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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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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类似安乐死的现象最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不过,那是强迫的即抛弃老年人、身体有缺陷人的一种习俗。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拟定了强迫“安乐死”的纲领,使20多万人死于纳粹帝国的“安乐死中心”里,尤其是犹太人。这是以“安乐死”之名,行种族灭绝之实,是完全违背死者意愿的。 1938年,美国一个牧师组织了“自原安乐死合法化协会”,企图使对畸形儿和低智能儿的强迫“安乐死”  相似文献   

2.
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3.
刘泽刚 《证据科学》2007,14(1):41-46
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4.
安乐死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陕西汉中“安乐死事件”为标志,我国学术界开始了对安乐死立法问题的广泛研究和讨论。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对安乐死问题的研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却很高,一开始“安乐死的法律地位”就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进入新的世纪以来,随着一些国家安乐  相似文献   

5.
<正> 去年陕西省汉中某医院发生的“安乐死”案件(见1988年1月31日《健康报》)在全国各界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赞成的、反对的、折衷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安乐死”问题。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英文叫Euthanasia,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根据《布莱克法律字典》的解释,将病入膏肓、无可救药且痛不欲生的病人用  相似文献   

6.
马子淇 《法制与社会》2013,(32):280-282
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从1986年我国出现“安乐死”首例后,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就一直在争论。本文通过“李燕事件”首先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安乐死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7.
陈彬 《证据科学》2004,11(3):189-194
本文从法理角度出发,对“安乐死”进行了系统的价值分析,推导出“安乐死”必然合法化的结论,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说明以揭示“安乐死”法律化后的局面。  相似文献   

8.
“安乐死”(Euthansic)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之死(Euthanlos)”,又称“安死术”它是指危重病人已濒临死亡且受疾病折磨,异常痛苦,显然已无法救愈,出于怜悯心,为减除其痛苦,应其请求缩短其生命或提前死亡,使病人“安乐”地脱离痛苦。根据学者们的分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下五种:1、生存无价值生命的毁灭型“安乐死”.2、以提早死期为手段,也称杀害型“安乐死”3、不采用延长生命,也称不作为型“安乐死”.4、治疗型“安乐死”.5、纯正的“安乐死”.上述五种类型的“安乐死”,最后一种即纯正  相似文献   

9.
1986年,一个叫王明成的男子为其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后他和医生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此事在全国引起了对“安乐死”的激烈争论。17年后,当身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却没有医生再有勇气。8月3日,形如  相似文献   

10.
日本的安乐死研究重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有轻视“经济负担”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的倾向。而我国恰恰与此相反,过于关注“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缺乏对患者“自我决定权”这一内在因素的深入研究。其实,“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用二选一的方法,舍弃其中的任何一个原理来建构安乐死合法论是行不通的。只有将“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11.
林海 《证据科学》2001,8(4):206-209
随着荷兰“安乐死”法案的通过,关于“安乐死”问题的争论日趋激烈,仁智各见。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提出个人的反对意见,并进行了较为严谨的论证。  相似文献   

12.
载连在荷兰,安乐死早在三年前就已经合法化,不过,它只限于成年人。现在,政府也让新生婴儿在特殊情况下,获准安乐死。据有关统计,这次荷兰的“安乐死”法进一步放宽后,在这个有着1600万人口的国家里,每年将增加10个“安乐死”手术。但据报道,在新法颁布前,荷兰一些医院早就已经为婴儿秘密进行安乐死,一年内就有15到20起。根据荷兰的新规定,父母要为婴儿申请安乐死,必须证明婴儿已经无药可医,而他肉体上所承受的痛苦已经到了无法舒缓的地步。当然有人权分子抗议这个新条例。综览:作为世界上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1993年2月通过法案),…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有关施用“安乐死”是否合法的争论日趋升温,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有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两种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也不一致.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讨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对新形势下的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典的完善,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期探讨与争鸣栏目刊登了《浅论“安乐死”及立法》一文,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热词     
《检察纵横》2012,(4):56-56
安乐死外卖 “安乐死外卖”是指荷兰的移动医疗小组为那些提出申请符合安乐死条件的患者提供上门服务,协助他们在家里结束生命的一项举措。这项全新的服务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一共有6个负责提供安乐死的移动医疗小组提供上门服务,每个小组配有一名训练有素的医生和一名护士。荷兰于2002年4月宣布安乐死合法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每年约有3100人接受安乐死。  相似文献   

15.
所谓“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所采取的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发生的措施。由于安乐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牵涉医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所以国内外争论几十年,对于安乐死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仍未有定论。尽管大多数人对安乐死表示了赞同的态度,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安乐死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完全以杀人罪论处,但是目前在学术界否定说仍为各界学者之通说,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都不承认安乐死合法。本文试图采取利益分析的方法,对安乐死的合理性谈一点…  相似文献   

16.
所谓“安乐死”,其原意是指无痛苦地、仁慈地死亡。“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是世界众多法学家、社会学家、医学家乃至哲学家等长期争论的课题之一。对此,过去我国基本持否定态度,但近年来也出现了肯定的观点。自1986年6月在陕西汉市中发生了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后,更吸引了国内有关专家、学者的热情关注。下文是本院电教中心赴汉中参加该案旁听、录象和采访的简要报道。供广大读者在深入研究“安乐死”问题时参考。  相似文献   

17.
安乐死的立法在中国势在必行.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病人、家庭、医生、社会等方面,因而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妥善解决安乐死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安乐死立法前,我们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以确保更多人了解安乐死,甚至认同安乐死.假设安乐死成功立法,如何防止“安乐死法”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层层的审核,才能在维护患者尊严的同时亦保护申请人的意愿.  相似文献   

18.
谢萌 《法制与社会》2013,(15):288-289
中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已经有超过20年的时间,安乐死也越来越被我们的社会所接受.本文从安乐死的概念角度入手,讨论探析当今发达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理解和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法案整理与不同层度的推进,正确认识安乐死这种优化的死亡方式.  相似文献   

19.
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导言安乐死在我国早已不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自 1 980年起 ,我国即以各种形式开始了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从人们发表的各种观点来看 ,虽然人们对安乐死存有争议 ,但赞成者似乎总占多数 ,不少人 (其中包括学者 )甚至呼吁 ,我国应尽快为安乐死立法。① 从我国的医疗实践来看 ,“资料表明 ,安乐死以隐蔽或公开方式已经使用已久。”② 1 986年 ,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 ,医生于 1 992年被无罪释放。尤其令人注目的是 ,从 1 994年起 ,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 ,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 ,虽然所提议案一直没有获得正式讨论。 …  相似文献   

20.
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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