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新《民事诉讼法》将原《民事诉讼法》的第178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凡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将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2.
3.
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行政再审制度之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政再审制度设计上的悖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3 相似文献
5.
一、申诉与再审申请的异同申诉与再审申请,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申诉是指法人及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则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两法”并没有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级。在检察实务中,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错误判决、裁定,均由上一级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在审判实务中,受理抗诉案件的中、高级法院通常采用指令再审方式,从程序上将抗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即“上抗下审”。抗、审不对等,使检察院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7.
8.
9.
一审法院对某民事案件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提审后,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笔者认为,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若发现原审已生效裁判在实体上确有错误,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若按上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甲某向乙某借款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甲某不服某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某市人民法院针对甲某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检察机关同时对该案向法院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11.
12.
近段时间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时 ,一些当事人不时提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当事人一方是否要重新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并反映有人民法院向他们收取了再审的诉讼费用。据调查 ,确实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再审案件 ,审判机关令一方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 ,其依据是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 ,人民… 相似文献
13.
<正> 复核涉及共犯的死刑案件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对同案非死刑被告人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提审改判×指令再审,应该按照什么审判程序进行呢?长期来,一些法院一直是“依照死刑复核程序组成合议庭”,一方面对死刑进行复核,另方面对非死刑判决、裁定中存在的错误,进行改判或发回再审。我们认 相似文献
15.
16.
近二年来,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诉讼中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动向,反映在一审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认为有错误,要求依法改判,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不提起上诉,而是待法定上诉期过后,采取各种途径提起再审,以图避开二审程序而通过实施审判监督程序实现自己的实体主张.其主要途径一是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借以由原审法院实行再审;二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借以由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三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以图通过抗诉提起再审;四是向人大申诉,通过人大向法院交办、督办,提起再审. 相似文献
17.
一、再审之诉不等同于申诉.有些同志认为,建立申请再审制度后,民事申诉已被申请再审所取代,申请再审就是民事申诉.笔者认为申诉与申请再审是两个不同概念,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申诉可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诉讼的申诉两种,而再审之诉是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健全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措施,它对于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抗”应向哪级法院提出和由哪级法院再审认识不一致,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同级法院再审;另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应向原审机关提出,并由原审机关再审即原是一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原 相似文献
19.
民事指定再审制度是与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制度相配套而存在的,其在分流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部分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再审制度却基本上处于被闲置的状态。因为,无论是诉讼原理上还是运作程序中都存在着掣肘其功能发挥的因素。本文认为,只有明确指定再审的案件范围,赋予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法院以撤销原审裁判的权力,规定指定再审如需发回重审的,应当发回受指定法院的下一级法院,并对指定再审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才是完善指定再审制度的基本路径。唯有如此,才能使被指定再审法院的审判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程序。①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