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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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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摘要:2013年6月9日21时许,李某等五人(均系未成年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在本市城郊某村口玩耍时。与邻村赵某发生口角,继而。李某五人用石头、砖块、皮带及拳脚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受伤。事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赵某的小肠及脾脏损伤均已分别构成重伤;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头皮挫伤属轻微伤。伤残等级为六级。”案发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五人中,其中三人均生长在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另二人为父亲在外打工,只有母亲抚养的留守少年。最终认定,上述李某五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对五名未成年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  相似文献   

2.
对于李某来说,实在是太冤枉,别人欠了自己的钱。去要账,反而被欠账人用刀子捅成了重伤。 几年前,被害人李某去农十师某团七连被告人王某某家催要欠款,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将停在王某某家门前的一辆自行车推走,王某某见状后,随后带上放在自家窗台上的—把自制屠宰刀追上去。在距家100  相似文献   

3.
3月1日晚,在奎屯冒充中央情报局官员,行骗多年的林龙,被受骗人之女赵某唆使男友刘某纠集8名社会青年索钱不成,殴打致死,结束了可悲的人生。22岁的女大学生赵某,凭一时冲动叫人为母亲出气,不但把自己送进了牢房,也导演了一出法盲闹剧。  相似文献   

4.
押运绝密试卷时,竟将试卷拆封,让人拍照,先后受贿100余万元,拍照者又将试卷转卖,获利200多万元。本案4名被告人分别是:十堰市人事局考试院评审科副科长刘某,十堰市人事仲裁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某,湖北某职业培训学  相似文献   

5.
赵炜 《先锋队》2014,(3):42-43
案例简介 2009年7月。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孙某之子和两名同学(初中生)在游泳馆游泳时与李某等七名中学生发生口角,进而斗殴,孙某之子被对方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害对此。该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若调解未果,对七名殴打的行为人分别处以5至7天的行政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6.
案例简介:2003年12月,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逮捕了王某之后,王某的妻弟杜某找人说情,经人介绍找到城区检察院起诉科干警高某(党员),请其帮忙减轻王某的罪责。但高某说自己只是个普通干警帮不了忙。经杜某再三恳求,高某便向杜某引见了自己的好朋友董某(市检察院领导的司机,党员),在酒桌上董某当着高、杜二人的面表示,一定能帮忙把王某释放出来。之后不久,杜某分两次送给了董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托其办事。董某接收现金后送给高某一万元,又让高某想法帮忙,而高某收了一万元现金后却帮不了忙。2004年3月,王某以非法拘禁罪被城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7.
仅仅因为儿子未完成作业被老师“教育”了一顿,学生家长便纠集数人将老师殴打至死——这是近日发生在陕西铜川耀州区南街小学的一个令人震惊的惨剧。被害人邱淑娥是该小学的语文老师,带头行凶者张宏文则是她班上一名学生的父亲。一位被邻里们称“为好人”,曾获“过陕西省优秀教  相似文献   

8.
最近,泸县人民法院对泸县国家税务局三名税务干部渎职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毛某拘役六个月,三名被告人均获与其刑期相同期限的缓刑。在被告人刘某任泸县国家税务局玄滩管理分局副局长和被告人王某、毛某任该分局税收专管员期间,泸州市江阳区日用杂品物资回收公司承包经营商李某,先后于2001年12月、2002年8月2003年2月分别以其妻兰世群的名义在泸县玄滩镇虚设泸县鑫鑫金属加工厂(以下简称鑫鑫厂),以唐中友的名义在泸县云龙镇虚设泸县云龙鑫隆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鑫隆厂),…  相似文献   

9.
一、主要案情1996年6月,某市运输公司出纳刘某向本公司经理孔某介绍了市保险公司联系有关参加人寿保险的情况,即个人一次投保,终生受益,到期还本付息归本人。孔某觉得不错,便决定用公司的工程款7万元为4个人办理人寿保险,其中孔某本人4万,出纳刘某、会计李某和技术员董某每人各1万元。这样刘某与李某便按孔某的安排用7万元公款办理了4个人的“个人入保20年还本付息”手续,并将保险公司出据的收据在本公司财务上以“管理费”作了平帐处理。1998年12月,当查案组进驻之前,孔某急忙让财务人员从市保险公司退回了单…  相似文献   

10.
<正>被告人常磊与其父常新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新春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玲,郑玲躲至常磊卧室。当日20时许,常新春到常磊卧室继续辱骂郑玲,后又殴打郑玲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磊见状夺下菜刀后,常新春按住郑玲头部继续殴打。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头、颈、肩部等处,后将常新春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相似文献   

