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论破产免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对依破产程序未受偿的债权不再继续清偿。是否给破产人以免责,基础是破产人破产后是否继续拥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力。法人被宣告破产,是法人解散的原因之一;法人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限负责清偿债务,法人资产的灭失意味着法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因此,就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而言,不存在破产免责问题。自然人和法人的情形截然不同,当破产程序终结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民事主体地位不受影响,因此,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是否免除其继续清偿债务的责任,就成为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规定破产免责,…  相似文献   

2.
邓世燕 《中国律师》2003,(10):35-36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享有的债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清偿,其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在债务人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却不能免除,其仍有义务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于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因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赋予了保证人在一定条件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成…  相似文献   

3.
柳光洪  杨曦 《人民司法》2021,(5):69-71,89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论破产免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是否给予破产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豁免,立法例上有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两种主张。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从片面维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对于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人通过免除其未偿债务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反映出破产立法对善意的、无过错的债务人的必要保护。  相似文献   

5.
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破产法上的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 ,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诚实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 ,依法予以免除。免责制度多为现代各国所采用。我国破产法草案中有关免责条款有值得探究的地方 ,如规定的免责条件过于严格 ;有些规定与民法上的债权相矛盾 ,应引起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关注  相似文献   

6.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保证人便失去了事后追偿的对象,因此,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笔者现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保证人预先追偿权是指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债权的保证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担保风险而参加破产分配,通过破产程序预先向债务人求偿以弥补将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遭受的损失的权利。关于保…  相似文献   

7.
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源于破产程序下债务人的有限清偿责任,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和债权经清理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有继续清偿的责任。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是破产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逃避破产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时间界限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笔者认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当破产事由出现后,债务人先于该期限规定以及破产宣告至破产终结的期间内,具有明显的故意的以逃避债务为动机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也是企业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行为表现。综观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8.
试论我国立法应允许自然人破产的必要性及其制度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及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然而,哪些债务人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破产主体,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破产法采一般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所有债务人,而不论这些债务人是商人还是非商人,如英国、德国、日本和美国等;有些国家的破产法采商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包括商自然人和商法人),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相似文献   

9.
自然人破产能力与我国破产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及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①然而,哪些债务人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破产主体,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破产法采商入破产主义,即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事主体,如法国等。有些国家的破产法采一般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所有商事主体,不因其为商事主体或非商事主体而有区别,如英国、德国等。我国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不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然而在市场经济…  相似文献   

10.
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作者探讨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个人破产 ,并应当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作者还探讨了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 ,并提出应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 ,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法应强化破产人的责任 ,承认自然人的免责制度。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 ,作者认为应采取有限的普及主义。  相似文献   

11.
法人解散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法人解散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应当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对解散企业法人组成清算组织正在进行清算,或者应当清算而未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是否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否依然存续,以及该企业法人与以清算为目的成立的清算组织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等问题,是审理以解散企业法人为债务人的民商事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首先要解决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也就是说要解决债务的相对性问题。下面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企业法人解散与企业法人终止的关系问题,亦即企业法人解散后在清算阶段或者应清算而未清算阶段…  相似文献   

12.
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管理,各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13.
湖南省叶正英问:某村办砖厂负债超过资产约80万元,债权人要求砖厂破产还债。砖厂开办时注册资金45万x,其中贷款30万元(本息未还)负债经营,某村自筹15万元,但某村实际并未投入。请问:若法院宣告砖厂破产,是否应将开办者本实际投入的注册资产算作破产财产清算?本刊法律部答:洞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应当确定其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企业开…  相似文献   

14.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时,采取何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立法上有一般破产主义和有限破产主义之分。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制度普遍适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有限破产主义的破产制度只适用于法人,对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能适用破产来解决债务的清偿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6.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缘故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财物提交于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一、审查联营企业的破产财产状况 (一)法人型联营企业的破产财产状况。确定破产界线,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重要环节。所谓破产界线,是指法律所确定的应当开始破产程序的事由,是债务人资力不够充分,财产状况恶化,有必要开始破产程序的客观状态。全方位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而衡量债务人所有财产是否能够用于清偿债务,对确定破产界线至关重要。我国《破产法》28条规定的破产财产的财产构成,为我们确定债务人的破产界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对于破产界线的界定,还应考虑以下因素,即对与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有直接关系的信用及财产资助渠道作全方位的考察,才能客观  相似文献   

18.
张弢  王伟 《人民司法》2012,(22):82-86,1
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若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但是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于自己欠缴出资的股东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还是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  相似文献   

19.
保证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一般保证下,只有主债务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时,保证人才按保证合同规定代为履行义务或代为赔偿债权人的损失。保证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保证,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抗辩权,那么必然影响到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使本应减轻或免除的保证责任得不到减轻或免除,结果是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保证人以债务人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  相似文献   

20.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享有债权的债务人资不抵债又不积极主张债权时,其债权人有权代他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所享有的债权就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的债权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收回其所放的债权,以抵销其所欠的债务。一、建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类似的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第一,从民法理论上看,实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对完善债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债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的积极清偿为前提的,当债务人不积极或者拒不清偿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用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清偿。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而,债务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也可以随意处分。这样,当债务人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又随意进行处分时,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