合伙主体的广泛化。即合伙人的条件较一些国家具有广泛性。有的国家规定的合伙人条件十分狭窄。如日本商法,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国民党公司法不允许法人参加合伙。而我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在中国境内的合伙的合伙人,实际上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地区已经出现了中国公民个人参加中外合伙。  相似文献   

19.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字号的基本特征。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权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它同公民的姓名权一样,特定的名称代表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关  相似文献   

20.
有关合伙的法律地位,其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学上历来存在争议,有主张合伙是“非法人团体说”及“准法人说”①,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据此,我们认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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