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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本文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等,提出对信用卡诈骗罪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2.
随着信用卡使用量的不断增大,利用信用卡犯罪的现象也日渐凸显。尤为突出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它在构成要件等方面与其他行为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罪存在很大区别。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五)》中对现行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增设了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条罪状明确区分了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为两种不同对象,且以数额差别来规定不同的入罪要求。根据对该条文立法原意的解析和对信用卡犯罪的现状分析,本文认为"伪造信用卡"理应包括"伪造空白的信用卡"。  相似文献   

4.
郑伟 《广东法学》2010,(4):15-21
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特征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权益经济,金融消费经济又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信用卡消费者群体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实施过程中越来越大,因此对金融消费经济中的信用卡消费者给予充分、及时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方面。文章分析了美国《2009信用卡法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并论述了我国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提出了保护我国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吴飞飞 《法律适用》2014,(6):99-102
在银行卡业务领域,信用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信用卡与借记卡是区别对待的。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认为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但是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申领和使用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应的管理秩序也应当有区别。从借记卡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来看,将其归入"金融凭证"似乎更为准确。应当将对信用卡的狭义理解运用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中,同时对信用卡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地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含义之中,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初衷.对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符合刑法原理.对以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具体定罪处罚.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没有使用的行为应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定性.  相似文献   

7.
王芳 《法制与社会》2012,(34):252-253
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猛发展,信用卡犯罪数量也随之攀升,犯罪手法、技术更是层出不穷,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信用卡犯罪。它不仅直接侵害了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威胁了金融安全。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持卡人和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促进信用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就有必要在分析当前新型信用卡犯罪的类型和特点,阐述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侦防对策。  相似文献   

8.
利子平  樊宏涛 《河北法学》2005,23(11):38-40
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与同一条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本罪所指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其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关于信用卡透支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在广州试办了外国信用卡的服务业务。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卡的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建立了长城卡、牡丹卡、万事达卡、金穗卡和太平洋卡的经营管理部门,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不能不看到,它还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在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程度不高,银行信用卡业务没有实现全国电脑联网的情况下,在业务结算上有“时间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把黑手伸向了这里,进行恶意透支,给国家资金造成巨大损失,破坏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据某市工商银行统计,从1991年发行牡丹信用卡以来,用该卡透支就有236起,其中恶意透支的有170起,侵占国家资金130万元。但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而被追究刑  相似文献   

10.
美国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立法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端 《河北法学》2007,25(3):96-99
信用卡作为金融支付业一种新型的电子货币,在我国正处于成长阶段.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大,信用风险的隐患也越来越严重了.如何认识、管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信用风险,是当前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介绍分析美国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立法,探讨其对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与防范所起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定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对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内涵的把握,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中较难把握的两类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具体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与通说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7,(6):119-129
网络移动支付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产品深度结合的产物。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实质内涵应当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网络移动支付账户与信用卡账户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后者由金融机构设立,因而不能将两者等同视之。基于两者的紧密联系,应将网络移动支付视为信用卡的新型支付方式。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冒用的主要类型是冒用网络移动账户实施侵财;冒用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间的逻辑冲突进一步放大,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迫在眉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手机并利用其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转账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13.
李少娟 《法制与社会》2013,(20):127-129
信用卡以其安全、快捷的优势,成为目前最具前景的消费支付工具。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同业竞争的加剧,信用卡纠纷的类型越发多元化、复杂化。松山湖法庭作为集中审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内金融案件的专业审判法庭,年均办理信用卡案件将近2000宗。信用卡的用卡安全以及风险承担问题成为审理的难点,本文选取了三宗盗用、冒用和伪造信用卡消费的案例,试对这些新类型的信用卡纠纷的特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与日俱增,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因多种多样,且呈现出新的特点,给侦查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本文将介绍信用卡诈骗罪的形式、成因、特点,从而分析一些实际办案过程中可以运用的侦查对策,以充实本罪侦查方面的理论内容。  相似文献   

15.
信用卡套现是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一种现象,严重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制度,2009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其纳入了刑事打击的范围.对信用卡非法套现,应科学有效地进行预防和控制,强调综合治理,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卡套现的有效遏制.  相似文献   

16.
王楠 《法制与社会》2013,(31):77-77,81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信用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违反,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是对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系统具有危害性,尤其是信用卡管理系统所造成的破坏,同时也危害银行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具有危害性.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文以孙某信用卡诈骗案为例,简要解析了信用卡诈骗罪,是以案说法.  相似文献   

17.
梁平 《中国检察官》2007,(11):15-17
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及相关立法的变化,在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本文探讨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信用卡非法套现呈现组织化趋向明显、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套现的金额不断攀高的特征。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它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影响宏观经济决策,造成了银行利益受损,放大了银行信贷风险,并且能够衍生其他违法犯罪。为防范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的发生应加强立法,完善信用卡法律制度,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融资渠道,强化信用卡管理制度,完善发卡和收单机构管理机制,建立信用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9.
也论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凭证,与其所记载的财物内容既具有一体性,也具有分离性,其性质上相当于一个电子钱包(存物柜),具有财产的本质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抢劫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一般亦构成抢劫罪,但该种情形不能评价为抢劫罪既遂。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其评价的重心应立足于抢劫行为本身,不管是当场使用还是事后使用所抢得的信用卡,均应评价为抢劫罪,而无需将事后使用行为单独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近年来 ,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包含借记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 ,不包括伪卡或废卡 ;对拾得信用卡并获取密码而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吞行为的定性 ,应依照刑法规定综合加以考虑 ,按不同情况分别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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