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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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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仲裁?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 在发生争议前或在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可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地把他们之间产生的争议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作出裁决。 所谓仲裁协议系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用其它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机构多是权威性的民间团体,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某种仲裁机构仲裁并有一方的书面申请时,该机构才能接受提请的仲裁。没有这个先决条件,仲裁就不能成立;只能到法院诉讼了。向法院诉  相似文献   

2.
论仲裁协议     
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技术合同法关于协议仲裁的规定,是技术合同仲裁的一大特点,是技术合同仲裁与经济合同仲裁主要区别之一。本文拟就仲裁协议的概念、法律特征、有效条件及其效力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  相似文献   

3.
一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生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种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合意.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目前,尽管各国立法对仲裁协议的生效问题还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来说,仲裁协议要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则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各条件:(一)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即主要是仲裁地法或属人法,具有订立仲裁协议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仲裁协议中的当事人,必须是被交付仲裁之争议的当事人.即仲裁  相似文献   

4.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和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仲裁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在是否有必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阐明了正反两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列举了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通过从理论到实践的分析,笔者驳斥了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决定了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授权,不能设立第三人制度使仲裁诉讼化,失去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5.
1995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实施,我国仲裁机构陆续重新组建,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日渐增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而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本文试就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作些论述,期望它对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多少有一些参考价值。仲裁协议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约定。它是合同的一种,具备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但它又具有一般合同所不具备的一些特征:第一,仲裁协议的目的是通过确定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  相似文献   

6.
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不妨碍代理关系中未签字本人作为仲裁协议当事人。当涉外代理条件下签署的协议中包含仲裁协议时,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当事人取决于适用的法律。应注意两点:一是要识别代理与合同,并区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二是代理的准据法应统一适用于实体与仲裁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此处没有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适用的余地。如果我国法被选定为代理的准据法,除了几种例外情形,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应被认定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涉外仲裁机构应注意相关的正当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   

7.
任何一个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必须要有将这个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 ,即仲裁协议 (条款 )。仲裁庭对一个合同争议作出裁决时 ,必须而且只能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条款 )所明确指称的合同法律关系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仲裁协议 (条款 )所明确指称的“合同”二字———是指反映这个合同法律关系的书面载体 (合同文本 ) ?还是这个书面载体 (合同文本 )所反映的合同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  相似文献   

8.
试论合同当事人变更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实中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附有一份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协议可表现为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后来因为特殊事由的发生从而变更合同当事人,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终止,失效,继续有效或效力待定?本文拟从合同当事人变更的不同类型入手,针对其各自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9.
余子新  甘玲 《法学杂志》2004,25(3):36-38
合同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分别是合同法学界和仲裁法学界颇存争议的问题。仲裁第三人与合同第三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既非同一主体,也不存在一一对应的主体关系。仲裁第三人是指执行以仲裁协议为条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条款的非协议签字人。它不可避免地要向合同第三人延伸,又不可能延伸到合同第三人所能达到的广度。  相似文献   

10.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在想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时,可以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其中,仲裁是相对诉讼而言的,它不象诉讼的提起那样“任意”,但又具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而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国家科委1991年6月25日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第9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可以认为,技术合  相似文献   

11.
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萧凯  罗骁 《法学评论》2006,24(5):71-79
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并制定相应规则颇为值得研究。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界定仲裁第三人概念时,除考虑第三人与仲裁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外,亦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考量范围,以弥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不足。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规则、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仲裁的制度特点均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理基础。在现行的仲裁法框架下,通过直接立法模式完全可以纳入仲裁第三人。  相似文献   

12.
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本文就仲裁协议在理论和实践中几个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阐明了作者的观点。首先,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新的仲裁协议形式不断涌现。其次,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这使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过于严格,并且在实践中造成了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立法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最后,本文探讨了仲裁协议的扩张问题。当合同被转让或在涉他合同中,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其效力就会突破签订协议的双方而对第三人生效。此外出于对公司治理制度的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被应用到仲裁领域,仲裁协议效力也扩张至第三人。  相似文献   

13.
论仲裁中的第三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度的契约性和自治性,这就决定了仲裁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第三人。但由于仲裁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性、重叠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又具有相互牵连的特点。因此,订立仲裁协议的原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牵涉到其他人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仲裁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第三人问题。本文将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梁华 《中国律师》2011,(1):65-67
仲裁的本质是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行解决其纠纷,它适应商事争议解决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仲裁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一致,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仲裁协议书面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和突破。  相似文献   

15.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一般认为,仲裁协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来体现。如果仲裁协议未能满足此形式要件,以仲裁协议为基础的仲裁裁决就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实际上,在仲裁程序的实务中,书面形式的认定出现了诸多难题。这方面较常见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未签字的往来电传或传真是否构成“书面协议”,  相似文献   

16.
合同当事人越来越多地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合同转让时,原合同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需要明确。本文总结并考察现行各种反对仲裁协议转让的理由,认为各种理由都不严密。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个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的标准应当是合理利益分析。最后本文通过对合同转让过程中三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的分析得出结论,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时,仲裁协议随合同转让而转让是比较合理的法律解释,同时提出仲裁协议随主合同一同转让的立法建议。本文同时分析了此问题在国际商务合同中所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认为在目前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就要看仲裁地的法律是否会允许转让。  相似文献   

17.
南迪 《南大法学》2023,(4):154-169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首次确立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仲裁法》尚未确立真正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意见,这使得真正利益第三人难以通过仲裁程序实现其对基础合同权利的主张。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程序法契约属性,真正利益第三人对基础合同权利的承认,不能当然地涵盖仲裁条款。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真正利益第三人的仲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的基础。一方面,利益第三人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限突破,这本身就是合同相对性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表现;另一方面,仲裁条款效力及于对合同享有请求权的特定第三人,也符合基础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的目的和期待。因此,确立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路径选择上,个案解释使真正利益第三人的仲裁权利成为不确定性权利,无法满足其对法律明确统一的需求。建议把握此次《仲裁法》修改契机,借鉴比较法经验并结合我国修法实践,以特别规定的形式使仲裁条款在真正利益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时对其有效。  相似文献   

18.
陈杭平 《法学研究》2023,(2):189-206
传统理论主张,仲裁协议只对明示同意的签署人有效,该主观范围理论已不合时宜。仲裁协议具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法定“书面方式”概念极具延展性,不会对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造成实质障碍。意思表示解释二元论及程序选择理论,为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署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单一合同关系下,非签署人可因添加或变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多个合同关系下,基础合同的仲裁协议可对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应基于有明示的从明示、无明示的准推断(推测、视为)之路径,重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使之更加包容、开放以满足复杂仲裁的实践需求。  相似文献   

19.
一、经济合同仲裁协议制确立的决定因素是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17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以及“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之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一规定,要求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如果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可以立案受理;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便无权受理.这种仲裁协议实际上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表明当事人舍弃诉讼途径,而愿意依从仲裁程序解决其纠纷.  相似文献   

20.
一、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二、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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