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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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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童伟华 《法学杂志》2012,33(8):79-85
对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是保护主权权利和法理维权的需要,我国一直疏于行使该项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既予以肯定又予以限制,我国应在该《公约》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行使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附属刑法中对外国人侵犯我国主权权利及其附属权利的犯罪行为规定刑罚罚则,避免刑事立法空洞化。同时我国应对权属无争议专属经济区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对权属重叠或争议的专属经济区根据对等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严格遵照《公约》规定保障当事国、当事船舶、当事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缔约国妥协的产物.《公约》排除了专属经济区属于领海的可能性,并给专属经济区下了一个功能性的定义,即通过精确描述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来从功能上实现对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但未对专属经济区是否属于公海作出明确回答.因此,无论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都与《公约》的本意相悖.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是主权性的,其他国家的自由是公海性的,因此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是公海性的,且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关涉不大.故此,防空识别区制度不可能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找到法律依据,其实际上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王勇 《政治与法律》2012,(8):94-101
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的迅速释放(prompt release)程序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全新的制度。《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沿海国关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辖权范围。随着各沿海国纷纷积极宣告专属经济区,从前被视为公海并且可以自由捕鱼的海域现在已在国家渔业管辖和控制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赋予沿海国控制和管理专属经济区极大的管辖权,沿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许多规则和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为世界各国所遵守。但是,该公约在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和缩小公海自由的调整过程中留下了余地和空间,也就是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这一新的区域内,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与公海自由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划分不是十分确定。如,剩余捕鱼权,"自由权利"的行使与"适当顾及"的关系,"用于和平目的"和军事用途等解释问题,都已引起多方的关注。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以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李海晴 《法制与社会》2013,(16):191-192
在不同专属经济区之间或专属经济区与其邻接的公海之间的区域存在着跨界鱼类种群,其他国家对跨界鱼类种群开发将影响到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主权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5年《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以及FAO等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国际渔业法律制度对跨界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7.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活动是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和海洋强国围绕海洋军事利用及科学研究活动引生争论、争端的焦点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与水文测量一样都属于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别国无权干涉。而中国以及大多数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则认为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的批准并接受沿海国的管辖。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以及各相关条款的规定看,军事测量活动对沿海国家构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未经沿海国同意的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是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的。美国虽然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却恰恰利用了公约的制度创制并享有了公约的利益,为此,美国理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8.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的管辖权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美国的无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这一事件更引起了中美两国的外交争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安全利益,未经沿海国的许可,他国不得借军事测量为名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危害其国家安全的活动。这种军事测量活动不仅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相悖,而且也不在海洋自由之列,中国可以对此进行必要的拦截。  相似文献   

9.
专属经济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新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其中的外国军事活动性质,各国对《公约》的相关条款的理解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认为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军事活动是他国的自由;或是该事项为沿海国的专属管辖权。通过分析《公约》制定的背景以及立法宗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应事先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具体内容尚需国际习惯法或者双边或多边条约规范。  相似文献   

10.
陈怡 《法制与社会》2010,(8):132-133
沿海国和船旗国对在领海上外国商船的管辖权冲突一直都存在,历史上各国通过互相签订领事条约来解决这一冲突。受领事条约的影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包含了沿海国对通过领海的外国商船上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但纵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与外国缔结的领事条约并没有具化‘嘱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的秩序的性质”等标准。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美国在行使相关管辖权时的司法实践,具化在我国领海内被管辖的外国商船上的犯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宋时喆 《中国律师》2009,(11):42-4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了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把沿海国的海洋管辖权扩大到自其领海基线起至200海里的范围。这一规定导致世界上出现了大量具有油气等资源潜力的海域及其海床、底土成为国家权利主张的重叠区域.从而形成争议海区,导致相邻该等区域的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保有等相关的权利主张在相关国家间引发争议。对于我国来说,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划界争端由来已久。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立场上不一致,  相似文献   

12.
中国对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船舶污染的法律管辖会涉及海洋各国的利益,尤其是对专属经济区的司法管辖权。中国对于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有关法律。《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实体上的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中国有权依法行使对在其专属经济区海洋污染的船舶进行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13.
王丽娜 《法学论坛》2016,(5):114-120
关于国际海洋法语境下的国家民事管辖权概念,不能简单地以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概念进行替换,相比之下,前者在内涵上要更加丰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条是整部条约中唯一对民事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但其中非常明显的存在关于“逮捕”的出现、禁止性术语的使用以及相关规定的适用序位这三组理论矛盾,破解这些矛盾对研究该项权力具有决定性和基础性的意义.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领海部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沿海国在内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海域中也应当对外国船舶具有不同程度的民事管辖权.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可主要从构建理论体系、促进立法衔接和充分利用协定三个方面从法律上加强我国在海上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  相似文献   

14.
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构建的重要海法制度,相关原则、规则已构成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行使该主权权利,要划清与国家主权的界限,避免专属经济区领海化;同时,也应认识到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专属经济区海法制度所具有的普遍国际法地位及其普遍拘束力,避免在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行使上搞双重标准.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剩余权利分配、安全职能等未定议题,中国应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  相似文献   

15.
论南中国海共同开发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1世纪是海洋世纪,未来的时代是海洋时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特别是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建立,把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及管辖权扩大到200海里或更远。所以,共同开发这种海洋重叠区域的资源或跨境矿藏的国家实  相似文献   

16.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国在其内所享有的权利一直是国际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之一。美国“鲍迪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引起人们对他国在该区域所享有的“航行自由权”、“海洋科研自由权”等进行再一次审视。在《公约》下,这种所谓的“自由权”绝对不是什么“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因此,各国在享有并行使这类“自由权”时,应不忘尊重沿海国的有关权益并遵守国际法准则。  相似文献   

17.
在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体的现有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下,海洋自由与航行自由的内涵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沿海国与非沿海国之间常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和冲突。明确航行自由的边界至少应包括两项核心内容,一是要充分尊重"和平使用海洋"原则,二是在优先"顾及"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和专属管辖权的基础上才能享有航行自由。同时,对于中国而言应从加强国内立法和对外凝聚共识两方面明确航行自由的内容,切实保障国家自由航行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人类频繁地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使海洋污染日渐严重.其中船舶污染是主要来源之一。有诸多国际条约防控海洋污染,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和船旗国在保护海洋环境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权能,并得以通过行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而实施。在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设置上,沿海国在主权海域具有属地管辖优越权;而在其他管辖海域,则以船旗国管辖权为优先,以沿海国保护管辖权辅之;在公海,船旗国具有专属管辖权.仅在例外情况下辅之利害关系国的保护管辖权.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群岛制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以及海盗问题等方面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或区域性协定、召开审议会议以及用扩大解释的方法等方式予以完善。今后中国政府在坚持《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动《公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步取得海洋法发展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20.
作为海上五大污染源之一的船源污染,已成为海洋环境保护的一个重大威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船源污染也出现了很多新的趋势及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船源污染的沿海国管辖权角度,以分析现有的海洋法最为权威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沿海国管辖权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践对该问题作一简要地分析,以明确应如何合理的控制和管理船源污染进而更加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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