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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入手,简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流转的弊端,最后结合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论证了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自由流转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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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起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经成为市场化的必然趋势,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但是,如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使其更好的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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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本位理念取得主导地位,导致我国土地制度的异化,造成集体“产权残缺”、“地权歧视”等诸多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本着权利本位理念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充分的土地权利,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等,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能在统一的市场内进行优化配置,并通过土地规划、土地税收、农地补偿等制度实现公私利益和不同用途、不同区域间土地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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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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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然而其在建设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这些难题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亦不健全。要破解这些法律难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完全用益物权效力,构建城乡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制度,确保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禁止为"商业利益"而征收;构建科学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同时政府应当让利于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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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相矛盾的,为使这些试点工作取得合法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果断修改法律,并特别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此外,在明确对于地方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限制、完善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取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取消地方政府的“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各地试点工作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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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障碍与空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既有立法者思想上重重顾虑,又有宪法和法律制度上的障碍.但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也给其流转留有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经大量地客观地存在社会实践中,它是市场经济的选择,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政策,规范其流转.允许并统-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必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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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城市化背景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已成为必然,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使市场机制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为此,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乃是立法对现实的回应。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域引入土地出让制度不失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制度设计,出让合同的客体只能限于商业化利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应仅以出让土地所在的乡镇或村范围内的企业为限。允许通过出让途径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进入流转程序实乃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立法上的一大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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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确认权属.农用地非法转为建没用地在一些地方呈蔓延之势,必须切实增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把农地保护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摆到突出的位置,加快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修改与完善的进程,审查调整各类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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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规模的城市化促使房地产业得以迅猛发展,然而,房地产市场供地单轨制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房市间接制已成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尤其成为当前城市房地产价格高企和农村大量闲置建设用地价值无法实现的根源。因此,需要拓展并充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法律空间,进而建立起平等开放、城乡统一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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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由进行市场交易,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制约.土地确权登记应定位于确认证据事实等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益,国家可比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征收相关税费,直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收益似显不妥.要加强土地规划的执行力度,土地规划的实施要着眼于基层.严格进行土地用途管制,以用途引导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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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当前研究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亟须引入新的研究视角。从法理来看,立足于土地开发权视角,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其本质是回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处分权能,以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开发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法律上平等。回到土地开发权制度平台层面,借鉴国有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法制资源,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制度建设,乃是当下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制需求的理性选择。此外,这亦是实现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内在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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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政策试点实际上突破了法律的刚性规定,变相允许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服务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群体的房地产建设;将国家公益事业责任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私权主体承担,其合理性也不无疑问。因此,从长远来看,公益事业保障和集体利益实现仍应依赖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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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权利制度的和谐发展及其司法保障——基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语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78-86
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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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土地市场法律制度,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我国经过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将土地使用权置于一个独立物权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构建的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应当突破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代之以土地的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则相应地纳入新型权利结构的土地使用权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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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遇到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质问。改革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在"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在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和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基础上,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立法内容。尤其是,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个体成员权、全面落实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前提下,应注重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面,完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乃至自留地、自留山的分类征收及其补偿机制。应强调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视角,重新审视农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分配自治权,重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征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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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农地利用制度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导致当前农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严重丧失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基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物权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土地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构成我国土地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因而我们应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农地持有权——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