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 )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但是 ,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 ,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3.
《民办教育促进法》后续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必然会对我国“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结束了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立法工作中的许多争论不休的问题。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相比,《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形  相似文献   

4.
(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朱丽兰1999年12月26日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  相似文献   

6.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相似文献   

8.
[文(令)号]第25号令[公布日期]2007.2.3[类别]行政法.教育[施行日期]2007.2.10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1.
从混沌到有序——民办教育营利性问题的法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办教育.一般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中国的民办教育20世纪80年代中期复苏以来得到蓬勃发展,2004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机构)共有7.85万所,在校生达1769.36万人。应该说,运用市场机制吸引民间资本举办教育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投入的不足,基本上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和鼓励,已成为中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民办教育能否长期健康发展,还有赖于对民办教育立法的不断完善及有效保障。就民办教育是否可以营利?如何营利?何谓合理营利而言,理论上尚争论不一,法律也未有明确。从教育的根本属性看。属于公共事业的组成部分,一味夸大营利性,倚赖市场价格机制,会使教育的公益性受损害;若为吸引民间资本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又不得不允许其有利润回报。因此,如何平衡公益性与营利性,在法律限度内提供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的营利保障,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个难题。本文拟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求教同仁。  相似文献   

12.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这两部法律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同属公益性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陆续出台,预示着我国教育市场的大门打开,对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推动作用。其中,《民办教育促进法》共10章68条,分为总则、设立、学校…  相似文献   

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给我国的民办教育带来了机遇,但对于民办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行法律还存在模糊和有争议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学校的正常发展,抑制了民办教育投资者的积极性.本文探讨了我国民办教育的概念界定及民办教育中几个突出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办教育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才流动的管理,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保障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流动,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或者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单位相互选择而实现个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的变动。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 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  相似文献   

20.
[公布机关]国务院[文(令)号]第455号令[公布日期]2006·1·21[类别]行政法·公安[施行日期]2006·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