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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公共资源特许利益的性质随公共资源类型和用途等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燃气特许经营权就是一种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是为保障特许经营者能够履行行政法义务而赋予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这种财产价值体现为特许经营者有权获得合理回报。该权利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必须首先由行政许可机关提供救济。特许经营者除了提供连续而普遍的服务、不损害公共利益外,还要承担缴纳履约保证金、损害补偿或恢复原状、不擅自转让股权和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缴纳特许费、公开经营成本和收入支出信息、忍受不确定的行政管制、接受严密的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等义务。另一方面,为保障特许经营者的特许利益,行政机关应依法明确裁量基准,在更新或延续阶段赋予特许经营者相对优先权,建立协议的第三方审查机制,建立促进特许经营者合理盈利、保护其合理期待和免遭第三人侵害的机制,建立因行政管制导致特别损害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2.
数据保护制度应兼顾数据红利与数据安全。在“卡-梅框架”基础上进行扩展和重构而成的“规则菜单”,为数据保护制度的规则选择提供了分析框架。单一地考察无为规则、禁易规则、管制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在数据保护上的适用效果,可知将数据法益配置给数据产生者,同时适用财产规则是一条相对优选的路径。整体上而言,对数据进行类型化并采用“菜单规则”的保护模式,能更有效地实现数据保护中的利益衡平。我国宜采用终端规则的组合模式进行数据保护:将数据管制规则和数据禁易规则平行设置,以数据管制规则为主,以数据禁易规则为补充;在数据管制规则之下平行设置数据财产规则与数据责任规则,以数据财产规则为主,以数据责任规则为补充。  相似文献   

3.
蒋新  高升 《河北法学》2006,24(4):99-102
在文化财产国际争议解决中,如何权衡文化财产原始所有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至关重要.现有文化财产保护国际公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缺陷.就现实而言,为便于追索非法流转的文化财产,平息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的最佳规则应给予原始所有人较大的保护而将调查文化财产身份来源状况的责任由潜在的购买者来承担.  相似文献   

4.
社会转型期是一个经济体制转轨、法治主题更迭、治理模式重构和权利救济完善的发展过程。在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上,应完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增设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归属夫妻个人所有;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应以取得其所有权为标准;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确保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强化债务人清偿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张红 《法学研究》2011,(2):100-112
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0,(6):147-157
"别名"是自然人正式姓名以外的名称,具有与正式姓名相同的人格属性,但专属性相对较弱。同时,其又类似于商业标识可以指示来源承载利益,却无法转让质押。因此,别名具有人格与财产利益的二元结构,两者各自不同却又无法完全分离,财产利益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别名财产利益的产生便不同于姓名权而类似商标权,即主动公开的商业使用使相关公众知晓其别名与其人格对应关系的同时,通过为公众所认可的人格特征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如此,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便应当在明确民事利益地位基础上,以在别名实际使用范围内可能构成关联混淆为判定标准构建侵权保护规则,并协调商业标识在先保护行政救济路径和不正当竞争民事救济路径,从而完善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多元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7.
《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体现出力求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但《婚姻法解释(三)》的某些规定过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直接适用《物权法》《合同法》规则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造成婚姻当事人利益失衡。基于社会调查和现今人们婚姻家庭价值观念的考察结果,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应确立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之下的研究进路存在比较严重的物法思维倾向."物债二分"体系并非财产权体系的全部,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也并非当然地属于物权或债权的客体.超越"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单一权利的客体,同一虚拟财产可能同时为多种权利之客体,虚拟财产权也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虚拟财产作为多元权利的客体属性是由其信息本质所决定的,同一信息的不同内容可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27条将虚拟财产定位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并未指明其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这为虚拟财产作为多种权利客体的定位提供了解释论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权纠纷时应根据个案被侵害的法益判断被侵害的虚拟财产是作为何种权利之客体进而选择相应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9.
刘丹冰 《知识产权》2012,(12):86-90
信托以信托财产为核心,讨论版权信托应该从信托财产开始。由于版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和其他无形财产,对版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做特殊分析。著作人身权所具有的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特点决定其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著作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当符合必须确定且现实存在、可以用金钱计算、属于积极财产、是委托人可以处分的财产等条件。  相似文献   

10.
电子数据中的财产利益在侵权法上该选择怎样的保护路径,尚缺乏系统研究。以侵害数据完整性为视角,德、中两国在司法实践中均将对数据存储载体所有权的保护延伸至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但这一方法却不能适用于网络存储形态的数据。对此,两国学界都有不少观点主张应确立一项新型的数据权利,但从侵害数据完整性的实质来看,电子数据财产利益并不适合绝对权的保护模式。侵权法对利益的保护除了权利模式之外还有行为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模式中的“违反保护性规范的侵权责任”对于数据财产利益的保护更具有优势。在明确保护范围的前提下,通过在民法之外筛选相关的保护性规范并将其纳入到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是目前最为稳妥与有效的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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