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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友连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2):112-115
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现代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得司法规制成为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主要方式。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解释格式条款之疑义、认定格式条款之效力来进行。 相似文献
2.
秦国荣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2):55-63
我国现有的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设计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将劳动基准强制立法内容规定为双方可以约定的内容;二是过分限制了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权利;三是相当部分条款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着重复与矛盾之处。这就要求立法者应当以尊重劳资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劳资伦理合作关系、在平衡和保护双方利益关系及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基础上适当向劳动者倾斜、明确劳动基准强制性立法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授权性立法内容之间的范围及其相互关系等为基本原则,重新设定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相似文献
3.
论《劳动合同法》告知义务与劳动合同条款解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玉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28(1)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第8条时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签订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各种事项的告知如果和后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就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制和解释. 相似文献
4.
毛亚敏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一、我国格式合同及其规制现状(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这种合同便是格式合同。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合同可称为格式商业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使用的格 相似文献
5.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社会交易活动日趋频繁,格式合同以其反复适用性、不可协商性、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弥补了传统合同缔约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的缺陷,大大提高缔约效率,节约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了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快速流转。与此同时,格式合同亦存在固有的缺点,如契约自由原则受限制,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等,这往往导致格式合同提供者利用自身优势,在格式合同中设定不合理条款,侵害相对方利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等问题。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立法现状有着种种不足。因此,完善我国格式合同制度,加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所面对的一项巨大挑战。 相似文献
6.
关于格式条款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坤轩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2):47-49
格式条款于现代商业往来中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繁荣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经营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设计格式条款的内容,较少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格式条款的价值和缺陷并存,必须对其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7.
陈广华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5,(3):72-76
我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而摈弃"格式合同"的概念,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没有规定.研究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第39条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药晓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4):40-43
格式合同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格式合同在形式上表现为预定性、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是对古典契约自由理论的修正。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归因于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增进交易安全,但不容许相对人协商却影响了其自由意志、破坏了双方的利益均衡,导致合同不公正条款泛滥。因此,有必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以保护相对人利益,确保社会公平,以期建立公平的交易环境。 相似文献
9.
论格式合同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素芬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1,3(6):47-48
格式合同一词在我国立法中首见于 1993年 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9年 3月 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对格式合同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合同 ,是指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因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不能协商更改 ,一旦因格式条款而生纷争 ,如何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进而保护相对人之利益便显尤为重要。据此 ,本文从概说、目的、具体规则三方面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做以具体探讨 ,以便利于争议之裁决并最终实现契约正义之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0.
格式条款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燕飞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4):27-31
格式条款的出现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和经济性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给合同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本文从格式条款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出发,评析了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提出了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来规制格式条款建议。 相似文献
11.
尹华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6):48-50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立法内容抽象,条款的文字表达存在矛盾,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漏洞颇多等不足,因而必须对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进行完善。完善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二是在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合同法》进行修改;三是制定专门的格式条款法。 相似文献
12.
王丽美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5(3):60-62
生活中常见的合同,有很多是由格式条款构成的。格式条款的大量存在有其合理价值,但也有其固有的弊端。为了兴利除弊,必须综合规制格式条款。在各种规制手段中,行政规制是重要规制手段之一,但该手段现存一些制约自身发挥作用的问题,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行政规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卫元国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5):29-30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内容抽象、文字表达含糊矛盾,漏洞颇多。因而对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完善有一定的必要性。文中分析了国内、国外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定,同时适当考虑了合同法本身的体系,对其部分条款重构,以及适时制定格式条款法的设想,力求格式条款的规制趋于完善、合理。 相似文献
14.
闫治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3):66-68
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本文试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借鉴国外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劳动力市场状况,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的法律性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违约责任问题、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及预告期长短进行一些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15.
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5):137-142
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格式合同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一方面,格式合同因具有满足经济生活的明显优势而被市场主体广泛采用;另一方面,在合同实践中,使用人以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需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维护合同正义。而立法规制是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前提和依据,在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我国,尽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规定比较粗疏、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曲珍英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13(2):47-49
在格式条款中,提供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因此在法律上必须予以规制。这样既能发挥格式条款应有的作用,又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刘非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177-185
从某种意义上讲,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扭曲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正当性是值得商榷的。虽然各国立法专门针对此种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定较为零散和不系统,但为了保护合同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以保护弱者的冲突法方法和规则对此种特殊的法律选择条款进行了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制均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未来的立法可以借鉴和采用《罗马公约》的“优先法”方法,美国通过赋予法官导向性自由裁量权从而追求具体案件“实质正义”的做法也可以给我国司法实践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19.
王鑫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1,(2):29-34,43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编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未能有效规制格式条款,以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此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以2019年的一起关于格式条款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的迪士尼乐园案件,引出关于规制格式条款必要性的探讨.而且,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然存在难以有效规制"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问题.因此,借鉴德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规则的经验,能够完善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一是引入德国的关于格式条款的灰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二是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特定行业的格式条款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0.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4)
涉外劳动合同中存在着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标准。针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的涉外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上的直接适用法制度。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则可以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向,选择相应国家的法律。法院在认定境内企业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下的意思自治条款时,不能将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应允许当事双方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