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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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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据裁判主义主张的以证据为依据是指法官必须将判决理由予以公开宣示,即所谓公开法官心证过程。其功能之一是弥补自由心证之天然缺陷,通过公开法官心证过程来实现社会对法官裁判的监视;其功能之二是用证据的可采性检验证据的可出示性。给我们的启示,一是证据裁判主义使逻辑规则由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具有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价值;二是证据裁判主义彰显了证据规则的本质。我国除了诉讼法或证据法宜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和证据裁判原则外,对狭义上证据规则的规定宜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至少一是应强调法官自由裁量原则;二是强调当事人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2.
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是两种重要的证据制度,但学界对二者内涵的认识却存在颇多分歧。从历史的角度入手,可以探究出这两种证据制度的真实内涵为“证明力的判断方法和证明标准的规定”。据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毫无疑问地应该采取让法官自己去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的自由心证模式。  相似文献   

3.
《民诉证据规定》对抗诉的积极影响有 :强化落实结果责任 ,当事人举证相矛盾 ,无法认定事实时 ,法院依举证责任判决一方败诉 ,不属错误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 ,促进检察机关坚持原审案卷审查 ,弱化职权调查 ,排斥新证据 ;严重违反质证规则 ,应属适用程序法错误 ,强化程序公正观念 ;确立法律真实证明要求、证据裁判主义、自由心证理念和“高度盖然性”最低证明标准 ,审查抗诉也应遵循这些规范。消极影响有 :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和混乱 ,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缩小了抗诉范围 ,且难以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自由心证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即它向世人宣告:证据不受法律调整和制约;人的认识也不受法律调整和制约。心证的真正含义是以心为证,即把法官的内心确信视为证据。这就把证据、真实、证明标准均主观化了。自由心证把法官的心证真实看作证明标准,进而衍生出盖然性标准,则更不科学。自由心证价值的实现是不彻底的。自由心证容忍法律对证据能力的调整和制约、容忍形式证据规则排除证据、容忍证据问题全盘法律化,从而形成了新的、潜在的现代法定证据制度。这就是自由心证价值实现的不彻底性。  相似文献   

5.
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据制度。这两种证据制度实际上代表了诉讼证明中两种不同的模式———法定的证明模式和自由判断的证明模式。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抛弃两者缺点的基础上,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6.
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虽然在事实发现能力上有很大的差异,但它们都是以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为目标的,并且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它们所认定的法律事实都能贴近案件的客观事实。但由于受认识手段的影响以及为了限制法官恣意和保护人权等多种原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经常发生背离。我国证据制度忽视了对法官主观随意性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护,应当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自由心证已经成为我国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一种制度。但是,应如何确定合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心证规则,克服据判断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和防止恣意裁判,本文从自由心证的法理基础和法律特征,探讨并提出了我国法官适用自由心证原则之构建。  相似文献   

8.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应将庭审笔录纳入刑事笔录证据行列,其证据属性体现为服务于二审、再审等.庭审笔录始于一审判决结束之际,记录了所有的证据和事实,展示了法官适用法律和自由心证的过程,必然成为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评价一审的基本材料,也同时可以用于证明一审程序合法、证据审查和认定等活动.  相似文献   

9.
证据是控辩双方在刑事审判中支持其主张、展开攻击与防御对抗的武器,是法官认定事实并据以裁判的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结合应然性思考,通过比较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阐述排除规则的价值,对规则产生的理性基础、规则所体现的价值冲突与权衡进行分析,以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0.
审查起诉阶段中检察官的主观活动可划分为运用证据进行的“事实判断”与考虑其他因素进行的“起诉裁量”两个阶段。长期以来,学界多聚焦于与后者相关的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等理论,而对审查起诉阶段必经的前一阶段却少有论及。事实上,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依证据进行内心确信的过程是十分独特的,与法官自由心证的事实认定过程有很多相近之处,也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差异方面,因此可称之为“准自由心证”。辨识并研究这一内容,在理论上有重要的价值,对实践也或将产生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世界著名证据法学者达马斯卡所著的《漂移的证据法》对此作出了深刻的比较研究。这种比较研究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不乏启发意义。英美国家具有独立的证据法,大陆法国家则倾心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而缺乏独立的证据法。我国应当实行规范证明和自由证明的混合制度。  相似文献   

