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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通说的犯罪论体系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违法性作为连接构成要件符合该当性与有责性的“桥梁”,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而我国理论界有关违法性的研究却相对薄弱,违法性判断在我国犯罪构成中也缺乏独立地位。因此,如何认识违法性的实质以及如何看待违法性的应然地位与功能,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制“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提供了规范依据。据此,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入罪三要件。虚化乃至消解“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实质要件的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其结果导向只能是已被立法者所摈弃的“收受礼金罪”。“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构成要件表明了“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基于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协调,“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认定,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具体的请托事项为基准。  相似文献   

3.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因此,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关键所在。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以皮昂特可夫斯基为首的教科书派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反教科书派之间的观点冲突,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苏俄化,主要是受到苏俄教科书派的影响。对苏俄犯罪论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性思考:一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分则性思维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总则性思维的对立;二是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规范论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存在论的区别;三是出罪与入罪的关系,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出罪与入罪经过三重审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将那些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予以删除。在违法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予以排除。在有责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但不具备有责性的行为予以删除。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前一要件独立于后一要件,因此每一个阶层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予以排除,在入罪过程中实现出罪功能。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只是论述了正面的犯罪成立条件,把正当防卫等出罪条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因而具有功能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4.
可罚的违法性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非罪化提出的概念.可罚的违法性,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违法性.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的违法性概念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性和违法相对性.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一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的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5.
对于犯罪论体系,在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概念和逻辑构成,就大陆法系而言,犯罪论体系通说是三元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其由该当性(法定性),客观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其中该当性是第一个逻辑结构也是最重要的逻辑结构.该当性是客观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不妥善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制约刑法学发展的瓶颈就可能始终存在.本文拟从犯罪论体系的渊源、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来简单阐述犯罪论体系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6.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10,(4):100-122
犯罪成立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此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间是否具有位阶性。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具有位阶关系,这种位阶关系对司法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引导机能,有助于保证定罪的正确性。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之间没有位阶关系,只是一种排列顺序,可以随意变动,四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关系。根据四要件认定犯罪,往往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颠倒,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存在实用性缺陷,影响正确定罪。三阶层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具有科学性,应当为我国所采用。  相似文献   

7.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层次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而行政犯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特殊性.关于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行政犯在该当的构成事实方面无行为客体,是以空白犯罪构成为典型特征的犯罪构成体系;关于违法性,要求行为必须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有责性,法人成为行政犯罪的主体,同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8.
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柏浪涛 《法学研究》2012,(6):131-146
客观处罚条件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排斥关系。在判断后者的类型性特征时需借助客观归责理论。构成要件结果必须是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性危险的相当性实现。基于此,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在判断不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违法性特征时,需考察该要素是否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根据。依此衡量,“情节严重”中的“严重”、“多次盗窃”中的“多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均是客观处罚条件。积极的客观处罚条件增加需罚性,消极的客观处罚条件减少需罚性,二者均具有限制处罚的机能,不会冲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9.
对于犯罪论体系,在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概念和逻辑构成,就大陆法系而言,犯罪论体系通说是三元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其由该当性(法定性),客观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其中该当性是第一个逻辑结构也是最重要的逻辑结构。该当性是客观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不妥善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制约刑法学发展的瓶颈就可能始终存在。本文拟从犯罪论体系的渊源、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来简单阐述犯罪论体系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10.
德国犯罪论经过“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派及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逐步实现从客观到主观,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在这一漫长发展路程中,“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不断成熟与完善,也受到挑战。其中贝林格、迈耶、梅茨格尔、威尔泽尔、阿道夫.默克尔等学者在两个关键问题上进行了持久的硝烟弥漫的争论。本文笔者试从德国犯罪论的变迁来分析其发展趋势,并探讨变迁的深层原因。  相似文献   

11.
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渊源于美国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由程序内涵到实体内涵的宪政实践,成形发展于二战后深受美国宪法影响的日本,在我国也经受了一个由知之甚少到广为接受的过程。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出实质侧面的内涵,乃历史的形成而非人为的割裂;罪刑法定实质侧面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虽都能实现罪刑法定实质侧面内容适正性的要求,但实质解释论的出罪过程更能充分发挥构成要件的界限功能,符合该当性判断与违法性判断的功能与本质,因而更能实质地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7,(4):124-133
对于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既要做形式符合判断,也要做实质符合判断。前者按照社会公众接受或通常理解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客观要件的范围,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要求;后者以法益观念为标准,把不侵害法益或者虽侵害法益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事违法之外,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要求。对犯罪客观要件符合性进行判断必须先做形式符合判断,后做实质符合判断。这样的顺序符合评价规则,能规范入罪判断的思维路径,防止罪刑擅断。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与实质符合判断的结论最终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13.
沈琪 《研究生法学》2002,(3):44-50,71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一个行为要成立犯罪,首先要符合刑法分则各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次要具有违法性,最后还应具有有责性,这是一个反映定罪过程的紧缩型的三元犯罪构.  相似文献   

14.
德日刑法中的可罚性理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冯军 《法学论坛》2000,15(1):106-112
在德日刑法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可罚性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之外,对行为进行的"值得处罚"这种实质的评价.可罚性的要素包括客观的处罚条件和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5.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 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在总体肯定该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度理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16.
关于行政犯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存在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质量混合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以违法一元论为基础,认为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上没有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违法性的量不同,即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质的区别说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认为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在规范的保护目的上具有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就有本质区别。质量混合区别说在我国立法模式下没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应该采取质的区别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应把不值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排除掉。对此,主要有三种方法: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对非法定目的犯进行目的性限缩,对兜底条款进行限制适用。  相似文献   

1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的主体条件问题。本文认为基于转化型抢劫与抢劫罪的同质性,应以转化罪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基础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该罪的主体要件。这种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解释的解释方法,也能更好的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三要素学说中,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于对号入座,其性质属于一种表面的、形式上的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旨在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主、客观要件作出判断;违法性旨在从社会法秩序的层面,对行为是否破坏了法秩序作出判断;有责性旨在从责任的层面,对行为人是否应当为其行为承担刑事上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断。这三种要素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紧密相联,共同组成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20.
数字时代盗窃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避免刑罚出现畸重,量刑时应适用刑法总则及分则相关法条,考虑适用特殊减轻处罚规定。但具体个案应否减轻处罚,应从客观违法性、主观有责性及预防必要性三方面寻找正当化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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