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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公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保障人民的民主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我们可以从整个民事诉讼法中看出它是如何保护人民的诉讼权利的.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是作为原则规定的.民诉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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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由此可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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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笔者就新《民事诉讼法》对公证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和启示谈几点认识与体会。一、新《民事诉讼法》增设诚信条款,间接提醒公证机构要关注法律行为公证的"目的性审查"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增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同时,为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新增112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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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是继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以来的又一次大的修改,修改的重要内容包括:增加"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调解制度、证据制度、保全制度、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检察监督制度、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当事人的权利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对婚姻家庭律师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开拓业务的一个机遇。掌握并熟练运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婚姻家庭案件影响较大的修改规定,对于减少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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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的控权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一种活动,以国家审判权为中心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本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民事诉讼法是典型的公法,控制和规范审判权依法行使应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功能。民事诉讼法要严格控制法院的审判权,不断激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肯定和发挥律师在监督和制约审判权行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才能使民事诉讼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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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存在当事人诉讼权利缺乏对审判权的制约、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不完全平等、有的诉讼权利行使范围偏窄、诉讼权利与诉讼程序的运行相分离等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要改变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指导思想,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充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文提出了解决意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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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是否发送原告.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做法也不统一。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都应当发送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条“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民事原告还是被告,其诉讼地位、诉讼权利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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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从《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的情况看,无论是理论战线还是司法实际部门,对反诉的认识并不完全二致。为使人民法院正确地审查反诉,保证当事人充分地享有“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笔者拟就反诉的性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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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是审判方式转型背景下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过于原则,需要明晰该权利的构成要件,研究该权利在诉讼实务中的运作状况。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还应当制定用于调整行使这一权利所引发的利益冲突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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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规则,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以实名的方式进行诉讼。不过,崇尚实践理性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时许可当事人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诉讼。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中应记明当事人姓名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应该规定当事人具有匿名诉讼的权利,法院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在当事人匿名和公开其姓名之间权衡利弊以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匿名诉讼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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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 确保经济活动正常运行是市场经济对民事诉讼法提出的一个严峻任务。尽管1990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采取了增设审限制度和督促程序等措施,修改了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及证据制度,对加速案件的处理有着积极意义,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但是从这些规定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后,可否撤回申请? 依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是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表现。申请人对这种权利的处分,法院是否也应象对待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撤回起诉一样来对待,即要通过法院的同意呢?对此问题我们可以根据提出撤回申请的不同阶段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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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对民事诉讼法的认识问题民事诉讼法只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律呢?抑或既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律,又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这似乎已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但从对许多问题表现出的分歧看,它却仍是一个没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要不要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内容;在诸多的程序制度中,是否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整个法律制度中,有无必要研究审判程序制度与诉讼程序制度的结合与协调问题.上述问题不解决,民事诉讼法即使具有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可行性,也必然会缺乏诉讼机制构成的合理性,这就难于避免某些程序制度的不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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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海峡两岸民事、经济、文化交往不断扩大,互涉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的形势下,对两岸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在诉讼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完善;而且对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互涉民事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有效地获得司法保护,进而推动两岸交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关于民事诉讼的概念,大陆学者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关系。台湾学者则普遍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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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状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将其放在当事人一节中予以规定,同时又在第56条规定:“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种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当事人区别开来的做法,容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按照该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