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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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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葛君 《行政与法》2008,(4):40-42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方式的再创新。农村耕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耕地可采取土地入股、租赁、转包、互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上交国家等方式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实现土地使用权集中。在实行农村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必须解决好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农村耕地才能顺利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2.
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路径。鼓励土地流转,连地成片是完成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然而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进程中,承包地流转的法律问题众多,严重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良好效益作用的发挥。为有效实现土地规模适度经营,文章从土地流转规划和土地流转监管两方面入手探讨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并就如何建立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制度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3.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我国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也认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我国立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不足之处,本文仅就立法上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4.
伴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农村呈现出土地资源市场化趋势,但这种市场表现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极差的隐性市场,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规模经营,必然要大力发展土地资源配置市场。但现实中还有许多因素阻碍其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此探讨和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梅河口市做好耕地集约规模经营取得的成效为切入点,从政府引导推动土地流转,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为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规模经营拓展空间等方面分析了梅河口市在耕地集约规模经营上取得的显著成效。同时,针对梅河口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实现土地使用效益最大化的视角,对梅河口市如何做好土地规模经营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相似文献   

6.
霍德发 《行政与法》2007,(10):44-46
如何实现农村资源有效配置和规模经营,从根本上破解"三农"难题,加快新农村建设,需要对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进行再改革。这种改革,是在坚持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的、可促使土地相对集中的制度。具体改革路径是,国家通过对承包权转让收入低于经营收入的差额进行补偿,鼓励农民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以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7.
农场制是苏南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中农业供给微观组织的创新,它有多种实现形式——家庭农场、村办农场、站办农场等。它们都是规模经营的、现代化的、市场化和企业化的农业供给微观组织,但在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场内外经济关系、经济性质等方面又各有特点。苏南农场制创新将牵动苏南整个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  相似文献   

8.
翟啸林 《法制与社会》2012,(20):217-222
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改革,已经成为农村市场经济制度和农村消费市场转型的焦点性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发展与稳定.本文从改革开放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二十年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演进入手,分析了城乡二元体制下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确立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地位,保障性功能和效率性功能相融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完善公益性土地征用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这两种方式相融合的建议.以期寻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路径和空闻.  相似文献   

9.
张先锁 《法制与社会》2011,(24):225-22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土地制度,逐步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基于工作实践,分析了当前稳定土地关系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之间的现状,并着重介绍了统一思想认识,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三种方法及其具体运用,籍此引起各级从...  相似文献   

10.
金晶 《法制与社会》2011,(24):235-236,240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需求,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结合云南省普洱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际,分析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许英 《河北法学》2012,(1):88-89,90,91,92,93,94
全国各地土地征收实践中大量纠纷和冲突的不断发生,迫切要求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而且,公平与效率作为衡量法律制度优劣的重要尺度,也切实要求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基于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共识,结合实践经验和政策指引以及国外制度建设的启示,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就是突破现有的制度障碍,遵循公平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构建农村集体土地征购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农地权利体系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和债权性农地使用权的权利体系。同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衍生出征收征用补偿权、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和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等保障农地权利实现的权利。各项农地权利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律救济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  相似文献   

13.
刘婧娟 《法学杂志》2012,33(7):171-174
在我国,土地征收已经演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若仅从土地征收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来研究这些问题,并不能触及根本,因为这些问题根植于整个国家的财政制度体系。分税制改革之后造成的地方财政赤字严重,并且由此引发的土地财政,是土地征收问题难以根治的重要诱因。  相似文献   

14.
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私有化和变相私有化论在当前中国社会有着很大影响,这可能将农地法律制度引入歧途。作为其基础的农地权利致富论,在耕地问题上忽视了规模经营的结构,在农村非农用地问题上忽视了土地级差收益的性质。中国的农地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农地的社会功能。从农民生活结构等微观层面来看,农地生产收入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缺之则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劳动力再生产都难以有效维持;从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化发展等宏观层面来看,农地给农民提供了稳定就业及生活意义,有效维持了城乡社会稳定。正因此,当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当得以维持,并可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政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却禁止其开发房地产,其理由不外乎是防止耕地流失、农村土地开发房地产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相冲突、需要保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用地的垄断,这些理由并不充分和正当。从禁止所产生的后果来看,禁止也不具有正当性。政府在重新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平等对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实现城乡房地产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   

16.
路斐 《法律科学》2009,(5):136-143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存在一些无法利用规范研究或价值判断等传统方法进行解释、而只能在“体制性”品格寻求答案的问题,即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社会传统及其互动而成的历史传承与国情现状塑造下的制度特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体制性”品格,在党政政策等上层建筑和人多地少等经济基础的互动中具有现实合理性,也由于物权法的固有性和土地制度的本土性而具有理论正当性。“体制性”品格的研究,有助于从政治目标、国情现状等视角分析设计我国法律制度,可导向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研究的纵深。  相似文献   

17.
试论新型农地关系的法律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吴春燕  郜永昌 《现代法学》2003,25(1):107-112
农地关系是与农村繁荣,农业稳定和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土地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呼唤农地关系的变革和农地制度的创断。而现行农地关系存在着主体和权能方面的缺陷,影响了科学的农地权利体系的构建;而构建新型农地关系即是要强化农地所有权人,农地使用权人等农地权利人与农地的私法联系,期待为农地权利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本文对有关农地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一些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刘俊 《现代法学》2007,29(2):170-178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农地利用制度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导致当前农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严重丧失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基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物权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土地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构成我国土地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因而我们应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农地持有权——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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