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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苏青 《比较法研究》2021,(3):89-104
法律规制的缺乏导致人们将网络爬虫几乎等同于"害虫".在现象层面,网络爬虫作为运用自动软件从网页上提取大量信息的技术,具有中立性.但技术概念进入法律领域后,必然面临价值评价从而产生"合法与否"的问题.从网络爬虫所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看,网络爬虫经历了从中立技术到一般违法,再到犯罪的演变过程,刑法领域的网络爬虫已突破其技术定义而发生了明显的"异变".从"广义"的网络爬虫概念出发,可以从对象、手段、目的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合法性限定:合法的网络爬虫应是针对开放数据的、不具有侵入性的、基于正当目的的数据获取技术,不符合任一条件者便为违法.  相似文献   

2.
孙禹 《法学杂志》2022,43(1):162-172
网络爬虫本身是一种中立性的技术应用,但由于适用情景的多样性以及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其确实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就网络爬虫的治理而言,其重点不是对越过合法边界的技术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而是在进行刑事规制时尽可能地确保合法的爬虫应用不受干扰。对此,有必要引入刑事合规理念,针对网络爬虫的规制构建专项合规规则。一方面,应充分重视网络爬虫的技术特点以及该技术所蕴含的信息自由、数据经济以及技术创新等积极利益;另一方面,需要根据现有刑法规范准确分析网络爬虫技术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在犯罪预防的基础上为网络爬虫技术的适用创造宽松的环境。  相似文献   

3.
网络爬虫作为数据时代一种被普遍应用的自动化数据收集技术,有着独特功能和价值。目前爬虫行为失范却对现有法律制度适用及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了严峻挑战,亟需在反思现有网络爬虫规范体系不足的基础上,引入内部管理型规制以回应网络爬虫规制的现实需求。基于网络爬虫的技术逻辑,内部管理型规制适用有行为限定、内容延展和效力涵摄面向,且功能多元。由于内部管理型规制兼有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双重因素,因而可以上述两种规制方式为基点,对网络爬虫内部管理型规制进行横向和纵向的体系化构建。横向体系化构建应明确所涉主体形态、权义结构和责任内容;而纵向体系化构建应包括标准制定、组织建制、守法监督和执行反馈。  相似文献   

4.
李帅 《财经法学》2020,(1):25-34
数字经济模式下,商业竞争手段日趋多样。通过爬虫行为获取同业经营者线上数据并作营利用途,除有不正当竞争之嫌外,还构成对传统市场机制的严峻挑战。依据不同标准,可将技术爬取的数据划分为多种类型。受到爬虫不当行为影响的权利在边界范围、主体身份以及法律属性等方面呈现复合特征。从本源看,受损事实的发生多是因相关数据性质不明,从而使...  相似文献   

5.
网络爬虫技术爬取的数据必须是数据提供者公开的信息。网络爬虫技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是数据提供者知情、同意,行为人未经授权,避开或突破系统保护措施使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普通用户计算机信息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销售捆绑的非法爬虫软件实际上仅是犯罪工具,销售获得的收入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相似文献   

6.
确定网络爬虫的刑事责任边界,核心问题在于对数据获取行为是否取得授权的判断。关于数据犯罪中的“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美国判例先后存在代理范式、合同范式、撤销范式、代码范式等不同认定路径。上述范式背后所代表的合约权利标准和技术障碍标准各有利弊,二者并非互斥择一,而应是递进互补的关系。网络爬虫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首先通过场景式、类型化的思路进行数据确权分析。在此前提下,合约权利的违反奠定了数据爬取行为的基础不法。对合约的形式应当进行限定,其中爬虫协议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技术障碍的突破进一步提升和确证了刑事不法,由此可以限制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技术障碍的认定不宜过度严苛,典型的反爬措施可以归入此类,对此应当妥善考虑企业数据权利、平台运营模式等多重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9,(2):32-41
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行为数据的商业化利用日益深入,所引发的纠纷亦愈发频繁。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与网络商业模式的发展使得网络行为数据具备了对用户身份的间接可识别性,因而网络行为数据应归属于间接个人信息的范畴。网络行为数据的技术特征与商业利用模式决定了其与用户的隐私利益关涉甚微,传统个人信息理论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也不再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在肯定用户对网络行为数据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引入网络著作权利用领域的"选择性排除规则",有望实现保护用户隐私与促进数据经济发展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8.
在"百度与360大战"中,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看,百度和360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百度设置爬虫协议黑名单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360不遵守爬虫协议黑名单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损害,有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嫌。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百度并不占据互联网内容提供市场的支配地位,也并未控制"关键设施",其行为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不会损害市场竞争,因而百度的行为并不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9.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为该法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在处理不正当数据竞争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普遍的认可,也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虽然使用一般条款规制数据竞争行为具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但由于数据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具有特殊性,一般条款对它的使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以爬虫协议和OpenAPI协议为基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数据竞争纠纷的典型代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院普遍将爬虫协议或OpenAPI协议视为商业道德,将违反协议获取消费者数据信息的行为视为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而违反协议抓取企业数据的行为视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还有个别法院赋予数据权利化的保护倾向。文章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权利法",而是"权益法",它不是要保护个别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利,而是要维护整个竞争市场的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整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在传统的竞争领域如此,在判断数据或竞争是否具有正当性时更需坚持。上述问题不予以重视和解决,将模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实施界限,成为该法实施过程中的一大顽疾。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3B大战中,爬虫协议的法律性质受到多方关注,且争议颇多。本文从有关爬虫协议的国外案例入手,分析不同国家法院对爬虫协议的法律定性,发现这些国家对爬虫协议案件的审理中,都审查了爬虫协议与版权法规则的关系,或正面认定特定爬虫协议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或反面认为数字环境下版权人不采取爬虫协议可构成默示(版权)许可,抑或认为爬虫协议不具备版权法意义。尽管这些国外案例的判决并不相同,但对于网络市场和网络法律秩序都在发展中的我国来说,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1.
“数据孤岛”,笔者注意到一起某平台诉爬虫公司批量爬取平台数据资源不正当竞争案。其中,爬虫公司提出一个抗辩理由,认为平台上的数据是公开的,并且由用户生成,应该具有公共属性,不能由平台垄断,否则将对数据流通造成阻碍,形成所谓的“数据孤岛”。  相似文献   

