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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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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现定,笔者认为本条关于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存在遗漏。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7年第5期刊载了沈庆中同志的《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可否代位继承》一文(以下简称《沈文》),读后颇受启迪.但《沈文》认为,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无论继承人是否放弃、丧失继承权,其子女均可代位继承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理由如下: 第一,从代位继承的性质来看,法学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是代表权利说,即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人的权利、地位、顺序而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因此,既然被代位人已经放弃、  相似文献   

4.
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涉及着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本文仅就以下四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代位继承的定义需要修正目前,在学术界对代位继承的定义,有三种提法值得商榷: 第一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权代替其父母继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遗产,这叫做代位继  相似文献   

5.
《河北法学》1985年第1期杨玉素同志在《关于代位继承》一文中提出:“被继承人的子女(即继承人)被人民法院剥夺继承权的时候,他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我认为这是不妥的.杨的理由之一是“代位继承权是法律给予孙子女的,而不是给予子女的.子女的罪过不能株连孙子女,因此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仍有继承权.其二,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并不因代位继承人的父母被剥夺继承权而消失,其父母被剥夺继承权不能因此影响子女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已亡子女晚辈直系亲属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古代,不仅允许父母双亡的子女代替亡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而且还有允许儿媳代替亡夫继承公婆财产的实例.法国、德国、日本、苏俄等国家现行民法典均规定了代位继承制,我国司法实践也一直承认代位继承.但由于我国民法典迄未颁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颇有  相似文献   

7.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六年第三期刊载了胡小古同志《被剥夺继承权后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一文(下称胡文)它在否定曾敬同志关于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的观点的同时,又提出了继子女、养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的问题。胡文认为,代位继承权产生的条件是:(1)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是其晚辈直系血亲的继子女、养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  相似文献   

8.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六期发表了曾敬同志的《剥夺继承权法定事由剖析》一文(下称曾文),对我们学习继承法有较大帮助。但对《曾文》中关于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曾文》认为,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的理由是:第一,代位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人的一项固有的待实现的权利,它基于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即继承人)、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而发生,不因其父母被剥夺继承权而消灭;第二,根据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不能使其  相似文献   

9.
文章指出我国《继承法》代位继承条件过于狭窄,说明将孙子女、外孙子女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与法相悖.指出应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均列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并应明确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10.
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2)从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  相似文献   

11.
(外)孙子女是否属于《继承法》第16条所谓“法定继承人”,在现行立法框架下殊值讨论。鉴于(外)孙子女仅仅享有代位继承权,而我国立法对代位继承又采用“代表权说”,因此该权利应只被视为法律对(外)孙子女的一种特殊保护,与法定继承人所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在性质上截然不同。所以,(外)孙子女不属于《继承法》第16条所谓“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12.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代位继承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有以下几个问题,试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1、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我们认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晚辈亲属,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包括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包括外曾孙子女).被继承人的平辈亲属,旁  相似文献   

13.
代位继承制度在继承法中是一项较有争议的制度。世界各国对于代位继承制度也有不同的规定,那么究竟什么是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又是怎样的?代位继承制度的性质、条件及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世界各国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4.
肖丽娟 《法制与经济》2010,(16):72-72,75
关于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权威的判例,公证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亦是摸着石头过河。本文拟从一个真实案例的剖析入手,提出应肯定转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维护继承法的平等原则,实现财产在被继承人近亲属中的合理流转。  相似文献   

15.
<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16.
云南楚雄王国明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该法的意见第45条规定,如果出生的胎儿为双胞胎或以上的,他们各自是否仅应分得保留份额中的1/2或1/3呢?这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倍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的原则?答:这是一个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又实际存在的现实问题。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不止一个时,每个子女都享有自己独立的继承权,并应按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的原则各自继承自己那一份额的遗产,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就以子女的身份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样…  相似文献   

17.
<正> 《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上发表了《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同时死亡应怎样继承?》一个案例分析。作者赵勇山同志说:“既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那么,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当然也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尽妥当。  相似文献   

18.
1990年,我曾在本刊第2期上发表了《关于海峡两岸继承法的比较研究》一文,当时由于篇幅所限,只提出了八个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即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代位继承、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对继承人以外的人酌给遗产、遗产继承的效力与限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特留分等问题。为了便于两岸同胞对两岸继承法方面的异同有个比较全面的共识,现在再把对其他几个继承法方面问题的比较研究,发表于后,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继承人范围两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学理依据取“代表说”,又规定(外)孙子女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既违反姻亲不是继承人的公认原则,又违反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   

20.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没有明确的继承地位,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但在我国代位继承只能在很窄的范围内继承到遗产,存在很多弊端。因此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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