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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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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国法上,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是有体物而是财产利益.英国法财产所有权客体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土地保有关系的产生是英国法财产权客体定位为财产利益的根本原因,土地保有关系模式下的这种立法思想深深影响了英国所有权客体理论.在英国法上,任何具有独占排他的财产利益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合同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英国法将其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英国法明确区分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所有权以及合同权利本身,英国法的债权的二分理论值得我国学界研究.  相似文献   

2.
刘兵红 《河北法学》2012,(4):175-178
英国法上,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是有体物而是财产利益。英国法财产所有权客体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土地保有关系的产生是英国法财产权客体定位为财产利益的根本原因,土地保有关系模式下的这种立法思想深深影响了英国所有权客体理论。在英国法上,任何具有独占排他的财产利益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合同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英国法将其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英国法明确区分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所有权以及合同权利本身,英国法的债权的二分理论值得我国学界研究。  相似文献   

3.
在数字经济勃兴的时代背景下,出于主观权利理论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考虑,就网络虚拟财产定位而言,应当放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契合教义体系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等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方面有所不足,故而仍须加以反思与补正。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以考虑分离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虚拟财产,将网络虚拟财产別除于网络用户债权效力之外,并且区分“物权所有权”与“非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继而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为中心构造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及其规则体系。此外,尽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客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但网络虚拟财产却不同于一般数据。被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之外的数据,则可以借由数据权益、人格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获得妥当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通过理论层面论证及实践维度考察,虚拟财产应属于法律财产范畴;学界对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然而,各种学说均有缺陷;突破传统理论进行考量成为必要:调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体系,将虚拟财产权置于无形财产权之下,这无疑是厘定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的恰当思路。  相似文献   

5.
在法律演进上,从古罗马的"人—物"体系二分,到后来的"主体—客体"二分,再到晚近作为客体的"人格—财产"二分("人格权—财产权"二分),"人格—财产"的二分呈现出较为清晰的历史脉络。不过,实际生活中人格与财产并不能完全界分,而是存在着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变奏:人格(要素)的财产化与财产的人格化。由此形成了五种人格财产——来自人格的财产、为了人格的财产、共生的人格财产、遗体财产和负人格财产。人格财产的存在必然影响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影响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侵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公司企业法等私法以及宪法、国家赔偿法、征收补偿法、刑法、强制执行法等公法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关于权利客体制度的条文设计与立法考量,关注到了民法中物与财产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尤其是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及尸体等人格物、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权利客体对民事权利客体体系的影响,体现了其时代性与前沿性.在考察现代民法中新型权利客体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时可以借助人格理论,关注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重视此类财产中的人格利益,保持开放的姿态,为新兴权利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7.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经济产业化的产物,具有自身一些特征,然而其仍未超出物权客体的基本范畴,虚拟财产权属于一种新型特殊的物权,具备物权的基本属性,将其纳入物权法调整是一种较为恰当的选择,在不破坏物权立法体系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此种新型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8.
金可可 《河北法学》2005,23(5):133-135
邓恩伯格将私法权利主要分为财产权与关于人的权利;其中财产权包括了债权与物权,而继承权虽然并非财产权,但也是财产移转的方式,因此也在此论述;关于人的权利则包括人格权与亲属权。与此相应,其私法体系由总则、物权法、债法、人法———亲属法、继承法五部分组成。他还将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主要建立在客体的不同之上。可以看出,邓恩伯格比较忠实地继承了萨维尼所构造的体系。  相似文献   

9.
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为虚拟财产理论和立法的核心问题。现有理论将虚拟财产当作物或权利,陷入了独立性判断的误区,虚拟财产依赖互联网技术系统且受代码控制,在客观上因缺乏独立性和特定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虚拟财产的真实表现形式是二进制的电子数据,而非屏幕显示出的信息,它属于技术和工具范畴,并非信息本体;数据的工具性和代码操控性决定了法律对其直接调整的失灵,虚拟财产应作为数据“操作权限”这一新型法益类型进行范畴界定。虚拟财产应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和相关账户安全保护法律的完善来获得民法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频频亮相公堂。本文针对这些纠纷在现有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提出,虚拟财产可以分类,具体对象具体对待,可以考虑把"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类新型的财产权,而这种权利是多个法律权利整合的结果。  相似文献   