12.
随着科技的发展,P2P技术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他在推动网络传播技术进步的同时,也损害版权人的利益.其中涉及到软件开发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最终用户、三方主体,本文围绕着这四方主体,对传播行为是否损害版权人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3.
从法规范和学理两个角度对视频聚合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检视和探讨,在涉及技术类著作权司法审判中,应区分技术本身与技术应用者以及技术中性论与技术价值论,技术与视频聚合行为法律定性没有必然关系;应坚持以法律下的自由为由对视频聚合行为者科以相应的义务;应通过著作权法来修复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之间失衡的利益分配.  相似文献   

14.
李凤梅 《法商研究》2021,38(6):46-60
个人数据权利不仅关涉公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而且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基于数据个人私有而构建的个人控制论既存在逻辑偏差,也无法有效防控滥用数据权力(利)的风险.我国刑法应基于社会控制论的立场,注重数据的整体安全与动态保护,明确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个人数据利用原则及"以国家数据论"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引入以场景为导向的、动态的情境完整性理论,寻求数据权利与数据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以修改、解释刑法与增设附属刑法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重择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路径.  相似文献   

15.
随着大数据拓展领域加深,数据带来的市场优势价值凸显出来,企业利用大数据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国外,对于大数据领域是否需要反垄断干预的问题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对大数据的不当利用催生出大数据的反竞争效果,创新需要的呼应与反垄断法规制特点的适配性反映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正当性,数据驱动型并购、算法共谋、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体现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建议从理念与路径两个层面审视,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坚持鼓励创新、适度干预,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保留与创新,在严厉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6.
随着大数据拓展领域加深,数据带来的市场优势价值凸显出来,企业利用大数据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国外,对于大数据领域是否需要反垄断干预的问题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对大数据的不当利用催生出大数据的反竞争效果,创新需要的呼应与反垄断法规制特点的适配性反映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正当性,数据驱动型并购、算法共谋、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体现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建议从理念与路径两个层面审视,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坚持鼓励创新、适度干预,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保留与创新,在严厉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7.
随着大数据拓展领域加深,数据带来的市场优势价值凸显出来,企业利用大数据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国外,对于大数据领域是否需要反垄断干预的问题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对大数据的不当利用催生出大数据的反竞争效果,创新需要的呼应与反垄断法规制特点的适配性反映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正当性,数据驱动型并购、算法共谋、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体现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建议从理念与路径两个层面审视,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坚持鼓励创新、适度干预,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保留与创新,在严厉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8.
正在涉及高清和智能的话题时,我们不得不关注图像传感技术。因为在利用视频数据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而图像传感技术就是获取自然和生产领域中视频数据的主要途径与手段,其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CMOS迎合高清智能时代发展图像传感技术是在光电技术基础上发展起  相似文献   

19.
流量造假犯罪整体呈现出上、中、下游相结合的样态。就上、中游犯罪,可分为技术支持和信息支持两类。针对前者,若提供的支持并非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优先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后者,若通过网络爬虫获取具有公开性的个人信息后提供,入罪不仅需恪守相应技术原理,且需立足于数据维度实现刑法与前置法的协调。就下游犯罪中的抬高身价型造假和诱导消费型造假,宜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就相应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宜以牵连关系的判断为核心,先从纵向、横向和纵横结合层面初步判断,然后结合前后行为的行为举止及法益侵害样态进一步判断。若成立牵连犯,再结合刑事政策与罪刑互动解释规则确定是否以重罪从重处断。  相似文献   

20.
数据爬取是企业间数据流通的方式之一,涉及数据所有者、平台企业和爬取企业三方,关涉数据权属、数据共享等问题.数据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及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导致企业间数据爬取容易引发利益争夺,扰乱市场秩序.鉴于数据权属尚未明确,我国司法实践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借助"一般条款"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近年我国法院在处理数据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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