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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派员出席二审法庭,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检察员在二审法庭上的任务和法律地位问题,人们却认识不一。到目前为止,所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员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出席第二审法庭,任务不再是支持公诉,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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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无论是在第一审法庭上,还是在第二审法庭上(包括审理上诉案件和抗拆案件),只要是公诉案件,出庭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员都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现的。国家公诉人担负着两项仟务:一是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二是实行审判监督。他既是国家公诉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代表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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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简介:李莹、闫国志,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楠、王媛、陈颖,抚顺市基层检察院检察员。公诉人出席法庭的特点是:举止规范、配合默契、机智沉稳、答辩有力,体现出了较高的整体素质和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流畅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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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和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两位同志的信,反映有的法院拒绝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办理记录工作一事。经我们研究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可否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未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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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简介: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煜、刘军出庭支持公诉的“程宏光故意杀人案”.近日被评选为该地区公诉部门优秀观摩庭。两名公诉人出席法庭的特点是:庭前准替细致充分、语言举止规范大气、临场反应敏捷机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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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出庭意见书》的制作修杭生检察员出席上诉法庭,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表出庭意见,即《出庭意见书》:发表二审出庭意见,是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进一步支持公诉的有力手段,既可以进一步实行审判监督,又能够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作用。一、《出庭意见书》的特点《出庭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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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刑诉法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新刑诉法第210条将原刑诉法175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检察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其刑事立法依据是基于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三机关相互关系、司法公正等因素的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通知》,要求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法院,增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出庭率。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协调与矛盾,应对基层司法处境现状保持应有的关注;在该刑事法条在司法适用中,要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存在问题给予正确的理解和协调,方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又能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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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检察员在庭审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根据是什么?决定检察员在庭审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根据,主要是法律规定。而不是某个部门的需要,也不是某种理想的模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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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具有公诉人与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在实践中大家是明确的,而对于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究以何种身份,是否还象出席第一审法庭一样,具有公诉人和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抑或不再是公诉人,而只是执行审判监督?这个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的任务和出庭检察员的全部活动有着决定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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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首先应是一种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以审判监督的眼光来审视全案,在此前提下来决定是否继续支持公诉,或是支持辩护意见,辩解理由或上诉理由,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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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该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要改变以往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派员出庭的做法,全部公诉案件都要出庭支持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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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辩护方当庭提供的证据审查的特点: 1、职权性。公诉人当庭对辩护方提供证据的审查,是基于其特定的身份,一是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二是出庭检察员的身份,与此相适应的是出庭支持公诉与监督的职责。对辩护方证据审查的目的,一是确定证据的效力的问题,二是通过对辩护方提供证据的审查,监督辩护方的诉讼代理行为。 2、逆向性。公诉人当庭对辩护方提供证据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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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对我市区、县法院去年审理的重审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在我们调查的30个案件中,有16件开庭审理时公诉人没有出庭支持公诉。通过调查发现,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认为发回重审案件不同于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审时公诉人已经出庭支持公诉了,重审时就可以不出庭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 重审刑事案件公诉人不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率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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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自成立检察机关开始,国家就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力。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出庭公诉一直采取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对应的模式(以下简称“同级公诉”),即公诉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就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或抗诉。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和“职业化”公诉探索,重构公诉模式势在必行。笔者针对现行公诉模式的利弊,提出“公诉一体化”模式作为公诉改革的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