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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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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怡 《法制与社会》2010,(8):132-133
沿海国和船旗国对在领海上外国商船的管辖权冲突一直都存在,历史上各国通过互相签订领事条约来解决这一冲突。受领事条约的影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包含了沿海国对通过领海的外国商船上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但纵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与外国缔结的领事条约并没有具化‘嘱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的秩序的性质”等标准。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美国在行使相关管辖权时的司法实践,具化在我国领海内被管辖的外国商船上的犯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童伟华 《法学杂志》2012,33(8):79-85
对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是保护主权权利和法理维权的需要,我国一直疏于行使该项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既予以肯定又予以限制,我国应在该《公约》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行使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附属刑法中对外国人侵犯我国主权权利及其附属权利的犯罪行为规定刑罚罚则,避免刑事立法空洞化。同时我国应对权属无争议专属经济区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对权属重叠或争议的专属经济区根据对等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严格遵照《公约》规定保障当事国、当事船舶、当事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现代海洋法和国际法的贡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现代海洋法和国际法的贡献王可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1996年5月15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批准该公约。这项举世瞩目的海洋法公约,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现今关于海洋的国际法律制...  相似文献   

4.
闫卫军 《河北法学》2015,33(3):93-104
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就其与中国在南海海域的争议启动了仲裁程序.但强制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受到若干限制.仲裁庭将如何裁决本案管辖权问题,需视菲律宾的举证情况以及仲裁庭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裁决而定,我国应客观理性地进行评估,不应盲目乐观.  相似文献   

5.
南海仲裁庭先后作出的"管辖权裁决"和"最终裁决"均反映出仲裁庭滥用职权,肆意扩大自身管辖范围。仲裁庭的裁决严重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强制仲裁的前置程序和排除性例外的规定,并歪曲解释该公约的受案范围。如此严重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程序性规则的裁决当属无效。为捍卫国际法治秩序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和中国南海海域的合法权益,中国应继续以法理为基础,谴责仲裁庭违反程序行为,并通过外交活动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公开支持中国立场;同时,结合有区别的原则,遏制菲律宾破坏国际法治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中国对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船舶污染的法律管辖会涉及海洋各国的利益,尤其是对专属经济区的司法管辖权。中国对于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有关法律。《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实体上的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中国有权依法行使对在其专属经济区海洋污染的船舶进行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7.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仍然存在"剩余权利"与事项的归属不明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规定的缺失,引发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借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通过对案件各要素"量"与"质"的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我国在南海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王勇 《政治与法律》2012,(8):94-101
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专属经济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新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其中的外国军事活动性质,各国对《公约》的相关条款的理解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认为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军事活动是他国的自由;或是该事项为沿海国的专属管辖权。通过分析《公约》制定的背景以及立法宗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应事先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具体内容尚需国际习惯法或者双边或多边条约规范。  相似文献   

10.
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的迅速释放(prompt release)程序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全新的制度。《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沿海国关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辖权范围。随着各沿海国纷纷积极宣告专属经济区,从前被视为公海并且可以自由捕鱼的海域现在已在国家渔业管辖和控制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赋予沿海国控制和管理专属经济区极大的管辖权,沿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刑法》第九条规定了刑事普遍管辖原则,在维护我国主权和承担国际责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犯罪的日益猖獗、各国利益的不断强化,该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重重阻碍,基于此文章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和刑事司法实践浅谈对我国刑事普遍管辖权的立法完善,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犯罪局势。  相似文献   

12.
人类频繁地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使海洋污染日渐严重.其中船舶污染是主要来源之一。有诸多国际条约防控海洋污染,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和船旗国在保护海洋环境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权能,并得以通过行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而实施。在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设置上,沿海国在主权海域具有属地管辖优越权;而在其他管辖海域,则以船旗国管辖权为优先,以沿海国保护管辖权辅之;在公海,船旗国具有专属管辖权.仅在例外情况下辅之利害关系国的保护管辖权.  相似文献   

13.
陈学斌 《河北法学》2006,24(2):118-121
船舶污染的法律管辖会涉及海洋各国的利益,尤其是专属经济区的司法管辖权.中国对于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有关法律.<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实体上的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中国有权依法行使对在其专属经济区海洋污染的船舶进行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14.
廖璐琪 《法制与社会》2010,(36):264-264
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了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直到公海,并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紧追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依据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紧追在规定的情况下终止,终止后,由于紧追船与被紧追船在先的联系被切断,紧追是不能恢复的。  相似文献   

15.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缔约国妥协的产物.《公约》排除了专属经济区属于领海的可能性,并给专属经济区下了一个功能性的定义,即通过精确描述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来从功能上实现对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但未对专属经济区是否属于公海作出明确回答.因此,无论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都与《公约》的本意相悖.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是主权性的,其他国家的自由是公海性的,因此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是公海性的,且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关涉不大.故此,防空识别区制度不可能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找到法律依据,其实际上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美国继投票反对《海洋法公约》之后,又于1983年3月10日发布《美国总统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声明》、《美国总统关于美国专属经济区的公告》(译文附后)和《美国海洋政策事实文件》,以公约中关于深海采矿的条款不符合美国利益为由,再次表示它无意签署公约的立场。美国无视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和公约规定,声称对于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  相似文献   

17.
于宁 《中外法学》1985,(6):40-44,49
<正> 历时九年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终于在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与116个国家一道在公约上签了字。公约全文320条及9个附件。海洋法各个领域的问题尽囊其中。鉴于公约的第三节规定了领海的无害通过适用于一切国家的船舶(其中包括军舰),与我国的1958年的领海声明相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与《海洋法公约》的争端和解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年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闭幕式上举行签字,当天签字的有117个国家和两个实体(库克群岛和联合国纳米比亚委员会)。依据《公约》第308条的规定,《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是至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完整的国际海洋法大典;是国家间为争取和维护本国海洋权益而进行斗争与妥协的结果;是海洋权益的一次再分配。《公约》的生效标志着新的海洋法律秩序的确立,为人类和平解决海洋争端与全面管理海洋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9.
毗连区,又称“海关缉私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以外的一定范围内,为实施关于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等事项的管辖而设立的特别海洋区域。1982年12月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11次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毗连区制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沿海国一项得到国际公认的固有权利。毗连区的出现亦已有两百多年历史了。最早,1736年英国制订《游弋法》规定没收游弋逗留在离其海岸6海里海域内的船舶上装载的禁运品。1763年又规定上述海域连船舶本身亦可没收,以后又把这一宽  相似文献   

20.
余民才 《法学家》2001,(3):51-54
一、美机侦察飞行和降落的非法性 (一)专属经济区上空不是为所欲为的“国际空域” 专属经济区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经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它已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新海洋法制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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