12.
时于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之间的争论由来已久,而对于是否应当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学界亦有争辩。自由心证的实质是一种不能避免的心理现象;内心确信作为一种心理状态,是任何诉讼程序中作出判决时都应当达到的心理状态及其要符合的普遍的公共认识;自由心证在前进的历史轨迹中应当承担起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13.
对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证明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其证明同时涉及一般的证明标准和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问题。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实体法追诉中的刑讯逼供证明的证明责任由新的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也应于普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同时,法官不应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4.
在实践中为防止办案人员过高或者过低地把握逮捕条件而导致逮捕措施的异化,必须设置清楚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的逮捕证明标准。从整个刑事诉讼证明体系来看,逮捕的证明标准要低于起诉和定罪的证明标准,高于立案的证明标准,体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递进性、层次性。我国逮捕证明标准总体上应当达到证据“清楚可信”的标准,即有关案件相关事实和被逮捕人情况的证据要清晰并且证据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使决定逮捕的检察官相信被逮捕人达到法定的逮捕条件。是否适用逮捕措施需要明确的证明标准,逮捕三要件基于不同特点也需有各自的证明标准,将中立的裁判者做出决定时达到的内心确信引入证明标准中,从而清楚地表述出三要件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5.
In practice,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dissimilation of arrest measures caused by extreme understanding of arrest condi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set clear, accurate and operable arrest proof standar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whole criminal procedure proof system, the proof standard of arrest should be lower than that of prosecution and conviction, and higher than that of filing a case, so as to reflect the progressive and hierarchical nature of the proof standard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general, the standard of proof of arrest in China should reach the standard of “clear and credible”, that is, the evidence related to the relevant facts of the case and the situation of the arrested person should be clear and there is no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evidences. The prosecutor who decides to arrest should believe that the arrested person has reached the legal arrest condition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rrest measures requires a clear standard of proof. The three elements of arrest also require their respective standards of proof based on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The inner conviction of the neutral judge in decision-making should be introduced into the standard of proof, so as to clearly express the proof standard of the three elements.  相似文献   

16.
在对电子数据的认证中,现代技术因素增强了人们对此类证据的信赖程度,强化了裁判者的内心确认,也导致案件的证明过程中,认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传统证据。在诉讼中应避免过于追求电子数据的证明效果,在认证时有必要进行公共性价值衡量,使法律规范与诉讼行为获得合理性契合,保证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领域的有序合法运用,使这种新兴证据种类得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潜在人民陪审员对刑事裁判事项的归类并不全和裁判事实的理论分类一致,应当认真对待其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刑事裁判叙事表明事实认定问题不等同于纯粹的事实问题,事实认定活动同样需要认定法律问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对事实认定范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量裁判事项对法律理解程度的要求、政策和立法目的、裁判可接受性等因素。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范围应为定罪事实和死刑案件量刑事实,排除“二级事实”、非死刑案件量刑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事实认定权的职权范围应为认定指控罪名是否成立、事实是否足以判处死刑、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司法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  相似文献   

18.
法定证据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与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论程序相伴而生的一种证据制度,由于其单纯强调对法官在评价、判断证据时的主观随意性的抑制,而事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各种判断证据的规则,导致形式化。这种证据制度虽能有效解决法官在评判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的主观臆断和恣意,但却在发现案件真实上陷入了困境,致使其不免被历史所淘汰。  相似文献   

19.
心证自由的层次性分析及其客观化制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心证自由有两个层次 ,即狭义上的心证自由和广义上的心证自由。自由心证制度将会受到更多制约是大势所趋。其主要受心证主体客观条件、诉讼程序内在规律、证据法律规则、经验和逻辑规则、心证公开制度的制约。要使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走向理性化、规范化必须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和错案追究制 ,推动我国现有诉讼模式尽快向当事人主义过渡 ,并切实保障心证过程公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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