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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安乐死的现象最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不过,那是强迫的即抛弃老年人、身体有缺陷人的一种习俗。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拟定了强迫“安乐死”的纲领,使20多万人死于纳粹帝国的“安乐死中心”里,尤其是犹太人。这是以“安乐死”之名,行种族灭绝之实,是完全违背死者意愿的。 1938年,美国一个牧师组织了“自原安乐死合法化协会”,企图使对畸形儿和低智能儿的强迫“安乐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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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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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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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陕西汉中“安乐死事件”为标志,我国学术界开始了对安乐死立法问题的广泛研究和讨论。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对安乐死问题的研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却很高,一开始“安乐死的法律地位”就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进入新的世纪以来,随着一些国家安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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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从1986年我国出现“安乐死”首例后,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就一直在争论。本文通过“李燕事件”首先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安乐死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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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理角度出发,对“安乐死”进行了系统的价值分析,推导出“安乐死”必然合法化的结论,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说明以揭示“安乐死”法律化后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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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一个叫王明成的男子为其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后他和医生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此事在全国引起了对“安乐死”的激烈争论。17年后,当身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却没有医生再有勇气。8月3日,形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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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安乐死研究重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有轻视“经济负担”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的倾向。而我国恰恰与此相反,过于关注“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缺乏对患者“自我决定权”这一内在因素的深入研究。其实,“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用二选一的方法,舍弃其中的任何一个原理来建构安乐死合法论是行不通的。只有将“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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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荷兰“安乐死”法案的通过,关于“安乐死”问题的争论日趋激烈,仁智各见。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提出个人的反对意见,并进行了较为严谨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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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有关施用“安乐死”是否合法的争论日趋升温,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有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两种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也不一致.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讨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对新形势下的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典的完善,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期探讨与争鸣栏目刊登了《浅论“安乐死”及立法》一文,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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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立法在中国势在必行.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病人、家庭、医生、社会等方面,因而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妥善解决安乐死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安乐死立法前,我们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以确保更多人了解安乐死,甚至认同安乐死.假设安乐死成功立法,如何防止“安乐死法”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层层的审核,才能在维护患者尊严的同时亦保护申请人的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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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已经有超过20年的时间,安乐死也越来越被我们的社会所接受.本文从安乐死的概念角度入手,讨论探析当今发达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理解和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法案整理与不同层度的推进,正确认识安乐死这种优化的死亡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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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导言安乐死在我国早已不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自 1 980年起 ,我国即以各种形式开始了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从人们发表的各种观点来看 ,虽然人们对安乐死存有争议 ,但赞成者似乎总占多数 ,不少人 (其中包括学者 )甚至呼吁 ,我国应尽快为安乐死立法。① 从我国的医疗实践来看 ,“资料表明 ,安乐死以隐蔽或公开方式已经使用已久。”② 1 986年 ,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 ,医生于 1 992年被无罪释放。尤其令人注目的是 ,从 1 994年起 ,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 ,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 ,虽然所提议案一直没有获得正式讨论。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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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