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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客户资金账外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目前金融犯罪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新刑法规定的一种新罪名。从罪名问题犯罪形成原因、对账外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犯罪的比较进行分析 ,以期达到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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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纠纷案件审理初探□范旭东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高息揽存、账外经营引存放贷的行为十分突出,存单纠纷因此不断增多。为了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3日下发了法释[1997]8号《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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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某国有企业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是该企业总经理吴某、副总经理陈某及财务部经理孙某。公诉机关指控,该企业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本企业的名义将截留的部分收入形成的账外资金以奖金、津贴等名目集体私分给公司员工,超过其上级单位下发给该企业工资总额的规定,超发奖金500余万元而未申报,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3名被告人均辩称。该企业利用账外资金发放的奖金、津贴不是国有资产,是完成任务后的剩余利润,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账外资金是通过截留等手段隐匿起来的。违反我国的会计法和审计法,这部分资金单位无权自主支配。应属于国有资产。该企业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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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息揽储所谓高息揽储是指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邮政储蓄部门为了招揽存款,存款人和存款单位为了得到高额利息,违反国家法定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常见的有:①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邮政储蓄部门(下统称金融机构)与存款人、存款单位(下统称储户)签订高息存款协议,直接提高存款利率;②以“贴水”的形式间接提高利率,如金融机构向储户开具高于储户实际存入款额的存单,到期按存单面额支付本息;③金融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等;④金融机构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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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单位受贿罪已成职务犯罪重灾区,而“账外暗中”已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大肆收受回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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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助长上游犯罪的蔓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国为了更有力地打击洗钱犯罪,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承担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反洗钱对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金融机构应完善各项反洗钱措施,并从制度层面激励金融机构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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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了关于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三个前沿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提前介入(未立案)经济案件涉案会计资料的查账取证,是鉴侦不分,它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相悖.账外资产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亦是导致国家税金流失的渠道,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从其账外资产的来源、支出等方面提出查弊方法以及必须遵守的检验鉴定原则.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用务必注意认证审查主要内容,由此对结论证据及证据能力进行客观性判断,在诉讼活动中高度注意这种结论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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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下的“非法拆借”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联系,以资金储存形式掩盖非法拆借活动,应如何定性处理,各司法实际部门的认识大相径庭。作者指出,对此要区别对待,有的属民事纠纷,应按民事法律规范和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处理,有的则属犯罪行为,应予刑事处罚。“非法拆借”行为构成犯罪的,其犯罪构成为: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信用和财产权以及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国债代保管单或担保函等。主体既有单位,也有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骗取资金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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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资金集中的场所,因此,针对银行而发生的各种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刑法》第264条便对此类行为做了特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做了一个概然性的解释,即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针对银行发生的盗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适用一般的量刑规定;另一种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的盗窃形态,在量刑处罚上适用特殊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盗窃行为具体如何区分,往往成为案件定性争议的焦点。现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例,谈谈关于如何认定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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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商业贿赂的手段不断翻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以逃避法律制裁,是其中之一.我国要加快反腐倡廉的进程和提高反商业贿赂的质量,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方式应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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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霆案”的认定要求我们合理解释“盗窃金融机构”的内在含义。刑法是通过刑法规范来保护法益,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保护的是金融机构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笔者将银行分为动态的银行与静态的银行,前者是指交易中的银行,后者是指非交易中的银行,而且仅当行为人盗窃静态的银行方可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盗窃“地下钱庄”的资金钱款不属于《刑法》第264条第1项所规定的范围。从刑法需要完善的角度而言,《刑法》第264条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配置有其内在缺陷,同时,将银行财产与公民财产分开保护的立法体例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与人平等、物与物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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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为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引导发展起来的,但由于相关政策没有明确其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银监会在官方层面也一直不承认其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着金融业务,但刑事司法实践却没有将其作为金融机构予以平等保护.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各方态度已有明显转变,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予以保护的障碍正在逐渐消除.目前,已有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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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建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5)
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填补金融机构欺诈行为造成的社会性损害,抑制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该责任在我国实际上落空。落空的背后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如“金融消费者”概念缺失与金融领域的“生活消费”解释困境使得其请求权主体不明;缺乏体现金融业专业性与特殊性的告知义务保障;与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不相称的证明责任使得其难以证明金融机构欺诈;法院审慎控制其负面激励功能。因此,不仅要从请求权主体、金融机构告知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加以完善相应制度,而且要以金融消费者所受损失为基础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额,抑制其负面激励功能,以在金融领域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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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系统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暴力危险事件呈上升趋势。如今的金融匪徒们可能再不需要如此兴师动众,他们的武器更简单实用,一台电脑,一根电话线,一只“猫”,就很可能抢劫到随时流通在网络中的“现金”。与之相对应,现代的金融防护体系也不可能像以前门口设几个保安那么简单了。如何提高金融机构的安保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在金融机构的应用层面?如何更大程度上利用科技力量,弥补人防不足,强化技防的优势?这都需要安防监控设备的帮助。摄像机作为监控系统的首要环节,肩负着排头兵的重任。本刊集合多家摄像机生产制造商,开展摄像机在金融机构的应用专题,旨在介绍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摄像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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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197条的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仅指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债券等资本证券,包括国家发行的彩票;伪造、变造的无客观对应的国家有价证券,属于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使用”是指按照有价证券的功能,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行使的行为;“使用”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将伪造的、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给知情的对方的,成立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兑换现金的,应分清不同情形处理;一般主体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在无受骗者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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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的行为对象,首先要借助前置行政法规范释明,其次须受制于保护法益的制约。作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行为对象的“客户资金”,不是表现形式的公众资金,而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吸收、管理的资金,即实质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飞单”行为吸收的资金,不是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而是社会公众资金,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定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