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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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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正确划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直接关系到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问题。一、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案件审理范围的修改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  相似文献   

2.
2020年,南昌知识产权法庭及南昌地区有权受理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的两个基层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373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362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11件。2020年,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362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351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11件。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现从已审结案件中选取较具代表性的案例作如下评析。  相似文献   

3.
中国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成文法国家,都强调有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主导性,但由于中国与当代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产生的政治、文化、历史和经济背景不同,决定了各自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差异,表现在上诉审程序上也就不相同。本文就中国和法国、德国的上诉审程序作一简要比较,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4.
<正> 近几年来,四川省法院系统在实行行政信访职能向告诉申诉审判职能转变的实践过程中,着力理顺诉讼环节中的纵横关系,疏通诉讼渠道,增强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能,强化告诉立案,坚持“立审分立”,革除“立审合一”这一弊端,尽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对申诉案件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再审不回原审判庭处理”原则,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本文就“立审分立”谈谈我们的一些作法和体会。一、“立审合一”的弊端所谓“立审合一”就是将审查起诉,决定立案与实体审理两个诉讼阶段作一个诉讼阶段处理。这种置程序法严格的程序性而不顾的“立审合一”,不仅是对法定诉讼程序的否定,而且衍  相似文献   

5.
李浩 《政治与法律》2012,(4):130-139
管辖错误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一项程序性再审事由,该项再审事由在学术界引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提出异议。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解释》对它作了缩限性解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这一再审事由。管辖错误确实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建议稿》中反对取消的意见值得重视。与取消相比较,保留这一再审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缩限性解释确定的范围,辅之以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予以适用,是一种能够使公正与效率达至平衡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制度改进,本文拟在维持"仲裁前置,一裁二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变"裁审对立"为"裁审互补",对仲裁作必要的改进,对诉讼作必要的限定,实现裁审衔接,进一步提出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一、注意把握简化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简化审的首要和根本的问题是要把握好适用范围和条件。实践证明,适用简化审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  相似文献   

8.
2020年,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418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210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208件。2020年,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476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204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270件,诉前保全案件2件。在较好地完成著作权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作简单介绍。  相似文献   

9.
全国法院立案和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于1997年9月16日一19日在上海市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年来立案和审判监督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讨论研究进一步推行立审分开、审监分开,完善立案工作程序和制度,全面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审判工作更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开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在强调实行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重要性时指出:立案和审判监督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法院就有立案和审监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来办理立案和审判监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改革。随着审调工作的不断发展,立案与审判分…  相似文献   

10.
审势执法     
<正> 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 不审势则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这是三国时赵藩为诸葛亮撰写的对联。它赞颂诸葛亮作战“善攻心”,施政能“审势”,一语中的,颇有见地。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是施政能审势的体现。审势执法,这是一条颇有启发性的道理。法律是体现统治阶  相似文献   

11.
侦审关系是一个具有自身特殊规律和内在机制的研究领域,侦审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决定了其对诉讼形态建构的特殊意义。侦审关系具有动态、转换性,在侦查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司法对侦查的制约,在起诉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审判与侦查的阻隔,在法庭审判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则是审判独立。根据侦审关系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不同样式,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可以表达为“独立而不失控、阻隔而不阻断、受制而不依附”。侦审关系研究的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制约侦查;二是法官预断排除。其中,前者的实质是侦查行为正当化的问题,后者则是裁判结论正当化的问题。从运行机制的维度审视,侦审关系的制度逻辑是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并举,审前阻隔与审中排除互补。主要制度组成包括侦查阶段的侦查令状制度、起诉阶段的侦审阻隔机制和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侦审关系是决定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控、辩、裁三方法律地位和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相似文献   

12.
实行“三个分立”即立审、审监、审执分立,是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人对再审案件是否也应立审分立提出质疑,其主要观点是:一是认为由立案庭启动再审程序,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必然在立案和审案上造成标准掌握尺度不一,致使一些不该进入再审的案件被提起再审,有违“精审监”原则;二  相似文献   

13.
一、“审”与“判”应包括审理、判断、裁决三项内容“审”与“判”的内容,从庭审功能上认识应是:1.“审”即审查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审查证据材料,理清证据来源。审的侧重点不仅在于“纠问”,还在于审查案情的来龙去脉,收集与案情有关的各种证据,审查证据的来源及合法性。审的对象不同,审的方法要求也就  相似文献   

14.
检警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刑事司法的一大模式,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热门话题之一。笔者就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检警合作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一、检警合作的法理基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为消除司法专断,以严格区分侦控审职能为目标确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5.
孟金梅 《中国司法》2005,(1):105-106
一、案例引述2003年7月16日,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上诉案作出的判决轰动了整个澳大利亚,各大报纸纷纷报道并展开讨论。此案的基本情况为:原告麦考尔(Melchior)夫妇1984年结婚,两个女儿分别于1985和1988年出生,之后他们决定不再生育子女。1991年11月28日,麦考尔夫人(一审第一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首次向坎特拿曲(Cattanach)医生(一审第一被告,二审第一上诉人)咨询绝育事宜,当时麦考尔夫人称其15岁时在阑尾手术中右卵巢因血肿被切除。从此后到手术前,麦考尔夫人按照坎特拿曲医生要求作了相应术前检查,包括血液及B超检查,结果表明无任何不适合手术的情况。1992年3月13日,坎特拿曲医生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一家名为瑞德兰德(Redland)的昆士兰州政府公立医院为麦考尔夫人作了绝育手术,将该夫人的左输卵管结扎。但是,麦  相似文献   

16.
法律顾问     
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调解员,在工作中,我们街道有些打过官司的居民问我为什么在民事审判中,有的庭是三个人审案?有的是一个人审案?我只知道这是民事审判的两个程序问题,三个人参加审的是普通程序,一个人审的是简易程序,但具体什  相似文献   

17.
立审分立,建立新的立案机制,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新举措,目前已在全国法院系统普遍推行,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的不足,也不容忽视。本文试从存在缺陷、产生原因、及完善的建议等方面作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审理方式,是指刑事案件经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因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而进入二审,第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件所采用的形式。对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三种方式,即书面审、直接审、庭外调查讯问三种形式。所谓书面审,指不传唤当事人,合议庭只根据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然后评议,依法作出裁判;所谓直接审,是指第二审法院直接开庭,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诉讼参与人  相似文献   

19.
在审判实践活动中,一些一审人民法院对有影响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常常要派员到上诉审法院去征求意见,在取得二审法院的基本态度后再开庭审理。笔者认为,这种作法背离了诉讼程序,也混淆了工作监督与行政领导的界限。审判,顾名思义是先审后判。一审案件,在开庭前或判决、裁定作出前去征求上诉审法院的意见,然后依据上诉审法院的基本意见作出判决或裁定,实质上就是先判后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程序也只能是  相似文献   

20.
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和解的意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即使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人民法院也不能进行调解了,其理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二审案件只作了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而没有作出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能进行调解。还有人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否进行调解,要受到一审判决的制约:一审判决有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可以进行调解;一审判决正确,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将其撤销,因此不能进行调解。如果二审人民法院不问一审判决正确与否,就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调解,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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