11.
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已经是学界研究的共识性问题,但虚拟财产应按照什么法律体系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虚拟财产具有传统财产的一般属性,但又不同于我们现行《物权法》中规定的财产;所以客观上要求在立法中既要考虑到虚拟财产的非有形体的"物"以及网络科技的影响性,又要兼顾到物权法基础理论的融通性,通过物权立法的完整体系,使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拥有一个完整的机制。本文在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难题的基础上,构建了囊括虚拟财产权保护的这样一个财产法律体系的设想。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7,(1):5-12
在诉诸于感官的"无形财产"、关注创造过程的"智力成果",以及关注创造结果的"知识产品"、"信息"、"符号"等统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术语中,"知识产品"一词不仅体现了权利客体与权利本身在术语上的对应性,还强调了这类财产的非物质性和经济属性。作为一种在法律上有财产价值、有"构"无"质"的精神产品,知识产品既区别于包括自然力在内的有体物,又不同于作为客体的权利这类无体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时,宜采用有保留的纳入式:即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共性规定于民法典总则之中,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共性规定于财产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并且在财产法总则中设定"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重点在于描述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财产权制度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3.
曹相见 《当代法学》2021,35(5):40-50
《民法典》专编规定人格权,建构起人格、财产的二元体系.但民法通说认可人格权的支配属性,未能彰显人格权的特殊性,这与德国的情形正好相反.事实上,我国通说将支配权与请求权并列,不恰当地强调了支配权的绝对性,从而将人格权的绝对性等同于支配性.基于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通说认为客体体现了主体的支配力,未意识到权利的规范性和事实性.实际上,作为权利生成机制的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界定的义务人行为,与主体的支配力无关,主体的支配力描述的是权利对象.就权利对象而言,绝对权项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存在对物支配和人格自由的分野.人格具有主客观一体性,物质性人格与精神性人格不可分割,其作为人格自由的体现,不存在支配的可能.献身具有道德性,是伦理人格的体现,自杀、自残则属于事实行为,均非法律上的支配.与物权为支配权相对,人格权应为"受尊重权".  相似文献   

14.
网上商店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类,因其集虚拟物与权利为一体,而成为虚拟集合物。“网店”经营者权利是物权。 “网店”经营者对特定的平台“空间”享有用益物权、对作为集合性财产的“网店”享有所有权。基于 “网店”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以及网络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密切联系,对其行使权利应遵循物权法上权利行使、限制及保护的规则。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之无体 ,并非由权利的无体所致 ,而是由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所致。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具有可比性。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不是通过对客体的利用而是通过控制对客体的利用体现出来的 ,构成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 ,知识产权与物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属性。因此 ,按照物权编的模式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16.
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否定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新型权利说六种观点。从理论上评析,这六种学说均有不足,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等基本属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权既是一种固化了的权利凭证,有权请求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又不需要对运营商进行任何通知或为其他意思表示而任意处分,因此,它具有债权属性与物权特性。  相似文献   

17.
本文在论述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的产生及其特征的基础上,着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虚拟财产权的民法保护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提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及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文中指出网络虚拟财产是多元财产形态的一种,理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为人格权主体创造了财产价值,但它并不适宜被归列到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财产权中:首先,需要反思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区分标准;它并非建立在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及可转让性之上,而应当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能否永久地外在于主体。其次,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未改变人格要素的内在于主体的属性。所谓的“外在性”只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手段及工具意义上的。它决定了以人格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只能属于人格权,人格要素所带来的财产价值乃人格权权能的体现。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不可分割地交织于人格权中。这种构造不仅与人格权的受尊重权的属性及专属性并不冲突,而且回复了人格权的原貌,能更好地实现人格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刘红 《科技与法律》2003,(1):42-43,51
民事权利中的有形财产权体现在具体物上 ,这种权利在形态、特征上都是可见的 ,有形物财产权的排他性决定同一财产之上不能附着多个财产权 ,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而无形是知识产权区别于一般财产权 ,尤其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特征 ,知识产权的无形 ,使得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有 ,而是表现为认知和感受 ,知识产权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 ,法律能从不同侧面、不同视角、不同切入点对同一客体规定出不同的权利。这样 ,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容易出现保护上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  相似文献   

20.
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上仍然属于真空地带。虚拟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硬伤",使得法院、律师、运营商和玩家,今后在此类官司中还将继续尴尬,因此要保护合法的虚拟财产,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界定就成为目前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引入,层层剖析了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对其属性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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