11.
[案情介绍] 一天,范某抓住在其承包的果 园内偷东西的邓某,范某伙同其所 雇的工人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 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 近3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 醒。后来经法医鉴定,邓某为重伤。 [法律分析] 本案中范某、刘某将小偷抓住后 以正当防卫为由将其打伤,由于不符 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不可能构成 正当防卫,因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2.
在死刑量刑中,除严格把握"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法定要件外,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被害人过错是被害人具有的直接引发被告人犯罪的明显应受谴责的行为和表现,应准确把握明显应受谴责性和直接引发性这两个基本特征,充分注意到被害人与被告人在犯罪前后的紧密联系,从而准确认定被害人过错,给被告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罚。  相似文献   

13.
被害人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应是诉讼主体,传统的当事人地位实乃属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确定为诉讼主体,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的支持: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有独立的利益表达;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衡平;刑事纠纷解决需要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对话。  相似文献   

14.
元一  薛云 《党风与廉政》2002,(12):33-34
2001年4月13日,韩城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一份举报信,言称龙亭镇副镇长韦仲强在建大朋中学教工宿办楼期间,收受欲承包人李某现金2万元。接到举报后,领导立即派反贪局侦查二科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当天下午,办案人便进入大朋中学,对建筑工程作了详细了解,并设法找到行贿人李某进行谈话。李某供认不讳,并言称自己送钱时有同学高某在场。于是,办案人员不辞辛劳,当夜又将高某找来。为了不冤枉一个好人,侦查科同志通过反复问话方式,要求他们二人说明具体行贿时间、地点及行贿数额。二人回答非常吻合。看来韦仲强涉嫌受贿的事实基…  相似文献   

15.
颜梅生 《党课》2014,(13):94-95
法律求助: 两个月前,我在下夜班回家途中被刘某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至今不仅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六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系醉酒驾车且超速、闯红灯,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则无需担责。由于刘某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一时难以对我作出赔偿,我曾要求刘某的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损失系刘某的个人行为所造成,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与其无关,只能由刘某以其个人财产偿付。而我坚持认为损害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妻子难辞其咎,对吗?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一直是刑法正当化事由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以周海宏等故意杀人案为例,探讨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正当性依据,分析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成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构成要件,它们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时间要件,特别是在客体要件中重点分析了生命权不属于承诺人享有处分权的权利,因此杀人行为虽然经过被害人的承诺,但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进一步加深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7.
现年40岁的李国庆,系原资中县重龙镇文庙口村一组组长。自1999年以来,李国庆等人不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李国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寻衅滋事9起20余人次,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价值85万余元,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8.
[案例简介]李某,女,与男朋友处对象期间发生性关系,之后被男友抛弃。不久李某发现自己患病,到医院检查,确诊为滴虫病,李某非常痛苦、绝望,认为男人没有好人,欲实施报复。在朋友的介绍下,李某来到本市一家洗浴中心进行卖淫,先后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使多人患上滴虫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律分析]对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构成传播性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传播性病罪。理由是: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李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却通过卖淫的形式故意传染给他人,符合传播性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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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炜 《正气》2000,(11)
案例简介:   某县黄河渡派出所指导员董某 (党员 ),自 1997年 8月至 10月间,利用公安部门收缴非法持有枪支之机,先后私自将 2支已收缴保管的猎枪赠与他人; 1998年 2月,又将收缴的猎枪盗走一支进行转卖,赃款私吞; 1999年元月,又擅自将一支已收缴的猎枪发还给被收缴人薛某,得薛某 100元感谢费,后又介绍他人去购买这支猎枪。问: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已收缴的猎枪应属国库财产,董某却利用职权进行赠送、自盗、发还,实质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应以贪污定性。   第二种意见在同意按贪污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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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自1997年5月任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以来,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占、挥霍等违纪违法问题不断被群众揭发举报。1998年中秋节前后,柴得知有人向省委领导反映其贪污问题,怀疑是前任局长李某所为,便安排本局环保治理中心主任刘某找人给李某家里打电话进行威胁,李某接到匿名恐吓电话后寝食难安,便向市委领导反映了此事;2001年上半年,市纪委牵头有关单位调查市环保局稽查大队和治理中心的乱收费问题,柴某怀疑是本局工程师文某告发的,便于8月份的一天安排刘某给文某的妻子和儿子写“规劝信”,在刘某的具体安排操纵下,文某一家共收到四封匿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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